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ep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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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epc文档格式.docx

第三条:

总承包商特此立约向业主包管:

全面履行条约的划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开车阶段的各项事情,并卖力在质保期内完善竣工后的工程缺陷。

第四条:

业主立约包管凭据条约划定的时间和付款方法,向总承包商支付条约价款及条约划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正常开展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开车并完善竣工后工程缺陷的用度。

第五条:

本协议书于如上所定日期,由双方凭据应遵守的执法、法例签署,并自签字盖印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业主(甲方)总承包商(乙方)

(盖印)(盖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点:

单位地点: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1、总则……………………………………………………………….7

2、条约文件…………………………………………………………10

3、语言文字和适用执法、尺度及范例……………………………10

4、图纸………………………………………………………………11

5、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11

6、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1

7、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13

8、业主的责任………………………………………………………13

9、总承包商的责任…………………………………………………14

10、进度筹划…………………………………………………………15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6

12、暂时停工…………………………………………………………16

13、工期延误…………………………………………………………17

14、工程机器竣工……………………………………………………18

15、工程质量与查验…………………………………………………18

16、查抄和返工………………………………………………………18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

18、重新查验…………………………………………………………19

19、工程试车…………………………………………………………20

20、工地宁静与查抄…………………………………………………20

21、宁静防护与事故处理惩罚……………………………………………21

22、HSE要求…………………………………………………………20

23、条约价款及调解…………………………………………………21

24、预付款……………………………………………………………22

25、工程进度陈诉确认………………………………………………22

2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3

27、业主供给设备质料………………………………………………23

28、总承包商供给设备质料…………………………………………24

29、工程变动…………………………………………………………25

30、

其他变动…………………………………………………………25

31、变动价款简直定…………………………………………………25

32、竣工验收…………………………………………………………26

33、机器竣工结算……………………………………………………27

34、质量包管…………………………………………………………27

35、违约………………………………………………………………28

36、索赔………………………………………………………………28

37、争议………………………………………………………………29

38、工程分包…………………………………………………………29

39、不可抗力…………………………………………………………30

40、保险………………………………………………………………30

41、专有技能、专利技能及特殊工艺的保密………………………30

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1

43、条约解除…………………………………………………………31

44、条约生效与终止…………………………………………………32

45、增补协议…………………………………………………………32

1、总则

1.1界说

在条约(如下文所界说的)中,下列界说及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寄义:

1.1.1“条约”系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和其它有关执法、法例掩护的反应企业法人间经济干系的契约。

1.1.2“业主”系指在条约中被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及其产业所有权的投资主体。

本条约认定为:

AAAAAAAA。

1.1.3“总承包商”系指条约中被称为总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产业所有权的正当继承人。

本条约认为:

BBBBB设计院。

1.1.4“分包商”系指承包商就提供办事、施工、设备或质料与其签订分包条约的任何方。

“制造厂”与分包商同义。

1.1.5“业主代表”系指为本条约需要,由业主指定并任命为业主代表的当事人。

1.1.6“项目经理”系指由总承包商任命、指定的卖力本工程的当事人。

1.1.7“项目经理代表”系指由项目经理指定的代表项目经理治理本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1.1.8“监理工程师”系指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总监。

1.1.9“条约装置”系指双方确认的条约范畴内承包商负担承包范畴的总称。

详见《条约专用条款》。

1.1.10“生效日”系指条约在执法上的正式生效日期。

1.1.11“工程”系指有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12“设备”系指条约装置内的为使条约装置能够正常、宁静投产和运行的全部设备。

如专利设备、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其它设备等。

1.1.13“质料”系指条约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切合国度范例要求,且包管正常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质料。

包罗配管质料、电气质料、仪表质料、土建质料、给排水质料及安装所需的其它质料。

1.1.14“施工”系指凭据条约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质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器竣工的事情。

1.1.15“单机试车”系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以查抄机、泵、搅拌器等转动设备和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切合范例和设计要求。

1.1.16“机器竣工”系指条约项目所含的工艺装置和帮助设施的施工工程至此结束,单

机试车结束,联运试车准备事情已完成,具备系统、装置联动试车条件,并经签发机器竣工证书为止。

1.1.17“联动试车”系指在单机试车及格的底子上,在指定范畴内对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它是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

1.1.18“投料试车”系指在联动试车结束,并及格后,经过须要的查验,消除在联动试车中发明的缺陷,然后投入设筹划定的种种原料、化学药品,按生产流程进行的实物试车,并生产生产物的历程。

1.1.19“性能考核”系指按条约附件5(性能包管)的划定对各项包管值进行划定时限的运行测定。

1.1.20“机器竣工证书”系指业主凭据条约条款及条约附件的要求在工程交代后,业主签署的条约装置交代验收证书。

1.1.21“条约代价”系指在条约中写明的、经双方商定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款额,包罗凭据条约做出的调解(如果有的话)。

