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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排气排放(污染)物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12蒸发排放物

蒸发排放物是指除汽车排气管排放以外,从车辆排出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的蒸发损失。

3.13曲轴箱排放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排放到大气中的气体污染物。

发动机曲轴箱是指发动机内部或外部的空间,以内部或外部的管道与油底壳接通,气体或蒸气可从此通道逸出。

3.14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活塞式发动机,指的是发动机的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对转子式发动机,指的是2倍的发动机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3.15排放控制装置

指的是车辆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的装置。

3.16当量惯量

是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基准质量。

4型式认证的申请

4.1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等指标。

4.2按本标准的附录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型式认证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认证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认证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

4.3必须提交一辆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样车给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按本标准5法进行试验。

5型式认证试验及其标准值

5.1概述

5.1.1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效地削减排气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发排放。

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柴油。

5.2型式认证试验要求与标准值

5.2.1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1。

表1型式认证的试验要求

型式认证试验

点燃式发动机车辆

压燃式发动机车辆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第一类车

排气排放物试验

进行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蒸发排放物试验

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5.2.2型戒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

5.2.2.1排气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第一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第一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单位:

g/km

实施阶段

污染物

排放标准值

第一阶段:

2000年1月1日至

2004年6月30日

CO

2.72

HC+NOx1)

0.97(直喷式柴油机:

1.36)

PM1)2)

0.14(直喷式柴油机:

0.20)

第二阶段

2004年7月1日开始

点燃式发动机

2.20

压燃式发动机

1.00

HC+NOx3)

0.50

0.70(直喷式柴油机:

0.90)

PM3)

压燃式发动机

0.08(直喷式柴油机:

0.10)

注:

1)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2年

2)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3)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3。

5.2.2.2曲轴箱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气体泄漏入大气。

5.2.2.3蒸发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蒸发排放物应不超过2g/次试验。

5.2.2.4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表3第二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单位:

 基准质量(RM),kg

RM≤1250

1250<RM≤1700

RM>1700

第一阶段

2001年1月1日

2005年6月30日

5.17

6.90

0.97

(直喷式柴油机:

1.40

1.96)

1.70

2.38)

0.14

0.19

0.27)

0.25

0.35)

2005年7月1日开始

4.00

5.00

1.25

1.50

0.60

0.70

1.30)

1.20

1.60)

0.08

0.12

0.14)

0.17

1)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1年。

2)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3)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3年。

5.2.2.4.1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所有车辆,其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为80000km。

按照HJ/T26.4-1999进行耐久性试验时,在试验开始(0km)和每隔10000km(±

400km)或更快的频率,以固定的间隔直至行驶到80000km,应依据HJ/T26.1-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2.1中表2或表3的规定。

5.2.2.4.2劣化系数的确定

按照5.2.2.4.1所述方法进行耐久性试验,将所有的排气排放测试结果作为行驶距离的函数进行绘图,行驶距离圆整到最近的公里数。

利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有数据点的最佳拟合直线,不考虑0km的试验结果。

只有在这条直线上对应6400km,和80000km的排放值符合5.2.2.1规定的标准值时,数据可以用于计算劣化系数(DF)。

若最佳拟合直线超出了适用的标准值,且直线的斜率为负值(6400km的插入值大于80000km的插入值),但80000km时的真实排放值低于标准值,则数据仍可接受。

对每一种污染物i可以通过下式计算排气排放的劣化系数(DF)

式中:

Mi1——6400km插入点对应的污染物i的排放测试结果,用g/km表示;

Mi2——80000km插入点对应的污染物i的排放测试结果,用g/km表示;

这些插入值至少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再两者相除,得到劣化系数。

劣化系数的结果应圆整到小数点后三位。

如果劣化系数小于1,则视其为1。

制造厂既可以采用耐久性试验的方法确定劣化系数,也可以直接使用表4中的劣化系数替代耐久性试验结果,来进行排气排放物试验结果的耐久性修正。

劣化系数既用于5.3.1中型式认证结果的判定,也用于7.3.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结果的判定。

