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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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条设计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符合工程测量要求时,工程测量宜与设计测量使用同一测量标志。

第2.1.5条管网工程的测量范围,应自热源外墙(热力管网起点)测至供热点或与用户连接的井室。

第2.1.6条供热网管线的中线桩和水准点均应用平移法设置于线路施工操作范围之外便于观察和使用的部位。

第二节定线测量

第2.2.1条管网工程施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主干线、支干线、用户线的次序进行;

二、主干线起点、终点,中间各转角点应在地面上定位;

三、支干线、用户线,可按主干线的定位方法;

四、管网中的固定支架、地上建筑、地下检查小室可在管线定位后,用钢尺丈量方法定位。

第2.2.2条施工图用解析法确定管网位置时,应按给定坐标数据测定点位。

第2.2.3条施工图用图解法确定管网位置时,应先测定控制点、线的位置,经校验确认控制点、线无误后,再按给定值测定管网点位。

第2.2.4条管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第2.2.5条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不宜大于50m,根据地形和条件,可适当加桩。

第2.2.6条管网中线量距可用检定过的钢尺丈量。

在坡地上丈量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量距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1000。

第2.2.7条在不能直接丈量的地段,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或布设简单图形(双三角形、单四边形与菱形)丈量基线间接求距。

表2.2.4管线测量技术要求

附合导线长度(m)

平均边长(m)

测角中误差

测回数DJ6

方位角

闭合差

导线相对

800

100

±

20"

l

40"

√n

l/3000

①n为测站数。

②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③导线超长时(不宜超过规定长度的1.5倍),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

④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⑤在控制点比较稀少的地方,导线允许同级附合一次。

第2.2.8条管线定线完成后,点位应顺序编号,主要的中线桩应进行加固或安放标石,并绘点示记。

第2.2.9条管网转角点应与附近永久性工程相连。

在永久性工程上应标志点位,控制点的座标应作出记录。

附近没有永久性工程时,应埋设标石。

用图解法确定管网转角点点位时,应绘制图解关系图。

第2.2.10条管网中线定位完成后,应按施工范围对地上障碍物进行核查。

施工图中已标出的地下障碍物的近似位置应在地面上作出标志,供施工前勘探使用。

第三节水准测量

第2.3.1条水准观测前,必须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全面检验,检验的项目、方法和要求可参照《国家水准测量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作业过程中,尚应对仪器的i角(水准仪视准轴和水准管轴之间的夹角)经常检验。

第2.3.2条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不应超过±

30L(mm)(L为符合路线长度,以km计)。

水准测量必须跨越河流、深沟,且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跨河水准应观测一双测回或两个单测回,半测回中观测两组,两测回间互差不得超过±

40L(mm)(L为跨河视线长度,以km计)。

第2.3.3条在管网起点、终点、管道固定支架及地下穿越部位的附近。

应留临时水准点。

管网沿线临时水准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临时水准点标志应明显,安放应稳固,妥加保护。

第2.3.4条两固定支架之间的管道支架、管道、地下检查小室、地面建筑高程,可用固定支架高程进行相对控制。

第2.3.5条供热管网与热源连接部位的管网高程须用热源高程校核。

第四节竣工测量

第2.4.1条管网工程竣工后,应全部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2.4.2条测量的精度要求:

一、测解析座标,管网点位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应大于5cm;

二、管网点的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起算点)不应大于2cm;

三、管网与邻近的地上建筑物、相邻的其它管线、规划道路或现有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

用解析法测绘1:

500~1:

2000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5mm。

用图解法测绘l:

500~l:

1000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7mm。

第2.4.3条管网的下列部位应测竣工数据:

一、地面建筑的座标和高程;

二、固定支架的中心座标和支承平面的高程;

三、固定支架处管道上表面的高程;

四、管网平面转角点的中心坐标和高程;

五、直埋供热管网坡度变化点,应测中心座标和管道上表面的高程;

