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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两会”,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成为“两会”的主题,低碳经济开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动力,近几年,生态文明建设更是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要求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而碳资产评估作为这一新型资产交易体系的重要支撑,是碳资产交易不断发展的推动力。

据世界气象组织的测算,中国在2020年碳排放量将接近100亿吨,可能占世界总排放量的33%。

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已不容乐观,过去几十年飞速发展的背后,有人们对资源毫无节制的滥用与对生态文明的破坏,极端天气频繁发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如今,全国各省接连不断地迎来雾霾、干旱、雪灾等异常的气候现象,使得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自著名记者柴静自费百万拍摄的雾霾纪录片《穹顶之下》发布于公众之后,环境问题更加鲜明露骨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得到越来越多社会公众的关注。

据统计,自《穹顶之下》发布12个小时之后,点击量突破600万余次,评论超过1.2万余条,并以每小时新播50万次的播放量迅速增长,创下类似公益题材长视频的播出记录。

[1]可见,我国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热点问题,其影响不容小觑。

随着现代社会国民环保意识的逐步增强,碳排放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机制也将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就要求各国对碳排放量有合理的评估并建立起相关的评价机制。

然而目前国际社会上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碳排放评价制度,大大影响了碳减排活动的进行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加之缺乏一定的实务经验,理论与实践不健全,碳资产评估领域面临重重问题与挑战。

积极倡导以市场机制推进节碳资产交易,完善碳资产评估理论体系,促进碳资产市场的积极性与流动性,将是未来资产评估的一大发展方向。

本文通过对碳资产评估的调查研究,了解碳资产评估的发展现状及前景、挖掘构建碳资产评估体系的现实意义、讨论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理论与方法、探索碳资产评估的发展瓶颈及解决办法。

2碳资产评估的概念及发展进程

2.1碳资产

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在对一项资产进行评估之前,首先应当明确资产评估项目的客体或者对象是什么,这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

对于碳资产评估而言,评估的对象应是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是由权威机构或组织、国家签发的一种权证,只有具备拥有、使用碳排放额或者核证减排量的权利,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而凭证就意味着合同的确定,信用的产生。

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和稀缺性的信用,碳信用可以看作是一种虚拟的契约性商品,碳交易的产品是碳信用额度。

碳资产应该是基于某种规则设置下的碳排放权交易而产生的具有交换价值的信用。

[2]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分析,碳资产可以理解为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3]

2.2碳交易

碳交易,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简称,即把二氧化碳的减排量或者排放权利,作为有价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活动。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碳交易作为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要手段、减少温室效应的一种市场机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越来越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重视。

目前的碳交易主要包括《京都议定书》达成的三种促使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ET,nternationalEmissionTrade)、联合履行机制(JI,ointlyImplemented)和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前两种是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实施的减排机制,而后面的清洁发展机制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减排机制,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采用CDM机制。

2.3碳资产评估

碳资产评估根据与碳资产相关的标准和方法,预估碳排放权、碳减排量和碳金融衍生产品等碳资产的公允价值。

当前碳资产评估的主要业务包括:

提供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放权单项资产评估和以融资为目的的碳资产评估等。

会计对企业的碳资产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的反映和监督,然而由于其历史比较短,相关理论与会计实践不多,阻碍了其发展与应用。

而资产评估作为衡量碳排放情况的另一重要手段,有助于碳资产交易的顺利进行,为碳资产交易的会计计量提供公允价值作为参考,提高碳资产会计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碳会计实践和碳交易活动提供专业性的中介服务。

2.4 我国碳交易的发展进程

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明确减碳约束性指标,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将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天津、重庆、湖北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区域试点市场,各区域根据不同的市场和交易情况实施不同的交易政策和规则。

2013年12月5日,《碳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初探》一书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的战略合作签署仪式上正式发布。

该书是国内首部关于碳资产评估的专业性著作,是中国资产评估在能源领域进一步发展的重大成果。

2014年9月兴业银行作为碳金融资产交易领域的带头羊,率先将碳资产金融工具运用到市场当中,以碳排放权配额作为质押担保,无其他抵押担保条件,为宜化集团提供了4000万人民币贷款支持,有效盘活其碳配额资产,优化项目运行管理,增加减排量,开创了我国碳金融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先河。

2014年12月初,国家发改委签发了首批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3碳资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

在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时有发生的今天,低碳经济成为一种为人们所乐道的流行经济,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概念对于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士甚至是一些普通大众已不再全然陌生。

只是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并不活跃,碳交易市场更是没有完全形成。

即使在国际上,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争议,而碳资产评估体系更是有待建立和发展。

