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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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预警行动

  3.2.3预警调整和解除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3.3.2报告程序

  3.3.3报告内容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

  4.2.2Ⅱ级响应

  4.2.3Ⅲ、Ⅳ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3.1人员搜救

  4.3.2现场疏散

  4.3.3乘客转运

  4.3.4交通疏导

  4.3.5医疗救治

  4.3.6抢修抢险

  4.3.7社会动员

  4.3.8维护社会稳定

  4.3.9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3.10运营恢复

  4.4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件调查

  5.3处置评估

  5.4社会捐赠

  5.5外事协调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资金保障

  6.6电力保障

  6.7技术保障

  6.8联动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教培训

  7.3责任和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衔接

  8.4预案实施时间

  建立健全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省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和隐患识别,最大程度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运营突发事件按事件级别由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省、地方和运营单位三级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

  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运营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省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省有关部门、驻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粤单位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5)研究决定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决策。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7)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8)负责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决定启动和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指挥长:

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

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

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港澳办,省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广东省总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

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

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省指挥部指挥长或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委托1名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风险监测组、救援处置组、交通运输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等工作小组。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主要承担重要信息研判、辅助省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以及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应急联动,必要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统筹应急指挥,共同做好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有关地级以上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办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工作。

运营单位负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运营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日常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及地级以上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同级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各级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等;

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

突发大客流、大面积停电以及火灾、水灾等信息。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因设施设备故障和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运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

对于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准确报告信息,并通过车站及列车信息系统、有关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发布。

必要时,经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运营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

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

对突发大客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旅客疏导,视情采取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必要时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输运,疏导客流。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运营单位和有关地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为原则。

最先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要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和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发生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

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运营造成的影响,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等。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相关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信息及事件情况等,迅速开展分析、评估,会同专业救援力量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

如遇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授权相关一线工作人员暂停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线网的运营。

相关部门(单位)接报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省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国务院。

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立即报告国务院。

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到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应急工作情况。

涉及跨省、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省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省指挥部指挥长直接到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有关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需要省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成立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事件影响及发展态势,启动本地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调集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严格根据运营突发事件性质、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

  根据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引导现场人员安全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

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采取封闭车站、调整线路等手段,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

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

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

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

组织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组织消防救援抢险队伍,开展火灾抢险作业。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采取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运营突发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

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当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区域或重要时段,如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省层面响应等级。

当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或者级别提高时,应当及时升级省层面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

  在应急处置结束或者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因素已经基本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补助、补偿、抚慰、抚恤、转移人员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资的归还补偿、救援物资的及时补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加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

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依法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处理结果,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援助,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协调解决突发事件中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安抚工作、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地域、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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