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各大设计院薪水待遇大曝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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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大
垄断企业,四川待遇最好的设计院。
诸如道路,桥梁,线路等站前的各类专
业,第一年就上10w,3年后20w+,很多还上30w了。
但是一年出差250-300天。
诸如建
筑,水,电,通信等站后专业,第一年大概6-8w,三年后亦有15w左右,出差较少。
三,成勘院
在设计院类,最新产值排名中,排名四川第3.主要做水电设计,近年来,领导忧
患意识强,拿出一部分赚的钱,参与了很多大项目的投资。
所以待遇也很不错
电力,水电,高压电、结构、建筑、测绘等专业。
一年大概招收30-40人。
单位会贴出招聘告示,自己按他们的格式投简历。
川内的学校,川大水电比
较牛,机会最大。
重大和西南交大,每年也会有一两个。
其余外省,如华中科技大学,
西安交大等有很有机会。
同样也要招收一批关系户。
前些年都在川大,今年貌似没去,牛了,坐等大家投简历。
这个单位,我不太清楚,没通知我面试。
但是据朋友说,虽然是水电设计
院,收入最高的是做坝体之类的,大概年薪20w以上。
其余的专业,大概在15w左右。
刚
进去的娃,第一年7w。
也有部分关系户。
四、西南电力设计院
现状:
产值收入排名四川第四。
主要做火电,电网设计。
近年来,业务延伸国外,比前3
家严重,最近传闻马上要与葛洲坝集团合并。
热能、火电、电力、送电、高压电、道路、建筑、结构等。
每年大概招收50
人以上。
不开双选会,投简历。
名气大,关系户多,很抢手。
川内的川大,西南交大
如果没有关系,基本没戏。
一般招华中科技大学,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同济大学的硕
士生。
重庆大学若有很牛很牛的老板推荐,亦有机会。
西南电力设计院,关系户招得最
离谱,如果你有关系,三本都要,而且,每年关系户占到惊人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二,
算四川第一。
送电类,20w以上,第一年也10w以上。
一年8个月在山上走线路。
变电类,出
差2-3个月,15w左右,加班多。
第一年6-8w。
发电类,参考变电类。
最好专业是规划
类,性价比最高,收入参考变电类,加班少。
五、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院,简称11院。
产值3年前,才3亿,2009年居然达到11亿,今年达到26亿。
做电子工业和生物工
业设计。
收入构成类似于成达。
各方面都比成达小一号,但是未来几年电子和生物的发
展前景,比成达的化工好一些。
电子工艺,生物、建筑、结构、电力、水暖、管理,一年招30人
优先考虑建筑“老八校”和“新八校”,上述学校,本科毕业亦有机会,研
究生基本直接签约。
川内,招收川大,电子科大,西南交大、成都理工的硕士生,如果
是川大和西南交大的本科硕士都原学校,基本直接签约。
川内宣讲会地点:
不开宣讲会
本科生,月工资2000+月住房补贴500,研究生,月工资3000+月住房补贴500.