六、管道高程的垂直变动点,应测中心座标和变动点上下两个部位的管道上表面高程;

七、地沟敷设的管网,应测固定支架处、地沟平面转角处的中心座标和地沟内底、地沟盖板上表面的高程;

八、地下检查小室应测中心座标和小室内底、小室盖板上表面的高程,管网中心和检查小室中心的偏距应进行丈量并作标注;

九、管件(指阀门、各类伸缩器、分支管接点、放风管、排水管、变径管、各类容器)处应测中心座标和管道上表面高程,变径管处应测两个不同直径的管道上表面高程;

十、直埋管道在穿越道路处应测道路两侧管道中心座标和上表面高程。

地沟穿越道路处应测道路两侧的中心座标和地沟内底、地沟盖上表面的高程;

十一、地下穿越构筑物的两端,应测中心座标和构筑物内底、构筑物上表面高程;

十二、在交通道路下纵向敷设的管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0mm;

十三、架空敷设的管网,所有地面支架处,均应测中心座标和支架支承表面处的高程以及支架处管道上表面的高程。

第2.4.4条在管网施工中已露出的其它地下管线、线路、构筑物,应测中心座标、上表面高程、与供热网管线的交叉角,构筑物的外形尺寸应进行丈量,并作记录。

第2.4.5条竣工测量数据应按下列要求绘制在竣工图上:

一、竣工测量选用的测量标志,应标注在管网总平面图上;

二、各测点的座标数据,应标注在平面图上;

三、各测点的高程数据,应标注在纵断面图上。

第2.4.6条供热管网是城市的重要地下管网,竣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帮助。

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竣工测量合格后,方可加盖盖板或回填土方。

第三章土建工程

第一节土方工程

第3.1.1条供热管网土方和石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的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第3.1.2条施工前,应对开槽范围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及坑探,逐项查清障碍物构造情况,以及与管网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

第3.1.3条土方施工,为保护开槽范围内的各种障碍物而制定的技术措施,应分别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和配合。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水、排水、煤气管道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各种电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三、经采取加固措施后的电杆、树木等的稳固;

四、各相邻建筑物在施工中和施工后,不至发生沉降、倾斜、坍陷。

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障碍物,应拟定拆迁方法或改变设计位置。

第3.1.4条土方开挖要根据工程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

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堆土及外运土量等施工措施。

在限制开槽上口宽度的条件下,应选定采取不同护壁支撑开槽方式。

对各种开槽方式选用相应的机械和工具开挖。

第3.1.5条在地下水位高十槽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将土方开挖部位的地下水位降至槽底以下后开挖。

第3.1.6条土方开挖中出现事先未查到的障碍物并将影响安全时应停止施工。

经采取措施并经有关单位检查同意后,再行施工。

第3.1.7条土方开挖前必须先测量放线、测设高程,在挖掘土方施工中应进行中线、槽断面、高程的校核。

机械挖土应有200mm预留量,宜人工配合机械挖掘,挖平至槽底标高。

第3.1.8条城市土方开挖时,必须按需要设置临时道路、汽车桥、人行桥、槽边护拦、夜间照明灯及指示红灯等设施。

第3.1.9条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由设计人验收地基。

对松软地基确定加固措施。

对槽底的坑穴空洞进行挖填夯实。

第3.1.10条有水不能排干的槽底,应多挖一层土(100mm),铺垫碎石层,排降水至碎石层下,以供干槽施工。

第3.1.11条已挖至槽底的沟槽,后续工序应安排紧密,连续。

尽量缩短晾槽时间,并注意不使槽底土壤结构遭受扰动及破坏。

不能连续施工的土槽,应留出约0~200mm的预留量,待施工前再开挖。

第3.1.12条土方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应先设置临时排水设施,解决排水出路,要防止地面水、雨水入槽。

第3.1.13条当沟槽土质为风化岩或岩石地段时,沟槽开挖应由石工开凿。

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制定出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专人指挥进行施工。