1.1.22“缺陷责任期”即“质量包管期”,系指自条约装置性能考核后起12个月。

1.1.23“保存金”系指缺陷修补的款额。

1.1.24“工期”系指条约约定的条约工期。

1.1.25“中交日期”系指条约约定的承包商完成土建、安装工程及单机试车,并进行工程中间交代的日期。

1.1.26“图纸和资料”系指由双方提供用于条约装置需要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包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7“施工园地”系指经业主批准的用于施工的园地。

1.1.28“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不能预见、不能制止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罗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

1.2通信交换

本条约岂论在何种场合赐与批准、请求、确认、通知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1.2.1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商定的电子传输方法发送。

1.2.2交付、传送或传输到条约中注明的吸收人的地点。

批准、请求、确认、通知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1.3执法和语言

1.3.1条约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统领。

1.3.2本条约中以中文书写、解释、说明。

1.4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4.1每份承包商文件应由承包商生存,除非或直到被业主担当为止。

1.4.2如果一方发明文件中有技能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2.条约文件

2.1条约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条约的文件包罗如下:

a)协议书

b)条约通用条款

c)条约专用条款

d)建立工程设计条约

e)条约附件

f)尺度、范例及有关技能文件

g)图纸

h)工程量清单(如有的话)

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j)条约履行中条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动等书面协议或往来翰札视为本条约的组成部分。

2.2当条约文件内容暗昧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条约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差别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37款执行。

3.适用的执法、尺度及范例

3.1执法及法例

所有条约条文应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和行政法例的划定。

3.2尺度及范例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尺度、范例及行业、地方相应的尺度、范例。

4.图纸

4.1总承包商应按批准的设计进度筹划,在设计的差别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

4.2施工图设计图纸凭据设计条约向业主提供一式十五套;

其中业主五套,总承包商十

套。

4.3任何人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用于另一工程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5.业主代表及总监

5.1业主应于条约生效后及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一周内,将业主代表姓名、权限及监理单位名称、主要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5.2条约履行中,产生影响业主、总承包商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条约在其职权范畴内客观公平地进行处理惩罚。

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惩罚有异议时,按第37条约定处理惩罚。

5.3除条约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条约约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权利及义务。

6.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业主代表由业主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委派,其任命、委派、撤回、调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6.2业主代表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不应有交织。

6.3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其相应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权利,其向总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翰札均与其授权人发出的翰札具有同等效力。

总承包商如对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翰札有疑议时可将此翰札提交授权人,授权人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

如翰札有失误或错误时,授权人应予以纠正。

6.4除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

6.5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或其指定签收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5.1确有须要时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小时内赐与书面确认,总承包商对指令应予执行。

若不能实时予以书面确认的,总承包商应于口头指令发出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在总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6.5.2总承包商认为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公道,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指令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陈诉,指令人在收到总承包商陈诉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承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6.5.3紧急情况下,指令人要求总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总承包商虽有异议,但指令人

决定仍继承执行的指令,总承包商应予以执行。

因指令错误产生的条约价款的追加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负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6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应按条约约定,实时向总承包商治理工程所需指令、批复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其未能按条约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条约价款追加、顺延延误的工期,并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损失。

7.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

7.1总承包商应于条约生效后一周内,将执行该条约的项目经理、主要治理人员姓名及其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项目经理代表由项目经理任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商履行范畴内的责任和义务,代表承包商凭据条约进行事情。

项目经理代表将被认为具有承包商凭据条约划定的全部权利,未经业主事先同意,总承包商不应撤消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任何替代人员。

7.2总承包商依据条约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或其代表签字后送达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也可由其指定的人员签收。

7.3项目经理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项目实施筹划及相关指令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包管人员生命和工程、产业宁静的紧急步伐,并在采取步伐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递交陈诉。

责任在业主或第三人,由业主负担由此产生的追加条约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负担用度,不顺延工期。

7.4总承包商如需调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

后任继承行使条约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相应的义务。

7.5业主可与总承包商协商,发起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人员。

8.业主的责任

8.1卖力在条约签订后,按双方商定的条约进度要求提供用于工程设计的底子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性卖力。

8.2卖力在条约签订后现场占有日之前,完成如下事情:

a)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平整施工园地等事情,使施工园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承卖力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b)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园地外部接至施工园地界区内一米。

c)开通施工园地与城乡大众门路的通道,满足施工物资运输的需要,包管施工期间的门路流通。

d)向总承包商提供施工园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障碍物资料。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卖力。

e)治理项目实施时业主卖力治理的种种证件、批件,具体项目实时间要求在项目协调步伐中约定。

f)业主在总承包商现场占有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提交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g)卖力协调处理惩罚影响项目实施的外部干系。

h)协调处理惩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修建物、构筑物等的掩护,并负担有关用度。

8.3可将8.2款中部分事情委托总承包商完成,但用度应由业主负担。

8.4未能履行8.2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应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总承包商的责任