对于碳资产的会计处理与评估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都很缺乏的当前,从理论上深入研究碳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碳排放权交易价值的评估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根据目前国际上较常运用的碳排放权计量理论和估价方法,采用文献研究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对碳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探讨。

3.1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目前国际上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大致分为两类,即基线信用交易机制(BaselineandCreditScheme)与总量控制交易机制(CapandTradeScheme)。

由于基线信用交易机制产生的信用配额很少,所以国际上大多采用总量控制交易机制。

[4]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所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自碳排污权交易产生以来,国际上就一直在探索碳资产会计处理的方法。

基于欧美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大体有两类方法,一个是基于成本的净额法(Cost-BasedNetApproach),另一个是基于市场的总额法(Market-BasedGrossApproach)。

[5]

3.1.1基于成本的净额法

净额法起源于美国在1993年发布的统一账户体系(UniformSystemofAccounts,USofA101.21),其中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化,该方法以科斯提出的社会成本理论(Coase,1960)和戴尔斯设计的排污权交易理论(Dales,1968)为理论基础。

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将排污配额作为生产过程的副产品,如果是企业自行购买的配额并且具有明确的价格,应确认其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入账;

而对于没有任何取得成本的免费分配的配额则不体现在企业年报中。

当配额等于排污量时不记入账;

当配额大于排污量时企业主体能够将多余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以获利;

当配额小于实际排污量时购买其差额,增加环境效益方面的支付。

然而由于净额法中免费发放的排放配额没有取得成本,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排放配额便不会在财务报表上面体现,使得该方法受到了较大的争议。

持不同观点的人们认为同样是排放配额,购买的配额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列示而免费发放的配额却不列示,会造成会计信息缺乏完整性和一致性。

只对碳排放所产生的经济事件进行了局部的认定,并没有完全反映企业主体的排污成本,使得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随着《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颁布,美国针对碳排放交易,向许多企业免费发放约7000亿美元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

Griffin研究这些免费配额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并且对这些公司的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企业若采取现行的准则(FERC),将会从资产负债表转移大约390~440亿美元的经济义务。

[6]因此运用净额法免费发放排放权配额并不十分客观科学,在评估实务中存在着较大的弊端。

3.1.2基于市场的总额法

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探讨和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属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04年针对碳资产排放权交易发布了相关准则——《IFRIC3:

排放权》,在该准则里面细致地规定了确定碳排放配额的计量原则,总额法起源于此。

该准则将碳排放额的会计处理问题分为资产和负债两个角度,在碳排放权的价值确认环节中引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的基准。

当最初确认碳排放配额为资产属性时,以无形资产确认排放配额,在碳排放配额下发之后,以市场价值作为其计量属性入账,取得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政府补助(取得成本为零);

在后期观察碳资产价值减值与否,将碳排放配额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同时递延摊销政府的相关补助额度。

当最初确认碳排放配额为负债时,将企业的实际碳排放确认为负债,以市场价值进行确认;

在期末,要按照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计量在财务报告中,并且以市场价值进行确认,同时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该准则一出台便遭到了激烈反对,因为不能够反映出经济事件的实质内容而于2005年年中便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予以撤销。

3.2碳排放权的评估定价

当碳交易市场不健全时,对碳资产的评估方法宜选择成本法,即拍卖或者购买碳资产的成本价格。

在有正常交易市场的前提下对碳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法对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由于碳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还与区域分布和国家分配方案有关,因此在用市场法评估碳资产排放权交易价值时,不仅要参考碳资产的市场价格,还要考虑碳资产的区域性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而收益法需要在市场机制成熟的条件下才能使用,即碳排放权的未来客观收益能够预测,并且能够合理预估碳排放权的收益期限和收益风险。

虽然理论上收益法最符合经济学原理,但在目前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够健全活跃,还不足以支撑起收益法的适用条件,因此在实际的评估业务中大多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

此外,由于碳资产收益的不稳定性与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其如同一项金融资产,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因此在评估其价值时还可以考虑借鉴B-S模型等金融资产的期权定价模型。

由于不同的碳资产其估值具有不同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别的碳资产,应当研究开发符合其特点的评估方法。

对于碳资产的风险的衡量,要根据碳排放权的形成的种种因素,综合考虑影响其排放权交易价值的主客观条件。

在评估时不仅要考虑碳资产的取得方式与保有水平、企业的区域性、企业以往碳排放情况与碳交易情况,还要考虑与其类同的能源资产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风险、政策与气候变化风险、项目实施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

3.3碳资产评估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3.3.1独立客观公正性

资产评估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工作原则。

独立性要求机构本身应是一个独立的、不依附于任何其他利益体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并且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的地位,评估结论不受委托人以及其他利益体的影响。