第3.1.14条直埋管道的土方开挖,宜以一个补偿段作为一个工作段,一次挖土成活。

管线位置、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点、坡度折点等必须经测量检查合格。

设计要求作垫层的直埋管沟的垫层材料、厚度、密实度等应按设计规定施工。

第二节土建结构工程

第3.2.1条供热管网土建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第3.2.2条土建工序的安排和衔接应符合工程构造原理,施工中的停止部位应符合供热管道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3.2.3条深度不同的相邻基础,应先安排深基础的施工,深基础周围应及时填充密实,再进行浅基础的施工,达到结合完整。

第3.2.4条地沟、井室、支架等底部混凝土施工必须在地基排水良好的情况下浇筑。

第3.2.5条地沟及井室砖墙砌体。

应由砌砖瓦工采用五顺一丁的防水砖墙砌法操作。

要求砌筑砂浆满铺满挤,墙体横缝竖缝均砂浆饱满。

第3.2.6条地沟及井室的外墙面宜采用水泥砂浆五层作法的防水抹面,或按设计规定施工。

施工操作工作面应整段整片分层操作抹成,整段成活。

尽量减少施工接茬。

第3.2.7条采用柔性防水的墙面应按国家现行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执行。

结构伸缩缝及止水带的做法,按设计规定施工。

第3.2.8条钢筋混凝土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工序,应由具备相应技术等级的工人操作。

结构外形尺寸及结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配比应满足抗渗要求。

第3.2.9条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外型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构件运输安装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0%。

不易区别安装方向的构件应有安装方向的标志。

第3.2.10条固定支架与土建结构必须整体结合牢固,土建结构应与土体结合牢固。

当固定支架的混凝土强度没有达到设计标号时,不得与管道固定,承受推力。

第3.2.11条地沟内管道活动支座应按设计间距稳放,按管道坡度逐个测量支承管道滑托的钢板面的高程,高程差应不超过-10~0mm。

第3.2.12条地沟、地下井室封顶前,应将里面的渣土、杂物清扫干净。

预制盖板安装铺垫的灰浆应饱满,安装后盖板接缝及盖板与墙体结合缝隙要先勾严底缝,再将外层抹面接茬严密抹平压实。

第3.2.13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支架,预制安装的钢筋混凝土支架,钢结构支架等施工,支架构造、位置、高程、强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架顶部的高程误差,不得大于-10~0mm。

第三节回填土工程

第3.3.1条沟槽、井室的主体结构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及竣工测量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土。

第3.3.2条直埋管道焊口两端管段在管道找正管口对接就位后,胸腔部位可先行回填。

回填前,应先检查和修补管道保温外层破损处。

第3.3.3条回填土必须确保构筑物的安全,并应检查墙体结构强度、外墙防水抹面层硬结程度、盖板或其它构件安装强度,能承受回填土施工操作动荷时,方可进行。

第3.3.4条回填土首先进行胸腔回填土,填土前应先将槽底杂物清除干净,如有积水应先排除。

第3.3.5条胸腔土回填应分层铺垫。

分层夯实。

胸腔土中不得含有碎砖、石块及大于100mm的硬土块。

第3.3.6条直埋管道焊接工作坑回填可采用水撼砂的方法分层撼实。

设计要求进行预热伸长的直埋管道,回填土(或砂)的方法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第3.3.7条回填土铺土厚度应根据夯实机具确定,人工夯实为200~250mm一层,机械夯实为250~300mm一层。

第3.3.8条回填土的密实度应按设计规定,并逐层进行检查测定。

城市道路下面的回填土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一、胸腔部位95%:

I

二、管顶或结构顶上50Omm范围内85%:

II

三、其余部位。

按不同的修路标准确定III

四、热网回填土部位的划分见下图

 

图3.3.8回填上部位划分图

第四章地下穿越工程

第4.0.1条在铁路、公路及开槽施工有困难的地段敷设热网管道时,应采用不开槽的穿越施工方法。

各种穿越方法应由设计规定。

常用的穿越方法有:

