人力资源部养老保险政策问答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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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养老保险政策问答1Word格式.docx

养老保险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开始个人缴费;

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86年10月起开始缴费;

失业保险从1999年1月开始实施,工伤保险从20**年1月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从20**年6月开始实施,医疗生育保险从20**年12月开始实施。

职工本人缴纳保险从建立档案月开始缴纳。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公司新招职工以起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为什么缴纳养老保险月数与从劳动保障热线12333、社保网查到的月数不同?

养老保险是从1986年10月开始实施的,河北省是从1996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

我们查到的缴费月数是建立个人账户之后的缴费月数。

此前缴费数据以及视同缴纳部分,只能看档案及保险本记录,由劳动部门来确定。

五、中断养老保险是否能够补缴、接续?

本人的养老保险能够接续,但是养老保险不能补缴。

六、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关系?

如果是只缴纳个人部分或只缴纳单位部分是否可以?

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

单位缴纳的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这两部分必须同时缴纳,只缴纳个人部分或只缴纳单位部分不可以。

七、养老保险缴费多少与养老金有什么关系?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1%。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

1993年至建立个人帐户前一年(1995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2或本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按1.2取值,高于1.2的,按实际指数;

建立个人帐户当年至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际指数,计算方法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an/An)/N

公式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50

195

57

158

64

109

51

190

58

152

65

101

52

185

59

145

66

93

53

180

60

139

67

84

54

175

61

132

68

75

55

170

62

125

69

56

164

63

117

70

(三)1996前参加工作、20**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3%×

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综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金额越大,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

反之,则越少。

 

八、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

九、内退与退休的区别是什么?

答: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内退人员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目前我公司尚没实行内退制度。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我国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十、 

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缴费月份计算成零点几年。

即:

以实际缴费月数除以十二个月,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据实核定。

十一、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如何办理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十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鹿泉市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十三、医疗费怎么报销?

(一)职工诊治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急诊抢救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明细、与急诊抢救病种接续的住院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复印件,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二)职工外出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外出证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表》、出差探亲地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三)在实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医疗费制度前,职工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消费明细,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四)职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经办机构不再报销。

十四、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哪些费用?

(一)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十五、个人账户由下列哪些项目构成?

(一)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即:

35周岁以下的为0.5%;

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为1%;

45周岁及以上的为2%。

(三)个人账户的利息。

十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哪些费用?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指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意外伤害保险费后的部分,支付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和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

十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哪些门诊医疗费用?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

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

2.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3.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此为新政策

(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15种慢性病和普通病共设一个起付标准;

慢性病门诊支付比例按普通病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

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按病种分两类,分别为1500元和2500元;

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就高计算,限额不累计。

(三)急诊抢救病种(共36种)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

(四)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办法执行。

(五)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的门诊医疗费,单眼白内障病种门诊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实行限额结算办法,二级医疗机构每例2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例2100元。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十八、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管理办法?

1、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2、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3、职工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

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

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本次住院的结算年度。

4、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

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5、职工采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肾透析5%);

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5%;

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6、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用药范围等执行。

7、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

8、按结算年度计算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0万元。

十九、职工意外伤害医疗费如何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

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年度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

二十、职工出院可带药量是多少?

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

二十一、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有什么规定?

因所住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需经所住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

外检、外治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到所住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二十二、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有哪些?

(一)在非协议医疗机构诊治的(急诊抢救除外);

  

(二)在非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不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四)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诊治的。

  (五)应当由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三人、公共卫生负担的。

  (六)服刑期间的。

  (七)其他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

二十二、急诊治疗、转诊转院管理手续如何办理?

职工患《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需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就医,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经办机构备案。

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诊治。

.申报急诊抢救病种医疗费的,应由主管医师填写《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并于每月10日前凭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诊断证明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病种认定手续。

因所住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各县(市)、矿区参保职工转往外地诊治,由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主管医师填写《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医保科审核盖章,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备案,方可转院。

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否则,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二十三、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

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

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从其他统筹地区调入本市并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其参保时间晚于20**年7月1日的,可以从20**年7月开始,按参保时调入地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其在调出地2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十四、慢性病包括哪些病种?

包括下列病种:

1.慢性心力衰竭(Ⅱ级及以上);

2.高血压(具有心、脑、眼底、肾、血管损害合并症之一);

3.冠心病;

4.慢性肝炎;

5.肝硬化;

6.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血管、神经损害合并症之一);

9.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

10.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

11.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

12.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3.股骨头坏死;

14.肺结核;

15.血友病。

二十五、慢性病如何认定?

1、填写《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

2、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

3、二级及以上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

4、公司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5、慢性病患者从办理病种认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肺结核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认定。

二十六、慢性病就医及医疗费如何支付?

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自己诊治慢性病和普通病门诊定点,一定一年不变。

慢性病就医,凭慢性病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就医。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

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重性精神病、股骨头坏死、肺结核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

血友病、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元。

二十七、特殊病病种包括哪些?

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

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十八、特殊病如何认定?

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后,于每月10日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凭下列资料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认定。

(一)病历资料

1.恶性肿瘤:

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

如无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衰竭:

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

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

(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认定表》。

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二十九、特殊病病种有效认定期限多长?

有效期一年。

自认定当月起享受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待遇。

一年后仍需门诊放化疗、透析或抗排异治疗的,凭放化疗方案、透析记录或抗排异用药记录以及指定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

三十、特殊病就医如何管理?

(一)实行定点诊治。

患病职工在限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限定的医疗机构为:

1.器官移植为具备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也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同级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

2.慢性肾衰竭为具备透析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

3.恶性肿瘤为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协议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有肿瘤科的一级协议医疗机构。

(二)、医疗费报销

治疗终结由公司凭《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医疗费票据,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经办机构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三十一、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有无特别管理办法?

有。

1、确诊及备案:

患者应到具备治疗资格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和石家庄市第五医院进行确诊,确诊后需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可填写《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2、就医管理:

在本地选择一家具有传染科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取药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门诊抗病毒治疗的期限视疗效确定为6个月或12个月。

支付门诊抗病毒治疗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月支付限额为4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得结转使用。

三十二、恶性肿瘤晚期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参保职工患晚期恶性肿瘤的,可以申请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

符合治疗条件的,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由接诊医师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认定表》,到医保科审核盖章,并凭病历本、阳性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可以享受三个月的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达到三个月治疗期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进行疗效评估,对需要继续进行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的,应向市医保中心备案。

每年度,享受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待遇时间不超过6个月。

住院治疗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一家,作为住院定点。

住院医疗费支付及结算,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每月支付医疗费不超过50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折算。

三十三、生病住院需要备案?

不论在哪里生病住院,都要拿本人医保卡、诊断证明书到医疗保险中心备案,不备案视同不需要报销。

据悉,鹿泉市将医保将在4月份并入石家庄市,执行石家庄市相关规定。

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鹿泉市暂缓了20**年第一季度职工住院费的报销,医保中心请广大参保职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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