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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对法家“以刑去刑”和“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进行吸收,援礼入法,主张“先教而后诛”“隆礼重法”的法律观念。

王中江先生认为:

“荀子称得上是一个儒家卓越的传人和创新者,是处在战国诸子纷乱,诸侯纷争之大背景下,能够立场明确地对抗法家和批评秦政,毫不动摇地弘扬儒家学术思想和社会政治理想的重镇。

”1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形成的时代条件

恩格斯说:

“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他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

”2可见,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是由春秋战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1王中江:

《荀学与儒家的学统和道统》,载方克立主编的《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诠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0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4页。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的推广和牛耕的普遍应用,使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

春秋中晚期,“私田”不断增多,土地开始买卖,拥有大量“私田”的人变成了地主。

生产力发展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使周代以来的分封制和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

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统治者纷纷进行社会改革,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试图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建立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

这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阶级基础。

春秋末期,周室衰微,原来“礼乐征伐自天子出”3的统治秩序被打破,各诸侯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更加剧了争权夺霸的兼并战争,出现了“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在战国末期七雄并立的分裂表象下,历史为秦汉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制度准备。

这也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政治土壤。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战乱频繁的社会乱象,使各派思想家和改革家纷纷以重建和规范社会秩序为己任,出现了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百家争鸣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这些站在不同阶级立场、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思想论战,既反映出了思想融合的明显趋势,又暴露出了明显的思想诟病。

通过社会实践,荀子看到在当时的条件下,儒家的“礼治”思想不符合阶级压迫和兼并战争的残酷现实。

而法家“以刑去刑”急功近利的思想,不仅导致道德水平下降,而且民怨积重,无法达到长治久安的统治目标。

这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渊源。

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荀子对先秦儒家礼治思想的传承和发展

“礼”在我国远古时代就存在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之中。

殷商时已经出现成文的“礼”,主要是指祭祀祖先、上帝,以示虔诚。

4到西周时期,礼发展为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礼治文明时代。

当时,凡国家的行政、军事、宗教、教育、司法、伦理等都由“礼”来调整和规范。

“亲亲”“尊尊”、“礼不下庶

3《论语·

季氏》。

4王国维:

《释礼》,《观堂集林》卷6。

人,刑不上大夫”5是西周“礼治”思想的基本特征,也是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

为了巩固周王朝的统治,周公还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主张德刑并用,注重教化。

可见,周公的“礼治”思想对后世儒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他面对“礼崩乐坏”6的社会纷争,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仁” 

的基本精神是“仁者,爱人”。

孔子认为,要做到“爱人”,必须克己复礼。

反映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以“礼”为立法与刑罚适用的原则,提出“宽猛相济”、“德主刑辅”的思想。

显然,从孔子“仁”的思想

核心出发,完成了神权法观向人权法观的重大转变,也奠定了他在中国人文思想上重要的历史地位。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从“性本善”的主张出发,创立了“仁政”的思想体系。

孟子认为,在国家治理上,既要坚持德法兼用,同时更应倾向于道德的教化作用。

儒家“礼治”体系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与改良,又历经当时孔孟的宣扬,虽未能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但已经从纯粹内敛式的道德教化方式向制度外化的方式转化,由柔性道德的强制开始借助法与刑的强制发展,显现了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端倪。

李泽厚先生说:

“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各个方面,荀子实际都大体遵循了孔孟的路线。

”7显然,荀子作为孔孟之后先秦的儒学代表,他从孔子为推行仁道,周游列国,一生颠沛流离的人生际遇中,从孟子避邪说干诸侯、倡导的“仁政”最后被束之高阁的残酷现实中,开始反省孔孟的思想弊端。

荀子以“人性善恶”为源头,打破了孔孟视人德行善良圆满的观念,创造性地提出人天生具有趋利避害的性恶论。

“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性情也。

”8“今人之性……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9 

5《孟子·

告子上》。

6《论语·

阴货》。

7李泽厚:

《中国古代思想史论》,2003年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第97页。

8王先谦:

《荀子注解》(卷十七),《性恶》第二十三篇。

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

9同上。

基于这些认知,荀子对礼与法,德与刑进ꡌ了重新的诠释。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纫也。

”10“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

”11“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

明德慏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12从德法关系进行辨析,孔孟将德与法觎作两种价值背离的不同治道方式,孔孟德主刑辅的思想寥质不是出于道德上的理由,而是由于现实的需要而无奈的选择。

他们努厛的方向不是完善法(刑),而是希望德的不断完善,最终消灭法(刑)。

而荀子则把礼视为法(刑)的纲领和原则,法(刑)是礼的延伸和辅助。

法(刑)的合法性和原则性源于“礼”,法(刑)的价值和意义也在于“礼”。

“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13,荀子指明礼具有调整社会人际关系的价值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

“学恶乎始?