一、顶管法;

二、水平钻进法;

三、方涵顶进法;

四、盾构掘进法。

第4.0.2条穿越工程的施工方法、工作坑的位置及工程进行程序应取得穿越部位有关管理单位的同意和配合。

第4.0.3条用任何一种穿越方法施工时均应保证:

一、供热管道在套管断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设计纵横断面要求;

二、在穿越施工进行中,掘进施工后,穿越结构上方土层及建筑物不得沉陷坍塌;

三、穿越工程上方及四周土体不受冲刷。

第4.0.4条在进行盾构掘进时,应根据设计要求,仔细填充构造外壁与四周土壤之间的空隙。

第4.0.5条顶管或顶涵顶进时,顶进外周壁及上顶部不得超挖,容易坍塌的土壤要进行加固以防止上顶坍塌。

上顶部空隙要及时充填密实。

第4.0.6条穿越结构的材质、断面尺寸、壁厚、长度、接口处理方法及防腐等,均应由设计明确规定。

第4.0.7条在穿越结构的顶进过程中,必须对穿越结构进行测量和纠偏。

一个穿越段顶进偏差应不超过:

高程:

20mm;

中心线±

40mm。

第4.0.8条在穿越结构中拖运供热管道时,应采用在管道上焊接金属支座或滚轮等方法,以防止管道的外层构造受到损坏。

第4.0.9条穿越结构与管道之间应设有进行相对位置固定的支承构造,两端应有封闭构造,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

第4.0.10条管道穿越施工完毕以后,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

第五章焊接及检验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供热管网工程中材质为碳素钢(含碳量≤0.3%)与普通低合金结构钢管道、受内压管件和容器的电弧焊接及氧—乙炔焊接。

材质和焊接工艺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可参照国家现行的《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的规定执行。

第5.1.2条管网焊接及检验的其它标准、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定均不得低于本章规定。

第5.1.3条设计文件应标明母材、焊接材料、焊缝型式及代号、焊缝级别、焊接方法和技术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应注明检验数量及合格标准。

第5.1.4条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材(管材或板材)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书及质量复验报告;

复验报告见附录三。

二、焊接材料应按设计规定选用。

设计无规定时,应选用焊缝金属性能、化学成分与母材相应且工艺性能良好的焊接材料;

三、母材、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附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四、氧—乙炔焊接用的电石,应符合现行《电石》HG2737标准的规定。

第5.1.5条施焊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负责焊接工程的焊接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检查员必须经过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焊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焊接检验证件。

二、有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的焊接设备且性能稳定可靠;

三、有精度等级符合要求,灵敏度可靠的焊接检验设备;

四、保证焊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本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5.1.6条焊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的焊工,方准在合格证准予的范围内施焊。

第5.1.7条已取得合格证并按鉴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的焊工,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进行考试。

一、焊接作业中断六个月以上者;

二、换用不熟悉的焊接设备和使用新的焊接材料时;

三、焊接工艺改变超过原考试范围时;

四、调到不熟悉的工作条件下施焊者;

五、焊接方法与原考核条件不同时。

第5.1.8条施焊单位首次使用新的钢材品种、改变焊接材料类型、焊接方法和焊接工艺时,必须在施焊前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可参照《现场设备、工业管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第五章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5.1.9条施焊前,应根据焊接工艺试验结果编写焊接工艺,焊接作业根据该工艺进行,其主要内容为:

一、母材性能和焊接材料;

二、焊接方法;

三、坡口型式及制作方法;

四、焊缝结构型式及外型尺寸;

五、焊缝接头的组对要求及允许偏差;

六、焊接电流的选择;

七、检验方法及合格标准。

第5.1.10条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受压管件,焊缝根部应进行封底焊接。

第二节焊前准备

第5.2.1条管通、容器上焊缝的位置应合理选择,使焊缝处于便于焊接、检验、维修的位置,并避开应力集中区域。

各种焊缝之间的关系,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缝管道对口及容器、钢板卷管相邻筒节组对时,纵缝之间应相互错开100mm以上;