9.1在条约签订后,向业主提交施工图设计所需底子资料清单。

9.2应卖力完成如下事情:

a)凭据条约要求或经业主批准的项目总体进度筹划,摆设设计、采购及施工运动。

b)每月25日前提交三个月转动筹划、工程进度款支付表、工程进展陈诉,陈诉中应描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步伐。

9.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设施,并卖力施工现场宁静守卫。

9.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总承包商应卖力已完工程的制品掩护事情,掩护期间产生丢失、损坏,应自费予以修复。

9.5凭据业主要求做好施工现园地下管线的掩护,对邻近修建物、构筑物结构宁静有影响的施工运动应采取适当的掩护步伐。

9.6遵守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对施工园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情况掩护和宁静生产等的治理划定,对峙宁静文明作业,质料和东西应堆放整齐,修建垃圾应实时清理外运。

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负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划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7卖力治理工程建立所需的总承包商应当治理或受业主委托需治理的种种证件、批件。

9.8卖力治理本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查验取证。

10.进度筹划

10.1总承包商应在条约生效后两周内向业主提交一份总体工程进度控制筹划,该筹划应注明所有里程碑,并对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的各项主要运动的先后顺序、逻辑干系及所需时间作出统筹摆设,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后的一周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进度筹划已经批准。

10.2总体工程进度筹划每三个月进行更新,在差别的工程实施阶段向业主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筹划、采购筹划、施工筹划及试车筹划,并进一步作出相应的剖析的周期性转动筹划。

10.3总承包商必须按批准的进度筹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担当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监视、查抄。

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筹划进度明显偏离时,应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革新步伐,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总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筹划进度不符,总承包商无权就革新步伐提出追加条约价款及顺延工期的要求。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总承包商应按条约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总承包商如不能定时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不能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回复,视为同意总承包商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差别意延期要求或总承包商未在划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业主原因未能凭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

并赔偿总承包商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2.暂时停工

12.1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须要暂时停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总承包商暂时停工,总承包商应按要求的时间和方法,暂停整个条约事情或其中一部分事情的进展。

在暂时停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对所进行的各项目事情提供必须的掩护或宁静保障。

12.2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相应的处理惩罚意见,总承包商在实施其书面处理惩罚意见后,可以提出书面复工要求,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赐与回复。

未能在划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惩罚意见,或收到总承包商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回复,总承包商可自行复工。

12.3因业主原因造成暂时停工的,由业主负担所产生的追加条约价款,赔偿总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承包商负担所产生的用度,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总承包商应在工期明显偏离筹划时书面陈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关工期延误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影响总体工程进度、里程碑和竣工日期的水平。

并提出调停步伐及如何淘汰工期继承延误的方案。

13.2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业主变动分外增加事情量造成的延误;

b)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c)监理工程师未按条约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d)不可抗力;

e)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凭据12款作出的由业主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

f)一周内,非总承包商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凌驾8小时;

g)业主未能凭据工程总体进度要求定时提供所订购设备(业主提供的设备详见附件四)。

13.3总承包商在13.2款情况产生后14天内,应就延误的影响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陈诉。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陈诉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并对竣工期和付款表做出相应调解。

逾期不予确认则视为陈诉已获批准。

14.工程机器竣工

14.1总承包商应包管所承包的事情凭据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允许延长的工期内竣工。

14.2因总承包商原因不能凭据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允许延长的工期竣工的,总承包商应负担违约责任。

15.工程质量与查验

15.1总承包商应于项目实施初,创建一套包罗设计质量、采购质量、施工质量控制及治理的质量包管体系,并在设计、采购及施工各阶段开始前,将相应的控制步伐和执行文件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内容进行审核,并有权采取纠正步伐。

15.2施工图设计质量应当满足并切合开端设计中确定的国度、行业、地方关于设计尺度、范例及相关法例的要求。

15.3工程施工质量应当到达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指明的现行国度、行业、地方施工技能尺度、施工质量验收范例的要求。

15.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所需用度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若双方均有责任,则由双方凭据其责任分别负担。

16.查抄和返工

16.1总承包商应认真凭据尺度、范例以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依据条约发出的指令进行设计、采购、施工,随时担当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查抄与查验,并为查抄、查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对付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历程中质量达不到约定尺度的部分,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总承包商返工,直到切合约定尺度。

16.3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查抄、查验不应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16.4因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错误或其他非总承包商原因产生的用度由业主负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对付工程施工中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条件的工序或部分事情,总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

经自检及格,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加入验收,只有当验收及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承施工。

17.2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定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延期不能凌驾48小时。

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延期要求,且未加入验收,总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载。

18.重新查验

18.1无论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了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已经查验的项目或已完成单机试车的设备等重新查验时,总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查验。

18.2对付重新查验中查验及格的项目,业主负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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