恶乎终?

曰:

‘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

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

’”14荀子强调礼是加强道德修养的主要准则,要知礼而行。

“国之命在礼”15、“国无礼不正”16、“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17,充分表明礼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功能。

可见,荀子直面社会的现实和人性的现实,继承了西周以来儒家的礼治思想和王道政治主张,同时把道德之礼改造成制度之礼,把血缘制度之礼改造成封建官僚之礼,证定了法(刑)符合礼义的原则和礼义的合法性,沟通了礼法之间的关系,也为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奠定了理论方面的基础。

10王先谦:

《荀子注解》(卷一),《劝学》第一篇。

11王先谦:

12王先谦:

《荀子注解》(卷十八),《成相》第二十五篇。

13《荀子·

大略》。

14《荀子·

劝学》。

15《荀子·

强国》。

16《荀子·

王霸》.

17《荀子·

(二)荀子对先秦法家思想的传承和发展

法家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就中国古代法的起源来说,有“刑起于兵”18的说法。

而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但法家的真正学派是由李悝完成的。

后世一般都尊称管仲为法家的先驱,他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礼食足则知荣辱”19,指明了发展经济和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辩证关系。

他认为,人们只有在衣食饱暖后,才会考虑“礼义廉耻”。

要使人们遵守法度,应按照人的欲望及人民的愿望去实行法制,做到“令顺民心”。

当时,管仲虽然没有明确指明人性问题,但已经触及到了后来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思想。

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利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20的恐怖思想进行的极端统治。

在法律实施方面,他主张“宽以服民”强调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虽然后来他又提出“以德服民”,开始把“民之性情”与法的实施及道德教化联系起来。

但由于他晚年对自己的“德政”主张失去信心,舍宽而倾向猛。

邓析,他对子产的改革不满,倡导更有利封建化的改革。

他私造“竹刑”,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

子产“不法先王,不是礼义”21的行为,体现了反对“礼治”的法家精神。

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国任宰相,为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稳定政局,提出了“选贤任能,赏罚分明”的国策,以改变旧的世卿世禄制,削弱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他提出土地自由开垦的农业政策,实行平汆法保护粮价的稳定,限制商人的投机,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

李悝变法有效地打击了旧制度,使魏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成为战国初期一个强盛的国家。

章太炎在《检论·

原法》中说:

“著书定律为法家”,而李悝是“著书定律”的第一人。

李悝变法同时开起了战国大变法运动的序幕,各国纷纷变法强国,最终汇集成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

当时的法家学派认识到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在“亲亲而爱者”22和“以强制胜,以众暴寡”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

但法家“一断于法”“以刑去刑”的思想,也埋下了法家思想沉浮变迁的历史命运。

18《商君书·

画策》。

19《管子·

牧民》。

20《左传》昭公6年孔颖达疏。

21《荀子·

非十二子》。

22《商君书·

开塞》。

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指出,“荀子生在战国末,时法家已成立,思想上相互影响不少。

故荀子所谓礼,与当时法家所谓法者,其性质极相逼近。

”23荀子作为儒家思想家,他看到法家变法带来的强国富民的积极社会实践功效,也看到法家“重刑轻民”“以刑去刑”的主张,不能达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治理目标,重刑思想还导致社会道德水平下降,民怨积重,臣民离心的弊端。

他在继承发展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同时,将法家的思想精华纳入到自己的法律思想体系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隆礼重法”思想体系。

“足国之到,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

节用以礼,裕民为政。

”24“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

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立大学,设痒序,修六礼。

明七教,所以道之也。

”25荀子继承了法家富国富民的思想,也吸收了法家重视法律与经济关系的思想。

“故刑当罪而威,不当罪则侮;

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

古者刑不过罪,爵不逾德。

故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

刑罚不怒罪,爵赏不逾德,分然各以其诚通……乱世则不然;

