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整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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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Z20103宪法
★公民的基本权力:
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力、文化教育权力、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2Z201040民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重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它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通过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终止可分为: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要看法律对于此行为的形式是否有单独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响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包括: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区别在于法定代理无需指定,而指定代理则需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行为,经第三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越权等行为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又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其他代理人的,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不及时候告之被代理人的,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除外)。
★哪些情况下会导致代理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a、代理期满或代理事物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a、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e、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取消。
两者的共同点是:
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发生的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和利益。
★什么情况下导致债的消灭:
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对等的债;
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经到履行期限
★知识产权的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专利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专利。
商标权保护的对象是注册商标。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事项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前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Z201050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上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物权法规定了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
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未经登记,其行为无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其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效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它属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
4、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出让。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Z201060建筑法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造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少于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责令改正;
2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
2、保护文物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已有批准报告的工程。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废止。
★重新审核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重新恢复前,想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重新恢复施工前,需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
3个月内开工
可以延期两次
停工满1年,重新核验
开工报告
按期开工
不开工或中止施工,要报告
超过6个月开工,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各资质之间的关系: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设甲级和乙级)和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设甲级和乙级,个别可以高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工程监理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不需要具备法人资格)。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肢解发包的弊端:
1、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4、会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时,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借资质;
3、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
1、无效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2、无效合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a: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b:
修复后不合格的,承包人担任责任,不予工程款支付;
3、超越资质,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联合承包各方承担的责任:
1、联合体成员单位投标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未交协议的,由评委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联合体资质的原则性规定: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认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它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沟通协调
★工程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认为设计不符合要求的,营房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不能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Z201070招标法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它分别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主要阶段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估算价低于以上项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符合企业资质等级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6、其他。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税支票、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钱,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保证金没收。
★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有:
1、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什么情况下作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