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危险化学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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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应当到现场确认整改情况,并出具《整改确认报告》(附件2)。
《整改确认报告》应当列表逐项说明整改情况,并给出企业当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价结论作为最终结论。
评价机构在编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后,应当填写《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附件3)。
《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与《整改确认报告》的综合评价结论应当一致。
《整改确认报告》、《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申请材料提交一式三份,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公章,《安全评价报告》可单独成册。
第三章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审查及颁发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4);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
第十一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书》(附件7,以下简称《审查书》)。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发证机关应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8),并指派审查人员组织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在对申请材料、文件及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向企业、评价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出具《审查反馈单》(附件9);
对于涉及到隐患的问题,应下达相应执法文书,责令整改。
以上问题及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相应实施机关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承办处(科)室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文件进行审查后在《审查书》中签署意见。
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补正。
审查合格的,审查人员将申请材料、文件及《审查书》提交发证机关承办处(科)室负责人,由其综合审查和复核。
承办处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呈报发证机关分管负责人,由其作出是否准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决定,并在《审查书》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附件10)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许可范围”正本上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决定之日。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八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前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减少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或使用量的;
(五)变更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所在地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1个月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在整改完成后,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减少前1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对于减少后达不到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企业,提交由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原安全使用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涉及本条规定变更情形的企业,发证机关应根据实际审查需要指派工作人员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查。
涉及隐患的,下达相应执法文书,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至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于根据本章规定准予变更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起止日和截止日不变,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五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延期
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向发证机关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12,以下简称《延期申请书》)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中除《申请书》之外的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可以在安全使用许可证到期前提出推迟申报申请,向发证机关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推迟延期申请表》(附件13)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停止危险化学品使用活动。
由发证机关核实情况后做出是否准予推迟延期的决定,并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推迟申报通知书》(附件14)。
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或隐患整改,并按本章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申请变更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将变更事项合并到延期申请中一并提出,不再单独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于准予延期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准予延期决定之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审查人员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改建、扩建或工艺技术改变后,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六)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对《实施办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做细化,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附件15),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附件16),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管企业,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机构下属的企业,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企业,及上述所述单位全资、控股成立的或在其土地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
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2.整改确认报告
3.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书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9.审查反馈单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1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推迟延期申请表
1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推迟申报通知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16.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B危化使C字〔D〕E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
B—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代字;
C—表示编号的种类。
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D—表示年份。
如2013年受理,即填写“2013”;
E—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可不填写。
⒉非法人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使用场所地址”应填写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具体地址。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工艺系统”应填写使用该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工艺;
“验收文号”,应填写使用该工艺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
“投产日期”,应填写正式使用该危险化学品投入生产系统的日期。
如该工艺系统在申请单位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前已投产,可不填写验收文号和投产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行业分类”应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中规定的大类、中类、小类。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许可范围”栏,“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化学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
“使用量”应填写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单位为吨/年。
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许可范围”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申请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使用场所地址
从业人员人数
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是否法人单位
分管安全负责人
工艺系统
投产日期
验收文号
行业分类
大类中类小类
单位上级单位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
(公章)
项
目
序
号
申请许可范围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量(吨/年)
附件2
整改确认报告
序号
问题与隐患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时间
结论
现场确认人员
综合评价结论
评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结论
1
企业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新设立企业是否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设施、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
企业总体布局是否符合GB50489、GB50187和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是否符合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
4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其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5
企业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是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7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8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9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10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1
新建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2
新建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13
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4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该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5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备案。
16
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
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18
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至少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九项制度。
19
是否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20
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1
使用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
2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3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4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25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6
是否组建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27
使用和储存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28
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委托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