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三违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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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三违”分类及指标规定:
1、违章分为以下三类:
即一般违章、严重违章、集体违章三类。
2、违章指标规定:
2.1、一般违章,每个次算1个指标。
2.2、严重违章,每个次算2个指标。
2.3、集体违章,定义:
3个以上(包括3人)的多人共同违章从事一项工作为集体违章。
2.4、集体违章,每起算3个指标。
3、对举报人“三违”指标的统计:
3.1、一人举报“三违”,按三违指标统计。
3.2、多人共同举报一起违章,按人均指标统计。
3.3、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起违章,按填卡先后,只给第一个举报者统计。
第八条对“三违”者处罚标准:
1、一般违章,每次罚款200元。
2、严重违章,每次罚款500元。
3、集体违章,每人罚款300元。
4、对集体违章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集体违章,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是值班干部班前安排的或班前会未讲清楚的,值班干部按主要责任者处罚;
是班组长现场指挥的,班组长按主要责任者处罚。
第十条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主保安能力,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1、一般违章,由举报人员现场帮教,提高认识,规范行为。
2、严重违章,一律停班,由安监、本单位负责人、家属实行帮教活动,并由本单位负责人亲自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3、一般违章每月累计3次,按严重违章进行教育。
4、性质特别严重的违章纳入“红线管理”范畴,有关处罚按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天地王坡〔2013〕16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安监部要做好“三违”人员的登记工作和抓“三违”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几项规定:
1、凡在举报“三违”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罚责任者200元。
2、凡有抓“三违”指标的人员,完不成规定指标,每一个罚200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试行中逐步完善,解释权归安监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处理卡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处理,不准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和所有管理人员,要大力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建议和问题要认真解决,不得刁难、阻碍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必须坚决制止,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所有施工地点必须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规定的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严格无规程、措施施工。
第十八条对出入井人员的检身,由井口检身工负责,出入井时逐一进行检查,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不得刁难、打骂检身人员。
第十九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严禁酒后下井,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第二十条井上、下岗位开着机械睡岗或离岗的。
第二十一条井下施工要作好材料供应工作,不能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与现场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犯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对事故隐患不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井上下要害岗位脱岗的。
第二十五条违犯以上条款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章“三违”标准
第二十六条采煤
(一)一般违章
1、上下两巷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影响行人、运料的。
2、采煤工作面违犯规程规定随意丢顶底煤。
3、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存放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4、采煤工作面支架工拉架、移溜子与割放煤平行作业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5、机组司机超规程规定割底留顶者。
6、乳化液泵站及供液系统漏夜、配比不符合规定、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的。
7、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
滚筒缺5把及以上截齿;
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煤矸。
8、综采支架不直(偏差超过正负50毫米,中心距超过100毫米);
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时处理;
支架与溜子不连接超过3组;
移架前后顶梁不接顶;
邻架有明显错位或间距超过200毫米。
9、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三直(煤壁、架子、溜子);
架内架间浮煤浮矸未清理干净。
10、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及时打开。
11、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或有漏夜、串液现象的。
12、用煤机强行截割顶底板或岩石的。
13、运输机巷溜槽挡煤板不全或人行道不畅通的
14、备用液压配件不放在专用箱内。
15、井下存放的备用油脂不挂牌或未配置消防设施的;
不按规定使用油脂;
不使用专桶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16、工作面联网质量差。
17、使用失效的支柱或不合格的材质支护者。
18、支架工操作支架时接顶不严者或支架工操作完毕后,手把未随时打到“零”位者(推溜手把除外)。
(二)严重违章
1、一般情节
1.1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和搬家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者。
1.3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的。
1.4综采工作面不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1.5处理煤机故障或检修煤机不按措施执行的。
1.6采面无初撑力监测仪表,不能实施有效监测的
1.7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压力的责任者。
1.8超前支护段,底板松软而支柱不穿鞋,造成连续5根支柱钻底量超过100毫米;
出现折梁断柱,煤帮空虚。
1.9不停工作面溜子和转载机破大块炭(岩石)者。
1.10处理倒架、压架,更换支架顶梁、立柱、机组截煤部、牵引部、电机、托架等大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作业者。
1.11采煤机上未装有能停开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或未使用,而使用煤机生产的。
1.12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无措施的。
1.13采煤面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14开机前不检查机组,安全设施不齐全有效或未喊话和发出信号开机。
1.15电缆挤坏造成漏电,设备失爆。
1.16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
1.17处理液压管路不关闭截止阀带压作业。
1.18移架时人员站在支架与溜子之间。
1.19采煤面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1.20工作面回尾联巷无支护或支护不合格、不及时的。
2、严重类别
2.1新工作面未按公司规定进行验收而生产,或验收不合格,未认真整改,未经批准而擅自生产的。
2.2采煤工作面无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生产的。
2.3空顶作业。
