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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根据需要,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完善;

讨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设施方面的技术改造、经费投入事项;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出处理决定;

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

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措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议题是:

总结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评选先进、对相关人员进行告诫和作出处理决定;

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和安全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项目部贯彻落实的措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学习会议:

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及时传达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会议等精神,学习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工作规范等内容,以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吸取教训。

第十条项目部各领导应掌握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促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和提高安全会议质量,确保会议效果良好。

第十一条半年和年终安全工作总结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总结半年和全年安全工作,表彰先进,查找问题,制定和落实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各项安全会议必须用规范的会议记录本,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重要安全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所有职工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岗位人员对口、安全学习致用;

集中培训为主,职工自学为辅。

第十四条坚持安全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养护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第十五条从事电工、锅炉、起重机械、焊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工种人员,应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应定期参加上岗操作证复审验证的相关学习、培训及考核,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六条新职工录用、职工调换工作岗位后,应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否则不许上岗操作;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之前,应首先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熟悉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实际操作。

对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应进行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应有完整的资料(包括图片、影像资料),以备查证。

项目部要把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各类雇佣人员应参加项目部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等安全生产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省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技术;

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七、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八、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针对不同工种,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工作任务和特点,利用展览、板报、经验介绍、现场分析、班前班后会、知识竞赛等形式,适时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两级检查制。

项目部每周对各养护队、部室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各养护队、部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自查;

各养护队实行每天考核制,坚持出工前讲安全、工作中防事故、收工后查安全。

第二十条检查方式和重点: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检查重点放在春节、“五一”、“十一”、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

生产任务紧张繁忙时段;

防汛、冬季冰雪天气等季节性变化时期。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时,主要按以下内容重点进行考核:

一、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四、养护作业区的布设、作业现场的管理情况以及各项安全规程和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七、应急保障工作情况;

八、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九、内保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受检养护队队汇报,向养护队队提出质询;

二、查看养护队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实地查看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

四、组织相关人员对重要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

五、检查人员对听、看、问、查的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评价结论、要求和意见;

六、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

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具体到岗到人,并与个人绩效工资年终评先评优挂钩。

第六章养护作业安全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生产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安排检查水毁的修复、防汛、抗洪、冬季防滑和春运安全工作,经常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纠正“三违”作业。

负责辖养路段内所有桥梁、涵洞的日常养护管理,确保桥涵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养护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公路养护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主动协助作业队队长、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机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不盲目蛮干,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对较大的养护作业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经项目部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各养护队应当在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出入口或者交叉口、起重机械、搅拌站、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作业队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二十八条进行养护作业的施工作业队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施工作业队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条项目部、施工作业队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在养护作业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审批,并要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四部分》(GB5768-4)的要求规范布设作业控制区,做到标志布设齐全、交通组织有序。

养护作业区应根据作业地点、作业项目设置1-2名交通指挥人员,对通过作业区的车辆进行指挥和疏导,并为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紧急情况警戒,确保作业区交通秩序良好、作业安全。

第三十二条养护作业及工程施工前,由养护技术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准开工。

第三十三条加强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劳务队伍的安全准入制度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劳务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同时经常督促劳务队伍落实安全责任及安保措施。

第三十四条在养护作业时,现场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区布设和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并认真、详实的填写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日志。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性检查指导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第三十六条路面、交通设施养护队应坚持上路巡查制度,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按照规定清除路面病害、杂物,确保公路畅通。

第三十七条养护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调配和安全员的指挥,按照作业要求,在上路作业时要穿安全标志服,工作时思想集中,严禁酒后上班。

(二)乘坐养护专用车辆上下班,车辆行驶中,严禁在车上拥挤和打闹。

(三)施工作业前,必须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四部分》(GB5768-4)先规范布设安全作业区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四)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准随意擅离作业区。

工作期间不得无端横穿公路,互相追逐打闹,生产机具停放有序符合安全要求;

休息时不得在路面、路肩、边沟、桥涵栏杆上围坐。

(五)当天无法完成的作业项目对行车有影响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过往行车安全及施工机具和留守值班人员的安全。

(六)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加强防火、防水、防冻、防中毒、防触电、防伤害、防机具和财产丢失等自我防范意识和安保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设备材料部负责项目部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防范措施;

对机械操作员和驾驶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参与项目部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建立健全各类机械车辆以及驾驶员安全档案,总结推广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三十九条按照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对技术素质低、临危反应迟钝和经常发生事故的机驾人员,坚决予以调换。

第四十条车辆驾驶员应爱护车载GPS终端设备,不得私自拆改和挪用,应保证车载GPS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机械设备的维修和其它管理依据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操作证者,严禁操作机械。

(二)操作人员要熟悉本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交通法规等,严禁违规违章操作驾驶,严禁超速、超员、疲劳、酒后、超负荷、带病驾驶。

(三)认真做好机械车辆的日常例行保养和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机械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四)自卸车、载货车、洒水车等养护专用机械车辆在行驶中车厢内、车身部位等严禁载人乘坐。

第八章内部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要有专人值班,对身份不明的来访者进行询问、登记。

对重点要害部位采取24小时值班巡逻,不得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保卫工作。

第四十五条正常休息和重大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明确值班人员、时间、地点、电话及带班领导;

节日期间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岗带班。

值班一般不得少于3人,养护工区内部不准留宿外人。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各类文件、档案、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严防失盗、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包括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装载机、压路机、挖掘机、平地机、摊土机、摊铺机、履带式铣刨机等)、司炉工作业、登高作业等。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四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有国家承认的有效操作证件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应及时参加证件的复审,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工种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不得从事与证件许可项目不符的作业。

第十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要按照“财务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购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表彰先进支出。

四、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五十四条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第十一章安全事故分类及处理

第五十五条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危害程度,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具体划分如下:

(一)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内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同时在1小时内向当地负责安全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

事故的简要经过,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

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判断。

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五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十八条事故分析及处理:

事故调查完备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确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并根据事故性质和轻重、损失大小及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或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未造成人员伤亡一般事故由项目部内部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重特大事故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参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者,按单位核准后的单位经济损失数额,分别裁定责任(车机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为准;

其它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提出意见,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决定,上报管理局确定为准),同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负一定责任的,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10%;

2、负次要责任的,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15%;

3、负同等责任的,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20%;

4、负主要责任的,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25%;

5、负全部责任的,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30%;

6、事故责任完全不属于我方的,不予处罚。

上述经济处罚超过10000元者,按10000元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事人、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当年评选评优的资格。

第十二章奖惩

第六十四条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奖惩按照《金昌公路管理局市场化养护一标项目经理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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