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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有权利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但房地产商往往提前将空白行划去或填上于己有利的内容,使得购房者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

这时候,购房者需要头脑清醒地据理力争,如果自己不同意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就应该将自己的意见写进补充约定中。

否则,签订认购书就视为你同意了合同中的条款。

  (5)对于双方违约的处理应平等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

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填写完毕,购房者就需要仔细对比,以达到双方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都平等。

  (6)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我们在前面已经有所交代。

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

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购房者还须重视的就是我们所购买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这就有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公用建筑分如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摊面积是共有产权)。

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因为核对公用建筑分摊面积非常困难,不良开发商就有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来获得高额利润,也由此损害购房者的权益。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面积的米数或计算比例。

当然,这一条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7)产权登记要明确

  按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因此,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履行了按期提交相应资料的义务,就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和取得时间不负责任。

  在现今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承诺由其代办权属证书,所以,开发商不但有在60日内提交资料备案的义务,同时还有房屋交付使用(预售)90天内或者合同签订后(现售)90天内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上述时间期限。

  (8)配套设施要明确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也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

  如今的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方面大玩文字游戏。

比如他们会填写“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

看上去这句话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可做:

“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

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开通。

因此,在这些条款中,需要明确注明具体的开通时间。

虽然煤气的开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气的开通也受季节限制,但合同中都应对此有尽量明确的约定。

同时,还应有对违约责任的处理方法。

  (9)不可轻视设计变更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

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10)明确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中应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等,而且还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或签字。

此外,还应附上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的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将此项空下,空下就是以实际环境为准。

  (11)注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

  在写明此点的时候,应当标明出现抵押或租赁情况时,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赔偿的具体事项。

此外,还应详细填写商品房的质量及设备情况。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现如今,购房者需要购买住房的时候,都需要与开发商签订《(于:

m校园生活:

)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建设部颁布的格式化文本。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将开发商承诺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补充条款可多可少,因此,购房者应该提前考虑清楚,将自己想到的需要约定的问题添加进去。

当然,也可以没有此项。

由于补充协议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因此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当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明确地写进补充协议里

  购房者在购置商品房,尤其是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在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后才决定购买的。

售楼书中有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份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是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最好还是将这些内容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最为稳妥。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获得时间产权证是认定房屋权属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购房者在支付完房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拿不到产权证的情况,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就必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产权证取得的最后期限,并且标明如果到期购房者仍得不到产权证,有权退房及索取赔偿。

  (3)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责任应当怎样分担如今,人们在购房的时候往往选择按揭贷款,但也有按揭办不下来的时候,办不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还有银行方面的原因。

  因此,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就需要写明:

如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责任应当由买、卖双方承担。

但现实中,开发商往往在这方面大做手脚,合同中写着:

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几天内付清余额。

而购房者往往因为粗心而忽略这一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应当将其明确标明。

  (4)明确公摊建筑面积

  目前,在所有的购房纠纷中,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部分

  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故意大做文章,从而使购房者的权益受损。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确定公摊面积的数字,此外,还要约定公摊面积包括哪一部分及其位置,并将其写在《补充协议》中。

  (5)应该明确装修的标准

  如今,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打出了粗装修和精装修的牌子,但并没有写明怎样算粗装修,怎样算精装修,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

如果装修的标准太笼统,粗装修可能就会没有室内门和不粉刷,这可是需要很大花费的;

而精装修就可能用国产材料代替进口材料、用普通材料代替品牌材料等。

  (6)明确违约责任

  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写明,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且由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或者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如果无法达成共识,购房者有权退房。

  (7)明确退房责任

  购房者入住时,通常装修房屋,这需要很大一部分投入,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涉及到退房,你的装修费用就会白白丢掉,因此,必须写明退房后的处理办法:

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的退房,开发商应在确定的日期内退还购房款,并按一定的计算方法支付给购房者赔偿金(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

  (8)关于商品房交付时的约定

  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交房屋入住通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钥匙收条。

而这些都需要在《补充协议》中写明,以免事后出现纠纷。

  (9)明确房屋质量

  房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购房者的居住质量,也是购房者入住后最容易与开发商产生争议的地方。

因此,应在《补充协议》中标明房屋质量的具体内容。

比如:

墙体平直的标准;

房间的防水标准(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管线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现象等);

表面裂缝的标准(内部无任何裂缝,墙壁表面平整);

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的平整标准;

所用的建筑材料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10)明确收房入住时须交的费用

  购房者入住时,还需要交一部分的费用,其中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煤气开户费等等,如果购房者没有记录清楚,很可能被开发商以其他名目索要相关的其他费用。

  (11)明确配套设施

  房屋的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信报箱、宽带络等)是入住时就必须用到的,因此,在房屋交付的同时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但是,有些时候,其中的部分设施却没能达到使用的要求,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应当将相关的条款写在补充协议中。

  (12)明确物业

  现实中,业主往往与物业产生很多纠纷,为保证自己入住后的权益,购房者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包括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费、环境卫生、保安、绿化等。

  总之,购房者应当时刻谨慎、小心,秉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当然,如果你能聘请律师帮你办理相关事情,那是最好的,因为在商品房买卖中涉及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聘请律师能预防买卖合同中的陷阱,虽然这需要支付部分费用,但却可以降低购房的风险。