2.4采煤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按规定支护者。
2.5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二十七条掘进
1、巷道成形差。
2、架棚打柱时,材质、棚间距、穿鞋、带帽、背帮、背顶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或棚腿未支在实底上的操作者。
3、不进行敲帮问顶作业者。
4、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工作面作业者。
5、锚杆、锚索排距、间距大于作业规程的责任者。
6、工作面空帮空顶超过最小空顶距不支护而进行其它工作者。
7、锚喷巷道喷前不冲刷巷帮者;
初喷复喷距迎头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沙灰配比不符合规定者。
8、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
9、锚杆间排距或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10、锚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的。
11、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的;
12、联网工铺联网时未按规定铺联者。
13、打锚杆、锚索时,锚杆、锚索的角度、深度、外露长度、规格等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作业者。
14、掘进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全、紧固、铺设质量不合格。
15、掘进巷道内管线吊挂不整齐;
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
16、现场无施工牌板或与现场不符。
17、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
1.1擅自拆除棚子、柱子挪作它用者。
1.2工程质量低劣、已下三定表的严重隐患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3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1.4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无措施或未按措施作业者。
1.5掘进工作面贯通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1.6掘进迎头支护不合格,仍在安排继续掘进的。
1.7拆碹、挑顶、开口等作业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1.8违犯规程、措施规定,提前拆碹拱者。
1.9连续三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1.10锚杆、锚索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查或无记录者。
1.11开掘面迎头连续4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1.12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跑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者。
1.13放炮崩倒支架,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者。
1.14使用失效锚杆。
1.15斜巷作业未设“一坡三挡”的。
1.16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1.1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空、老巷,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1.18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
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无锚杆(索)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损坏不能使用的。
1.19三岔口、四岔口施工不符合规定的。
1.20开综掘机前不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
1.21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动综掘机。
1.22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机。
2.1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措施的责任者;
或发现透水征兆,未积极采取措施者。
2.2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者;
失修巷道维修、套棚等不设临时支护或退路不畅的作业者。
2.3掘进工作面空顶或超控顶作业者。
2.5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不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不保管,乱扔乱放,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综掘机上的电源开关。
2.6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不断开综掘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第二十八条提升运输专业
(一)一般违章
1、小井、斜巷“一坡三档”设施失效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2、30度以下的巷道中“行车行人、行人行车”者。
3、在运输线路上作业两端未挂警戒牌作业者;
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4、在集中辅运大巷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穿反光服的。
5、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者。
6、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而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7、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者。
8、不是信号人员、不是岗位司机擅自乱发信号。
9、在运输系统中,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而继续作业者。
10、操作小绞车,没有或不使用远方按钮或信号和按钮未在信号牌板上固定者。
11、小绞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者。
12、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过规定者。
13、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者。
14、小绞车钢丝挽圪瘩或插接不合格而进行运输者。
15、小绞车钢丝绳头绳卡松动或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者。
16、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
17、绞车排绳乱有余绳(活套)未处理继续使用者。
18、绞车护绳板失效开车者。
19、绞车滚筒上绳头未用两道压紧或缠绳不够三圈者。
20、人力同方向推车,两车距离不按规定执行者。
21、无措施用溜子、皮带(或底皮带)运输材料、设备者。
22、皮带运行中清理皮带机头机尾者,或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皮带运行中处理其隐患者。
23、皮带转载机运行中在小于0.7米宽的非人行侧作业者。
24、小绞车、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规定稳固者;
或稳固不合格者。
25、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汇报的。
26、斜巷禁止行人标志,行车不行人标志,红绿灯及声光信号不全,平巷岔口、弯道信号及安全行车标志不全的。
27、在绞车无余绳、信号不通、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
28、运输线路使用杂拌道;
轨枕间距超规定,构件不全、紧固。
29、运送大型设备材料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
装载偏重或捆绑不符合规定、捆绑不牢固。
30、绞车无照明,各运输岗位、车场未配齐各类牌板或牌板字迹不清、内容不准确。
31、巷道未按规定设巷标、“行车时不行人”牌子、安全警示牌、技术特征牌、道岔管理牌。
32、对拉绞车信号不互显,提升运输巷道信号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
33、绞车绳头、保险绳不使用时未挂在专用钩子上的,保险绳与提升车数不匹配、超长、扭曲、变形、打结;
提升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的。