奖金第一年大概2-3w。
本科第一年收入4-5w,硕士6w左右。
三年后,都能差不多接近
10w。
六、西南建筑设计院
在全国建筑设计院排名中,居第8.业务遍及全国,名气很大,人力资源管理也比
其他院规范一点。
建筑、结构、规划、水、电、暖通。
一年招40-50人
西南建筑院,喜欢开招聘会,一个片区一个站,多关注就行了。
去片区的的
宣讲点,投完简历,要进行快题笔试,所有专业都要笔试,然后通知面试,聊天到位
了,就签你。
西南建筑院喜欢培养自己的人才,有实习经验反而扣分。
川内学校一般只
招西南交大的硕士,偶尔川大的管理岗位会要一个。
省外的,建筑老八校,很有机会,
很有机会。
待遇不错,每个月还有1000多的汽油补贴。
一般建筑20w以上,其余专业也肯
定10w以上。
一些做得好的,收入很吓人的~上述价格翻一番。
七、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全国排名中,建筑类设计第10名,人均产值比西南建筑院略高,但是名气比西南
院差,业务局限于省内。
一年招20-30人
会开宣讲会,不过今年川内没有,西南片区的在重大。
喜欢老八校硕士生。
川内,学校的川大和西南交大都有机会,但是省院一般是川大,西南交大,一个专业招
一个。
重大的多些,同济的要来,基本没问题。
宣讲会地点:
重庆大学。
偶有年份也会在西南交大设一个。
薪水:
与西南建筑设计院差不多。
省院第一年,今年的标准是工资3400,第一年奖金大
概4-6w。
其他,收入高,性价比高的设计院(第一年就能接近10w或者多于10w):
四川省交通公
路规划院,四川省交通厅内河设计院,四川省电力咨询有限公司,基准方中。
性价比低,费力进去,钱较少的设计院:
四川省电力设计院,西南市政设计院,铁科院
西南分院。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
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2.2.1条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
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注:
1.×
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10%;
◎兼容比例不超过50%;
●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域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
第2.2.2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总建筑
密度
绿地率
总容积率
第
一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5%
基准容积率5.0,
并结合表2.2.2.6确定
二
根据容积率查
表2.2.2.2或表2.2.2.3
确定
基准容积率4.0,
三
表2.2.2.4
或表2.2.2.5
30%
基准容积率3.0,
198
地
22%
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
不大于3.0
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
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建筑基准容积率为4.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2或表2.2.2.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表2.2.2.2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
h≤24
24<
h≤30
30<
h≤35
35<
h≤40
总建筑密度
28%
26%
24%
1.8
2.2
2.6
2.7
40<
h≤45
45<
h≤50
50<
h≤55
55<
h≤60
20%
2.8
3.0
3.3
3.6
表2.2.2.3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建筑高度(米)
h>60
17%
16%
15%
4.0
4.4
4.8
5.0
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4或表2.2.2.5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2.2.4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198”地区范围内规划指标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总容积率不得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
表2.2.2.4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2.4
表2.2.2.5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h>40
18%
3.8
第四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表2.2.2.6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1
2
3
4
5000㎡以下
1.0
1.1
1.2
1.25
5000~10000㎡
0.95
10000~20000㎡
0.85
≥20000㎡
0.8
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
第2.2.3条第二和第三分区内的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
1.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20%;
2.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5.0;
3.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建筑高度按表2.2.2.2(第二分区内用地)或表2.2.2.4(第三分区内用地)的要求选取。
第2.2.4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0%
新区
≤25%
小学用地
≤30%
幼儿园
35%
养老院
≤3.0
农贸市场
≤45%
≥0.8且≤1.6
不大于6层
不大于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派出所
≤40%
≥1.0且≤2.4
办事处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2.4
社会停车场(库)
≤50%
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2.2.5条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1、表2.2.5.2的内容进行确定。
表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
项目
分区
位置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
第一分区
地铁站街坊
≤10.0
≥10%
≤8.0
第二分区
-
≤6.0
≤22%
≥15%
第三分区
≤5.0
≤20%
表2.2.5.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
≤2.7
≤2.5
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
第2.2.6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规定执行。
表2.2.6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1.5且≤3.0
第2.2.7条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
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7.1和2.2.7.2的规定执行。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
≥0.5
≥0.4
轻工业
≥1.0且≤3.0
≥0.9
≥0.8
农业产业化项目
≥0.7
表2.2.7.1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40%
≥35%
表2.2.7.2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第2.2.8条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2.2.8执行。
表2.2.8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
≥0.6
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9条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
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
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
(2)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
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9的规定执行:
表2.2.9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物流园区
不允许设置
≥0.7且≤3.0
物流中心
物流服务站
≥1.2且≤3.0
≥0.8且≤3.0
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
第2.2.10条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
表2.2.10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2.0且≤3.0
第2.2.11条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1的规定执行。
表2.2.11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至
外环路
≥1.8且≤3.0
第2.2.12条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2.2.5条执行。
第2.2.13条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
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二环路以内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二环路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
若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满足以下要求:
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旧城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新区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
第2.3.2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