客观公正性要求资产评估主体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以确凿的事实和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为依据,结合评估客体的客观实际状况,有逻辑地对资产做出公允的评估结论,其评估结果不能夹杂任何个人情感或个人好恶。

由于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往往是资产所有者之外的行为主体,因此评估结论的独立客观性对于这些企业外部使用者来说便尤为重要。

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评估碳资产价值时,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从资产所有者之外的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运用客观科学的态度来衡量碳资产在未来的收益与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合理地确定碳资产的公允价值。

3.3.2专业胜任能力

由于碳资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很强,其执业过程便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对于碳资产这种新型的资产,它的概念本身就对传统的会计理念具有很大的冲击,加之碳资产的资产类别的确认还处于初步研究与争论的阶段,其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社会效益等方面都未在国内形成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相应的会计计量准则的约束,使得碳资产评估的工作内容往往超出一般评估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范围,因此目前的碳资产评估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小组来参与其中,必要时应邀请外界与评估业务各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指导,以增强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说服力。

所以,在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评定碳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必须要有具备专业知识与综合素质的人员参与其中。

3.3.3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的过程中,掌握交易情况和市场情况的各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所达成的进行产权交易的金额。

运用成本法评估碳资产会导致评估值难以适应市场条件和交易环境的变化,不能够如实地反映被评估碳资产的现实价值;

运用收益法评估碳资产,交易风险和交易期限的预估具有很强的专业要求和市场成熟度要求,其主观因素的影响也比较大,因此碳资产价值的评估值易受人为操纵,大大增强了评估工作的风险,评估师在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需要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谨慎地选取评估参数;

市场是交易各方公平竞争的平台,且资产评估的最终目的往往是服务于未来资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因此采用市场法的评估结论相对比较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能够比较公允地反映被评估碳资产的价值。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碳交易的市场规律,建立健全碳资产交易的市场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准则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化,树立起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数据库,促进碳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碳资产交易。

4我国碳资产评估的发展瓶颈及应对

4.1经济社会现状与碳资产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碳资产的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

[7]在我国,很多地区仍然保持着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没有改变,生产力的发展并没有完全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发展需求,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使得粗放、扩张性的生产方式仍在继续,并且在短期内这一经济发展方式不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能源的消耗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还将持续不断地增加。

加之全民的环保意识与环保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过分注重经济增长的传统观念仍需解放,这种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在较长时期内仍将客观存在,对于节能减排的碳资产发展来说无疑是不利的经济社会环境。

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生态文明建设,爱护、珍惜自然资源,警惕污染,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健全相应的监管奖惩机制来制约碳排放行为。

4.2碳交易市场不成熟,碳资产定价权缺失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开展相比较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晚,相关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碳资产评估的评价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尚有待完善,在国际碳排放权定价方面缺乏话语权。

由于我国采取分区域设立试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做法,使得国内碳交易市场没有一个统一兼容的交易体系,碳排放权的定价有差异且价格波动较大,不同区域市场价格丧失其可比性。

活跃而公平的市场机制是进行碳交易和碳资产评估的根本,而我国碳交易的市场流动性不足。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仅仅为了通过交易价差而获利,则碳排放权就如同一项金融资产,其价格的波动使其具备了投资特性,当市场条件具备时,便会逐渐衍生出碳金融产品。

成熟的市场需要具备投资功能,这需要金融的延伸,而我国碳金融领域的发展十分有限,金融服务人才严重不足,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各类碳金融创新产品有待开发,使得碳交易市场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碳金融对于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

因此,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培养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高新技术人才,做好参与激烈竞争的思想准备,从战略角度重视碳交易、碳资产评估迫在眉睫。

4.3企业资金需求急迫,排放权收入姗姗来迟

由于CDM项目申报过程冗长、规则复杂、联合国审批效率不高等原因,企业往往要在项目建设完成且减排量实际上已产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可获得排放权收入,使得企业因为无法满足减排类项目在建设初期和管理运行方面的资金需求而举步维艰。

因此,应当鼓励金融创新,积极研发碳金融产品,以减少CDM繁冗的审批流程对项目正常运行产生的影响,缓解企业在资金方面的燃眉之急。

实际上,许多中小企业并不像一些财大气粗的大型企业那样可以轻松地获得融资与担保,为节能减排付出的代价往往会超出自身所能承受的范畴,从而难以在碳交易市场上得以立足。

对此,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对于开展CDM项目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银行也应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授信门槛,灵活设置贷款额度与还款期限,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真正为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以促进碳交易市场的资金流转,加快碳金融领域的流动性,用更加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为碳资产评估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4.4碳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正处于碳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碳资产交易的实务案例数目不足,交易市场不灵活,缺乏成熟的理念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进一步服务于低碳经济,促进碳资产评估业务的开展,发展生态环保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吸收和借鉴国外碳排放交易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推进我国在碳资产交易方面的会计准则建设和会计计量方法研究,对碳资产评估相关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具体包括碳资产的界定、碳排放权的估值方法、碳交易市场分析、碳金融工具风险分析等方面,再用理论规范和指导评估实践。