34、井口检身工不负责任,让不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人员、酒后人员以及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人员入井。
35、胶轮车司机未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
36、不服从调度、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挥,驾驶室违章超员的。
37、胶轮车运行途中司机或乘坐人员将身体部位或携带物品伸出车外的;
车辆未停稳上、下车的。
38、胶轮车内未随车配备灭火器的。
39、胶轮车司机不按操作规程和规定开车、开车前不进行安全确认、乘车人不按规定乘车的。
40、胶轮车运行途中遇弯道、巷道交叉口、硐室或会车时,未鸣笛警示、减速慢行的。
41、胶轮车运行途中发现前方有人未鸣笛警示并停车避让的。
42、会车时,未遵守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
43、胶轮车超员、超速行驶的。
44、胶轮车司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件的。
45、猴车乘坐人员未在指定区域排队候车、抢上抢下的。
46、猴车运行中,乘车人员中途相遇时,嬉闹、握手的。
47、猴车乘车人员注意力不集中,乘车时打瞌睡的。
48、井口猴车司机、检身工不负责任,让乘坐人员携带超长、超重物品及危险品乘坐猴车的。
49、使用猴车吊椅吊挂运送其他物品的。
(二)严重违章
1.1斜井或斜巷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者。
1.2副井筒无措施运送超过规定长度、重量和易滚动物品;
或虽有措施落实不好,造成物件滚落的责任者(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
1.3斜井(≥12度)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过长未捆绑固定、拖在地上的责任者。
1.4斜井或斜巷运输中不设警戒者;
1.5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高、超长、超宽“四超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1.6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把人放过警戒线或不听警戒人员阻拦,强行进入警戒范围内者。
1.7下放车辆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人员或物杂、材料,就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1.8辅助运输时,站岗人员的站岗位置不当或在阻车器附近(10m以内)站岗的责任者。
1.9小绞车不带电(或正转)下放车者(包括对拉绞车);
或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者(水平车场不受此限)。
1.10运输超挂车者(超长、超重)。
1.11信号工发错信号或不按信号规定开车者。
1.12停车未摘老钩绳,而绞车司机离岗者。
1.13斜井提放重车使用不合格联接装置的。
1.14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者。
1.15井下大巷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1.16造成绞车过卷,停电松车的。
1.17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1.18斜巷人车防跑车装置使用不灵敏、信号失灵的。
1.19在主要运输大巷进行起吊、倒装作业未设警戒的责任者。
1.20胶轮车司机在车辆未停稳之前离开驾驶室的;
停车后,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将车辆熄火、未拉驻车制动的。
1.21胶轮车司机溜车启动,或行驶途中空挡滑行的。
1.22材料运输胶轮车内物料绑扎不牢固,“四超”运输,人货混装的。
1.23运输支架等其它大型材料,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1.24胶轮车司机无证驾驶或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
1.25猴车运行中,乘车人员前后左右摆动吊椅的;
乘坐中将脚触及地面的。
1.26猴车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长度、重量超过规定的。
2.1火药、雷管不分别运送、人与火药同乘一辆车的(护送、押车人员除外)。
2.2超员乘车、乘坐溜子、采区皮带的。
2.3运输提升过程中,蹬钩、坐矿车、扒车者。
2.4酒后驾车者。
2.5放飞车者。
2.6运行中的车辆与人抢道者。
2.7胶轮车司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故障车辆行驶的。
2.8胶轮车司机将车辆转交无驾驶资格人员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机电
1、电气设备整定值不合格的(包机人)责任者。
2、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责任者(个别弹簧垫未压紧,个别螺丝松动等)。
3、私自甩掉某种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者。
4、液压联轴节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者;
不使用水介质(或难燃液)者。
5、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6、未按实际的操作票、工作票内容进行操作者。
7、电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检修设备电压等级规定者。
8、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
9、高压开关柜无机械闭锁或闭锁失灵的责任者。
10、大型绞车、集中控制室违反一人开车一人监护规定者(k);
11、井下检修、安装无措施作业者;
12、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下方或没有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进行联系起吊作业者;
13、各类司机离开岗位、不摘开离合器、开关不置于零位者;
14、各种司机、电工无证操作电器设备者;
15、各类司机操作位置不当或躺着操作者;
16、不使用信号联络,而用敲打、晃灯、喊话开动绞车、溜子、皮带、机车等设备者;
17、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开动机电设备者;
18、掘进机没有照明作业者。
19、处理机组未切断电源和取下手柄或机组运行范围内有人起动机组者。
20、刮板输送机紧链、接链不用紧链装置或不按作业规程作业者。
21、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规定固定者。
22、皮带、溜子机尾未加护罩运行者。
23、工作面运输机闭锁键失灵、失效继续作业者。
24、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责任者。
25、乳化液浓度达不到标准者。
26、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发出警号者或未按规定撤净人员或在机器运转中进入转载机两边作业者。
27、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和溜子者。
28、机组滚筒截齿超规定作业者。
29、打眼带手套领钻钎者。
30、井下机电硐室采用灯泡取暖者。
31、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的。
32、非专职或非值班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
33、带电电缆盘圈的(机组电缆除外)。
34、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的。
35、带电移动高压电缆而无防护措施的。
36、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的。
37、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东西,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的。
38、溜子、皮带机无畅通的信号的。
39、掘进迎头、回采面的电气设备没有局部接地或接地装置不合格的。
40、井下、井上当班记录填写缺项、漏项的责任者。
41、进入要害场所未登记或值班不负责任者。
42、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未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者。
43、各种仪表指示不正常、设备仍在运转的责任者。
44、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0.5米。
45、电缆吊挂不标准。
46、电缆、小型电器无标志牌。
47、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
4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检测仪。
49、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
50、开关放在淋水下。
51、设备不实行包机制,无完好牌、责任牌,责任人不落实的。
1.1井下带电作业明火操作电气设备者。
1.2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