二、容器、钢板卷管同一筒节上两相邻纵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三、地沟和架空管道两相邻环形焊缝中心之间距离应大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50mm;

四、直埋供热管道两相邻环形焊缝中心之间距离应不小于2m;

五、在有缝管上焊接分支管时,分支管外壁与其它焊缝中心的距离,应大于分支管外径,且不小于70mm。

第5.2.2条管子、容器和承重结构的焊接坡口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加工,设计无规定时,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木型式和尺寸》(GB985)的规定加工,常见坡口尺寸见附录六。

第5.2.3条在管道或容器上开孔焊接分支管道,放风管、放水管和仪表管道,开孔直径、焊接坡口的形式及尺寸、补强钢件及焊接结构等应由设计规定。

第5.2.4条外径和壁厚相同的管子或管件对口,应作到外壁平齐。

对口错边量应小于下表规定:

壁厚(mm)

2.5~5

6~10

12~14

≥16

错口允许偏差值(mm)

0.5

1.0

1.5

2.0

表5.2.4钢管对口时错口允许偏差

第5.2.5条用钢板制造,可双面焊接的容器对口,错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纵焊缝:

不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3mm。

二、环焊缝:

1.壁厚小于或等于6mm时,不超过壁厚的25%;

2.壁厚大于6mm且小于或等于10mm时,不超过壁厚的20%;

3.壁厚大于10mm时,不超过壁厚的10%加1mm,且不大于4mm;

4.单面焊接的小口径容器,宜用钢管制造并符合钢管对接的规定。

第5.2.6条壁厚不等的管口对接,应按下列规定:

一、外径相等或内径相等,薄件厚度小于或等于10mm且厚度差大于3mm。

以及薄件厚度大于10mm,且厚度差大于薄件厚度的30%或超过5mm时,应按下图将厚件削薄;

二、内径外径均不等,单侧厚度差超过本条“一”所列数值时,应按图5-2-6将管壁厚度大的一端削薄,削薄后的接口处厚度应均匀。

第5.2.7条不得在焊缝两侧加热延伸管道长度。

不得用螺栓强力拉紧和夹焊金属填充物等方法对接管口。

第5.2.8条管子及管件对口前,应检查坡口的外形尺寸和坡口质量。

坡口表面应整齐、光洁,不得有裂纹、锈皮、溶渣和其它影响焊接质量的杂物,不合格的管口应进行修整。

第5.2.9条电焊焊接壁厚等于或大于4mm,氧—乙炔焊接壁厚等于或大于3.5mm,焊件应切坡口,坡口的切割和修整应采用机械方法进行,用等离子弧气割等热加工方法时,应清除熔渣。

第5.2.10条潮湿或粘有冰、雪的焊件应进行烘干。

第三节焊接

第5.3.1条氧—乙炔焊接可用于外径不大于60mm,厚度不大于3.5mm的热网管道焊接。

第5.3.2条氧—乙炔焊接,应先按焊件周长等距离适当点焊,点焊部位必须焊透,厚度应不大于壁厚的2/3。

每道焊缝应一次焊完,根部必须焊透,中断焊接时,火焰应缓慢离去。

重新焊接前,应检查已焊部位是否有缺陷,发现缺陷应铲除重焊。

第5.3.3条焊件组对时的定位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用的焊条性能应与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相同;

二、焊工应为该焊口的施焊焊工;

三、质量应符合焊缝质量标准;

四、根部必须焊透;

五、在焊件纵向焊缝的端部(包括螺旋管焊缝)不得进行定位焊;

六、焊缝长度及点数可参照表5.3.3规定:

管径(mm)

点焊长度(mm)

点数

80~150

200~300

350~500

600~700

≥800

15~30

40~50

50~60

60~70

80~100

3

4

5

6

一般间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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