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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在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XXXX市、XXXX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规划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出让宗地的土地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下列第方式交付出让土地给受让人:

  

(一)15个工作日内交付。

  

(二)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下列第方式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出让人遇下列情形可以顺延按本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若顺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出让人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文件约定全部完成拆迁安置的。

  

(二)未按文件约定全部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应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按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未按出让合同以及相关规定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相关税费的,不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绿地率;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第项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出让人:

  

(一);

  

(二);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在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日内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原批准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提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经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合同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终止,因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受让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

  篇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北京市前苇沟农工商合作社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按规划用途租赁甲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建设老年公寓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

  1、租赁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乙方租赁的土地(简称租赁土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东至恒通驾校东侧现状小路,西至蟹岛湖,南至蟹岛房车基地北边线延长线,北至教导队路,面积约80亩。

  2、租赁土地的具体面积、位置以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租赁土地测绘图为准。

  二、租赁土地的用途及承包方式

  1、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建设与老年公寓相关的项目及乙方认为需要建设的其他项目。

  2、方式为:

乙方独立承担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建设、经营,并对承包土地及相关项目享有完全地自主经营决策权、自主流转权、收益权以及与承包土地或项目相关的其他权利,与此同时,乙方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三、租赁期限:

  租赁土地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若甲方将全部租赁土地交付乙方的时间与前述租赁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则租赁期限从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租赁土

  地的时间起算,为期年。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已经合法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必要和充分的授权并保证本合同的签订程序及合同内容和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及签名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即甲方保证有完全地权利和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出租土地的测量定线并保证其签字(盖章),确认的测量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真实、准确、有效。

  3、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土地权属清楚,界限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权利瑕疵。

  4、甲方负责完成对出租土地地上物的拆迁及腾退工作,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土地具备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的条件。

  5、不干涉乙方对承租土地的自主经营权、自主流转权等权利和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积极主动地按乙方要求支持和配合乙方对承租土地和相关项目等的申报、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以及对承租土地权益的流转等,并不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6、租赁期内凡与出租土地相关的一切问题引起的任何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农户或村民干扰、影响乙方经营或损坏乙方资产等),均由甲方负责按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和运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其出示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是真实的、合法的。

  2、土地承租期间,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规划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在承租期间乙方对承租土地转租的,应通知甲方,并自流转

  通知发送甲方时相关流转文件即生效。

  4、承租期限内,承租土地上的原有附着物(植物等)及乙方添附的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树木或其他植物、建筑物等)及承租土地上的其他资产均归乙方所有,但法律或本合同明确规定不应属于乙方所有的除外。

  5、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拟继续承租租赁土地的,或拟对租赁土地进行承包或合作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承租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承租权、合作权等权利。

  七、特别约定:

  1、甲方应依照与乙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约定,认真履行如下责任:

  

(1)按照乙方要求,作为老年公寓项目的申报单位将项目上报区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积极协调并促成相关单位出具同意在乙方承租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老年公寓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

  

(2)按照乙方的要求,积极对出租土地因开发建设老年公寓项目的需要而申请控规调整做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协调相关单位的关系、出具相关文件并加盖甲方公章等);

  (3)甲方应当负责向有关单位提出将项目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在项目土地变性为国有建设土地后促成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同北京市国土局就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乙方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自《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若老年公寓项目的立项申请未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租赁土地的控规调整未达乙方要求或乙方(乙方指定公司)未能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就租赁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乙方表示放弃租赁用地的租赁权的,自甲方收到乙方的相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退回乙方多收取的土地租金(若有),且甲方应在收到前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无息一次性返还乙方

  依据本协议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人民币(大写)元。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赔偿因该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和盖具公章之日起生效。

  2、租赁土地涉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并加盖手印的同意书等文件和与租赁土地相关的附图、附表等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予以约定,该等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报送甲方所在地的镇政府壹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第三条甲方以现状转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面积为平方米,用途。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用途为

  在转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土地所有者及原审批机关同意,并调整或补交土地收益。

  第六条本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平方米(小写元/平方米),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

  第七条转让费按下列方式支付:

  第八条应缴纳的土地收益、土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由方交纳。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当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期届满,土地所有者有权无偿收回转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有土地所有者无偿取得。

乙方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30日前向土地所有者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重新签订转

  让合同,办理批准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应付款项等,从滞纳或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5‰缴纳滞纳金。

逾期15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甲方应从延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付转让费的5‰赔偿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乙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流转批转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土地所有者、镇、县(区)、市人民政府各执两份。

本合同于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情】

  XX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XX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规定。

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XX)28号)第十条规定: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XX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XX〕31号)第六项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

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

因此,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认定为有效。

  来源:

中国民商法律

  篇五:

确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为促进和发展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在深州市乡村有集体建设用地一块,甲方同意将该土地交由乙方无偿使用。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地上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使用范围,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乙方不得对地下资源进行开采。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四至为: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20年,自XX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月1日止。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在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村庄规划,对所使用土地合理开发和布局,并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乙方应依法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期限内,乙方增加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期限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只能用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建

  设,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提交续期申请书,由甲乙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另份由留存。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条文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篇六:

XX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XX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1、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2、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

甲方同意将在乡(镇)

  村组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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