  3.关于建筑面积的补充条款

  虽然在前面我们曾经针对房屋建筑面积的问题有过相关说明,但是我们在这里还需要进行具体的阐述,因为这是最容易让购房者吃亏的环节,稍一不慎就有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可是因为合同上的漏洞,我们还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那么,在签订具体合同的时候,我们在建筑面积方面应该具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购房者要考虑到套内建筑面积包含着套内的墙体面积,虽然外墙的一半厚度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但砖结构的房子底层墙体都厚,越往上墙体越薄,所以,同单元、不同楼层的套内使用面积(外墙米数)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即便是同一楼层,楼两侧单元的套内使用面积也要比中间的单元套内使用面积小一些。

  

(2)购房者要记住,套内的使用面积即大家俗称的“地毯面积”,并不是真的按地毯面积计算,房间内的管道井所占的面积也是被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

由于现在多数的楼宇都采用户外查表,暖气也实行分户计量,往往共用的管道井从房屋中通过,因此,在买房的时候,要让房地产商标明你所购买房屋的管道井所占面积究竟有多大,以免你的套内建筑面积里记入公用的竖管井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包括阳台的建筑面积。

我们都知道,封闭式阳台的面积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非封闭式阳台的面积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因此,购房者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必须了解所购商品房的阳台是不是封闭式的,因为封闭式阳台是需要报批的,这在商品房规划设计图上有所标注,但有些房地产商往往将非封闭阳台改成封闭式阳台,以赚取其中的差额。

  (4)现今商品房的辅助建筑越来越多,比如:

“飘窗”、室内的楼梯、阁楼、分体空调机位等,按规定,这些辅助建筑有些可以计算面积,有些不可以计算面积,但购房者在不清楚的情况下,开发商往往将其全部算入购房面积中,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在买房

  时向房地产商问清楚哪些辅助建筑算套内建筑面积,哪些辅助建筑不算套内建筑面积。

  (5)如今的购房者在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忽略对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的约定,从而导致开发商有条件随意增加公摊面积,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标明,分摊面积应该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及其分摊情况:

被分摊的公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不分摊的公用部位。

”这些全部都应该写清楚。

  (6)我们都知道,房屋使用率是套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也就是说,房屋使用率越高,建筑面积就越小,购房者所使用的空间就越大,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购房者不太了解房屋使用率的具体数值,在签订商品房合同的时候,只能接受开发商提出的房屋使用率,实际上,设计合理的住宅楼使用率为:

高层塔楼约在72%~7

  5%;

高层板楼约在78%~80%;

多层住宅建筑在85%左右。

了解了这些数值,购房者便可以事先计算出所购房屋的使用率,并以此判断开发商所说的使用率是否准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如何,从而考虑是否签订购房合同。

  篇三:

买房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买房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买房都要签订购房合同,而不少购房者在合同条款、细则方面都不是太在意,往往最后遭受了“损失”却无法维权。

那么,买房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

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因此建议消费者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样购房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完全平等的协商。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此外要核对一下卖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事业资质证书,要注意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购房者在建筑面积约定时仅仅用多退少补、按实结算来约定面积问题时容易产生纠纷。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也要将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填上。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规,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不承担增加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面积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将建筑面积减少部分的价款退还购房者。

  5、买期房要约定资讯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

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

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购房者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

为避免尴尬法律状态,购房者不能接受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

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补充协议通常由开发商起草,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

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

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质量不符合要求;

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消费者在约定时要注意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第六期,签订购房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各有关细节,包括交房时间、验房程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验房时要明确从配套设施到房内各项交付物指标的具体详细验收标准(面积、地面、体墙、厨厕等等),最好附上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并在合同中注明以其为准。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搞清面积术语

  许多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常常遇到对各种面积名称的模糊认识,甚至还有些开发商故意钻空子,把面积名词进行概念偷换,使业主权益受到伤害。

要计算房产面积,首先要弄清楚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上所注明的面积名称,一般分为:

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产权面积、套内面积以及使用面积等:

  1、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公摊面积:

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它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3、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面积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4、套内面积:

套内面积由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组成,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通俗地说就是“地毯面积”。

而以往按建筑面积卖房,建筑面积就包括套内面积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如楼梯、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等。

  5、使用面积:

住宅的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映住宅的使用状况,但目前楼盘销售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在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值得注意:

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合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也计入使用面积。

  二、明确处理面积误差

  同一个单元内相同户型的房屋,由于施工工艺等原因,往往出现面积差错。

在计算购房面积时,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房屋面积与销售合同上的面积出现一定误差,但必须在限定范围内。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

  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四、景观绿化、小区配套、设施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该部分对楼盘品质、居住目的有很大影响。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绿化标准等,也有的售楼广告对此用语明确具体,直接对消费者购房心理和价格的确认造成影响,也属要约,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约定。

  五、房屋质量。

  建筑质量无疑是牵动消费者神经的最大关注点,如果房屋在建筑质量上出现了问题,那么基于它之上的一切如配套设施、小区景观等都只不过是空中楼阁而已,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

除传统的质量问题,精装修的房子还存在环保、节能等质量问题也值得重视。

  六、交付逾期和面积差异问题。

  逾期交房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机会损失,也可能破坏消费者的家庭生活计划,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

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其中第二款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日期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应注意以下问题: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

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为购房者来讲,是老百姓一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先得安居才能乐业,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讲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是老百姓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但是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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