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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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3

注册安全工程师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总则

1.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应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3.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

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具备的5项条件是: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重大危险源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场所的距离要求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

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域。

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他区学品生产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人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

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

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

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并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

符合条件的,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目前,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职能已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范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以下行为: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

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

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

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

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要求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方可使用。

3.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

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禁止利用内

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O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J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禁止邮寄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四)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

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1.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

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

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

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语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

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元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

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

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

自改建、扩建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

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4.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

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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