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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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等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生产和采掘施工企业发生的燃烧爆炸、冒顶坍塌、中毒窒息、透水、垮坝,露天采石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等级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等级:

I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I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V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秀林镇范围内非煤矿山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以上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当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害灾难发生后,迅速报请石家庄市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必要时由镇政府或者镇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坚持依靠科技,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预案、物资和经费的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

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6)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断。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事求是,科学判断,正确决策,使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内,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镇安委会,其成员单位由安全生产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宣传部、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广播局、气象局、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公司、网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镇安委会按照国家、河北省和石家庄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镇安委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主要职责是:

指导、协调、指挥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受、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

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

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组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承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公安局:

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秩序,保证交通畅通。

卫生局:

负责事故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交通局: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国土资源局:

及时组织、协调矿山技术专家进行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制定事故救援方案,为事故救援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并积极调配系统内部救援物资和设备。

宣传部:

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民政局:

负责协调救灾工作;

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

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

及时向镇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发改局: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

财政局: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

完成镇安委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广播局:

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气象局:

负责提供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咨讯服务;

工会:

参与事故善后工作和事故灾难调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宜。

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及时向镇现场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网通公司:

负责通信设备的畅通。

2.4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与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成立由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镇人民政府主抓安全的副镇长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根据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镇人民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预测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镇安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全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消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镇安委办公室。

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做好已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

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已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

3.2预警预防行动

镇安监局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4.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4.2启动条件

发生Ⅳ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一、进入启动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镇安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有关信息。

(二)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镇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

(三)根据相关的预案、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四)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五)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六)通知有关专家、应急队伍救援队伍、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进入紧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镇安委会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二)收集事故的相关信息,从国家、省、市、非煤矿山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非煤矿山基本数据与信息。

(三)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四)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信息。

(五)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

(六)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方面的支援工作。

(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调动有关物资、装备支援现场抢救。

(八)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4.4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事故大小及时逐级上报。

严禁迟报、缓报、拖延不报。

(4)镇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镇非煤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镇安监局接到非煤矿山事故灾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局领导并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镇安委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当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镇安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有关部门、乡镇、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

建立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6指挥和协调

一、机制

(1)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二、主要内容

镇安委办统一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②协调、调动相应的救援力量。

③及时向救援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医疗救护中心支持,以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④立即赶赴现场指导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⑤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⑥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7现场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要初步判断事故、伤亡人数以及在抢险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

(4)当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医疗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并且要组织公安、消防、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征得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决定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援指挥部决定。

4.6新闻报道

在镇政府、宣传部的指导下,镇安委办同有关部门负责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害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并且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并报镇政府或者镇安委办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镇安委办公室协调有关工作。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5.3保险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4工作总结与调查

(1)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镇安委办、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镇安委办公室。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报告,镇安委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报安委会,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指定备用方案。

(2)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3)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维护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矿山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4)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和建立全镇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并组织管理和维护。

镇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非煤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非煤矿山事故的能力。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必须及时向上一级救援中心求援,以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

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2)救援队伍保障

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本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煤矿企业救护队为基础,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非煤矿山救援组织。

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安全生产监督局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起保持战斗力,长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支队是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支援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

镇交通局,应大力支持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镇公安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镇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已经救援工作需要。

(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镇卫生局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医疗救助队伍,指定有关医院负责紧急抢救和后续治疗工作。

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

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

地方常用物资经费由地方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7)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灾害所需资金由财政解决。

(8)社会动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镇安委会办公室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镇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和企业应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事故人员避难场所,建议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地的基础设施相结合。

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设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一)各矿山救护队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工作,提高理论和实战经验。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二)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

(三)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3)演习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非煤矿山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6.5监督检查

镇安委会办公室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经镇安委会批准后由镇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及时提出并组织修订,报镇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奖励:

(1)完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的;

(2)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鲜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减少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又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告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秀林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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