政府、企业、银行、评估协会等相关机构应当与研究和服务于碳资产评估的国际前沿性组织及相应人员保持持续畅通的交流与深入密切的学习与合作。

譬如银行与信用级别高的国际碳买家和气候变化领域的资深律师合作,提升其在碳金融领域的研发、执行及市场判断能力,为日后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领域的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企业应借鉴环境良好的国家在碳减排方面采取的措施,学习其在项目评估、商务谈判、节能减排、优化生产流程等方面的优秀做法,取长补短,减少碳排放量。

同时政府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规范与活跃碳交易市场,增强市场的规范性与流动性;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等相关专业组织要建立健全碳资产评估的评价与监督机制。

4.5缺乏相应的数据库和信息披露

在评估工作中,无论是碳减排权估值还是碳交易市场风险的衡量,都离不开具体的数据,碳资产的评估依靠碳资产信息的披露,没有数据则评估无异于纸上谈兵,碳资产信息的质量也决定了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进行评估工作应密切关注碳排放等信息的披露情况,使用经过审计的碳资产信息,以使评估结论更具有决策价值。

目前欧盟已将碳减排的现货产品和衍生品归为金融工具类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

根据能源、行业等不同属性设定不同的排放权种类以进行评估数据库的建立。

虽然我国的碳减排许可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相应的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却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不像欧盟是先有了碳排放的基础数据的统计以及具体的实施规则,然后才设计管理平台。

我国的这种模式使得评估实施更加困难,所以在认证认可和登记注册系统、技术规范标准、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协调统一,才能保证交易能够运转。

国家之间、国家与各部门和企业之间应建立起相应的年度数据库,记录碳排放量。

同时企业要提高自身的低碳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来监督企业碳排放量,重视低碳技术的学习、开发与应用。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及其碳资产的经济效益,数据库的构建要纳入到企业的战略规划中,并保持其为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

[2]

在碳资产信息披露方面,国外已创建了碳信息披露项目(CDP),通过与世界500强企业的合作,详细地披露企业碳排放信息,实现了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就气候变化问题的沟通,为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提供了相关资料。

而我国对碳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倾向于表内披露,即碳资产在三大报表中的列示。

如此的碳资产信息披露是不完整的,不能够将碳资产的获取方式、计量属性以及使用期限等大量信息提供给投资者,从而影响了外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碳资产价值的判断。

加之其较强的专业性特征,资产评估所需的信息也往往很难获取,这些都大大阻碍了碳资产评估数据的获取与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8]

4.6碳资产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碳资产虽然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列示和披露,但是除了明确可以计入表内的价值之外,我们在评估中还应当关注碳排放所引起的对于人们生产生活环境的变化,毕竟碳排放对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通过货币来衡量的。

评估中应针对碳排放所引起的外部性特征进行适当的关注,综合内外部因素考虑碳排放权交易价值,这是完善碳资产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有助于碳资源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合理配置,帮助监督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此外,评估师还应当从多维度出发,多层次地关注企业的地域性、碳资产的取得方式、碳资产会计计量与会计政策、碳资产的确认属性、碳资产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碳资产的市场交易情况与企业以往交易情况、企业的节能减排任务与碳资产保有状况、企业排放技术的成熟度、企业碳超额排放风险以及企业在节能减排和治理污染工作中带来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外部性信息。

全面客观地分析企业碳资产的保有状态和交易状态。

5碳资产评估的发展前景

著名金融历史学者宋鸿兵曾在《货币战争》一书中预测道:

与黄金的刚性相对应,新的货币元素必须具备“弹性”,它可以弥补黄金与经济发展之间不匹配的问题,使得货币的四大功能完备而充分。

这就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货币最终将闪亮登上世界货币舞台的根源。

[9]如今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作为一直以来严重忽略环境问题偏顾经济发展速度的中国而言,显然不具备任何先发优势,未来在这一领域也将迎来不小的挑战。

环保货币化的战略西方已策划了40年,其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驱动,这块蛋糕正被许多发达经济体觊觎已久,碳货币、碳交易、碳关税、碳金融等等这一系列的概念在呼唤着碳资产评估的崛起。

在2009年的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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