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

故一人有罪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均刑,是以族论罪也。

”26“怒不可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

”27荀子吸收了子产“宽猛相济”和李悝“赏罚必当”的法律思想,批判了“以族论罪”、株连的重刑主义思想,提出了“刑当罚”“法胜私”的刑罚原则和法不徇私、执法要严的正义要求。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28这里荀子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的三个重要法学概念,他认为运用法令,不仅要了解“法数”,更要把握“法义”;

“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

法令不能涵盖一切,还要重视“类”作为“法数”的补充。

荀子这三个法学概念对后世立法和执法产生了深刻的积极影响。

荀子认为,“道德之威”比法家严刑酷罚的“暴察之威”更有利于稳定社会的秩序,所以他在礼法的适用上主张“先德而后刑”。

“礼乐则修,分义则明,举措则时,爱民则形,如是,百姓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

23转引自杨军:

“谈荀子的法律思想”,载于《沈阳大学学报》2005年10月,第44页。

24《荀子·

富国》。

25《荀子·

26《荀子·

君子》。

27《荀子·

修身》。

28《荀子·

如父母,畏之如神明。

则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

”29如果经过“德政”和“礼义”教化,仍不悔改的顽劣之徒则应施以刑罚,就是所谓“先教而后杀”,这也是“先德而后刑”思想的延伸。

(三)荀子德主刑辅、礼法同源和王霸统一的思想创新

“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

”30荀子认为,国家的的长治久安有赖于礼法的结合,礼具有法的强制性,应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从道德方面来论述,法具有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和人生规范的作用。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31、“礼者,法之枢要也”32,可见在荀子的礼法关系论中,礼是法的纲领、枢要和指导原则。

法从属于礼,补充礼,并维护礼。

“礼义者,治之始也”33、“法者,治之端也”34、“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者待之以刑”35。

荀子认为,礼和法在使用形式上是互为里表的。

礼靠道德舆论支持,法靠国家强制实施。

完全实行礼法为“王”,不完全实行礼法则为“霸”,而完全背弃礼法便要亡国。

只有这样才能“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36,也只有“隆礼重法”,才能“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37这里荀子并没有把王霸对立起来,而主张由霸发展为王,由“隆礼”而“重法”,把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了。

张晋潘有言:

“荀子是沟通儒、法两家的第一人。

自此以后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作为公允性行为规范的法交融渗透,以至合流。

”38

29《荀子·

30《荀子·

议兵》。

31《荀子·

32《荀子·

王霸》。

33《荀子·

王制》。

34《荀子·

君道》。

35《荀子·

36《荀子·

37《荀子·

性恶》。

38张晋潘: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三、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哲学基础观

(一)“隆礼重法”思想的人性哲学观

“性恶论”是荀子的一个重要哲学观点,《性恶》篇开宗明义,第一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就直接表明荀子人性本恶的思想主张。

“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义,礼义生而制法度。

”39“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

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

”40荀子认为趋利避害,好逸恶劳是人的自然本性,如果“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必然出现各种纷争,滋生罪恶,等级名分和礼义法度遭到破坏,导致秩序的混乱和国家的动荡。

同时荀子进一步指出,“恶”是人的“欲望无度、性情膨胀”所导致的,人性邪恶的私欲是罪恶滋生的内在本然驱动力,由此来证明因为人有恶性,需要礼义法度来制约,所以应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从而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由此可见,“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基点,也为礼法的政治强制性提供了人性上的哲学基础。

(二)“隆礼重法”思想的唯物哲学观

春秋以来,阶级斗争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荀子吸取当时自然科学的成就,明确提出了“天”即自然、“明天人之分”的唯物思想观。

荀子说: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41“离居不相待则穷,群居而无分则争;

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42。

荀子在“明天人之分”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明分使群”的概念。

荀子认为,人要掌握自然规律,应该按照社会分工和等级差别组成统一的社会,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自然规律和集体的力量去战胜自然界。

既然天人可以相分,阶级自然也可以相分,人们应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和群体。

如果以经济和社会地位为划分标准,则有公卿、士大夫和庶人之分;

如果以文化道德为标准划分,则贵族和庶人中都有君子和小人的区别;

即使儒者之间,按照素养和才能也可以划分为大儒、雅

39《荀子·

40《荀子·

正名》。

41《荀子·

天论》。

42《荀子·

儒和俗儒等;

如果按照职业标准,民众则可按“士、农、工、商”等进行社会分工。

荀子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的区分,都是指封建社会的阶级和等级的差别,目的是为维护宝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

荀子从“性恶论”逻辑基点出发,认为如果人的欲望任由发展,必然会与礼教文明发生冲突,破坏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纷争和动荡。

为制约人的恶性,君王要设“礼”来明确和维护各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43,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

同时荀子从天人关系论证了“分”的必然性和目的性,明辨了人的等级和群体,把“礼”上升到规矩、度量的高度,由礼及法,沟通了礼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为提倡以礼法治国的政治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隆礼重法”思想对封建法制的贡献

(一)“隆礼重法”思想对韩非的影响

《史记·

韩非列传》说:

“韩非者……俱事荀卿”,相传韩非是荀子的学生。

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坚持法家“好利恶害”的性恶论,认为人人“皆扶自为之心” 

44,人因“自私自利”恶性的驱使,在“民众而物寡”的社会条件下必然会发生争夺。

他完全否认人的恶性通过后天的教化可以改变,也根本不可能“化性起伪”。

“严家无悍驽,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也。

”45韩非立足于人性自私理论上的律法,不但是“禁暴”“止乱”的工具,而且更不能用“恩爱”、“德存”来感化,只能使用暴力。

他同时还提出“以法为本” 

46,“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47的“法、势、术”相结合的强国富民思想。

可见韩非基本继承了前法家和荀子的人性思想,并发展了以人之性恶为理论基点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法律思想的演进起到了特殊的推动作用。

43《荀子·

44《韩非子·

忠孝》。

张觉校注:

《韩非子校注》,岳麓书社2006年5月版。

45《韩非子·

显学》。

46《韩非子·

饰邪》。

47《韩非子·

难势》。

(二)“隆礼重法”思想对两汉贾谊和董仲舒的影响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产生于封建制初兴之时,他的思想没有被统治阶级重用,但在汉政权建立后,通过汉初贾谊和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对礼法思想的推崇和发挥,为礼法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起了重要的作用。

贾谊是汉初儒家学派的代表,他提出“绝恶”与“惩恶”相结合的礼法关系论。

认为礼义教化的作用是“绝恶”,而法令刑罚的作用是“惩恶”。

他认为“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亡失其民者也。

”48他主张礼义教化和法令刑罚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但礼义教化的作用更突出。

可见,贾谊的法律思想继承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虽然因当时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实施,但是他的主张对礼法治国思想的倡导及礼法治国的实践起了先导作用。

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决策下,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主张明显地表现了礼法结合的思想。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遇到现行律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有碍伦常时,可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的有关事例及所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律法适用的依据。

正如梁治平所说:

“理、义或礼乃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只是在有的场合,它以其精神贯注于律、令等专门的法律形式之中;

在另一些场合,它直接被援用作为判决的依据。

”49随着“引经决狱”的盛行,开启了引经注律的法律解释方式,这些既是礼法结合的必然步骤,也为后世“纳礼入律”作了铺垫。

同时董仲舒在继承荀子“明天人之分”的封建等差思想的基础上,融合阴阳思想,将人之情性纳入天人哲学体系中,提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的“性三品说”,为他王道教化的政治理想,建立森严封建等级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隆礼重法”思想对魏晋南北朝及隋唐的影响

“引经立法”,把礼的内容贯穿到立法中,把法的形式与经的内容统一起来,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主要表现。

这个时期的立法使一些封建法律原则演变成为了封建法律制度。

《曹魏律》首创的“八议”制度和《北魏律》首创的“官当”制度都旨在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将礼的等差秩序

48《礼》。

49转引自刘丰:

《先秦礼学思想与社会整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通过立法来维护,这与荀子的礼法思想极其吻合,这种特权制度一直沿袭至隋唐宋各代。

“准五服制罪”乃《晋律》首创,它不仅划分了封建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而且在刑事立法上,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则是依服制决定婚姻、赡养与继承方面的法律依据。

这是封建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也是汉朝倡导“礼律融合”的先河以来礼法结合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封建纲常伦理道德,核心是维护君权和封建伦理秩序。

为打击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制的行为,《北齐律》首设了“重罪十条”。

这项法律制度进一步把封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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