表4劣化系数

车辆种类

劣化系数(DF)

CO

HC+NOx

PM1)

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1.2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1.1

1.0

1)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

5.3判定规则

5.3.1排气排放物的试验结果采用下述规则进行判定:

V1i/、V2i/、V3i/分别代表i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

Li代表i种污染物标准值。

5.3.1.1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

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乘以5.2.2.4所确定的劣化系数(DF)后(其数值以V1i、V2i、V3i表示)应小于表2或表3中的标准值。

即三次测试中,每次每种污染物V1i<Li、V2i<Li、V3i<Li,则认为合格。

5.3.1.2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i≤0.70Li,则只进行一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3.1.3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i≤0.85Li,则只要其中有一种污染物V1i>0.7Li,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2i<Li,每种污染物的V1i+V2i<1.70Li,则只要进行二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3.1.4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V1i+V2i+V3i)/3<Li,并允许在三次试验中,每种污染物有一次Vni<1.10Li,则也认为合格,

5.3.1.5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可根据制造厂的要求,将试验追加到10次,再根据10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出结论:

(1)第一次测试中,V1i>1.10Li

(2)第二次测试中,V2i>1.10Li;

或Li≤V1i≤1.10Li≤V2i≤1.10Li

(3)三次测试中,V3i>1.10Li;

或Li≤V1i≤1.10Li且Li≤V3i≤1.10Li;

或Li≤V2i≤1.10Li且Li≤V3i≤1.10Li

当10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Vi=(V1i+V2i+V3i+……V10i)/10<Li时,认为合格,否则认为不合格。

5.4试验方法

5.4.1排气排放物试验

按HJ/T26.1-1999的规定进行。

5.4.2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按HJ/T26.2-1999的规定进行。

5.4.3蒸发排放物试验

第一阶段按GB/T14763-93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阶段按HJ/T26.3-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

5.4.4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按HJ/T26.4-1999的规定进行。

6型式认证的扩展

6.1与排气污染物相关的扩展(排气排放物试验)

6.1.1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当不同车型仅基准质量区别时,已通过认证的车型在下述条件下可扩展到其他车型:

6.1.1.1第一类车的认证仅可扩展到下列车型:

其基准质量所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已通过型式认证车辆的当量惯量相邻大一组惯量或所有小惯量的扩展。

6.1.1.2对于第二类车,若待扩展车型的基准质量需要使用的飞轮,其惯性质量小于已通过认证车型的飞轮,且已通过认证车型所排放的污染物满足待扩展车型规定的标准值要求,则可以认可该扩展。

6.1.2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当不同车型仅仅传动比有区别时,已通过认证的车型在下述条件下可扩展到其他车型:

6.1.2.1对排气排放物试验中所用到的每一个传动比,按下式确定其比率E:

V1——已通过认证车型的速度;

V2——待扩展车型的速度。

发动机转速为1000r/min。

6.1.2.2如果每一值动比E≤8%,则不必进行排气排放物试验,可将认证扩展。

6.1.2.3如果至少有一个传动比E>8%,而且每一个传动比的E≤13%,则必须重复排气排放物试验,但该试验可在制造厂选择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室应得到负责型式认证的权威机构的认可。

该试验报告需提交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检测部门。

6.1.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均不同的车型

若满足6.1.1和6.1.2的所有条件,则已通过型式认证的车型可向只有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扩展。

6.1.4若一种车型是依据6.1.1~6.1.3通过认证的,则这种认证不允许再向其他车型扩展。

6.2与燃油蒸发排放相关的扩展(蒸发排放物试验)

6.2.1对于装有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车型,型式认证可在下列情况下扩展:

6.2.1.1供油/空气计量系统(如单点喷射、化油器等)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

6.2.1.2油箱的形状和材料以及液体燃油管必须相同,对最不利于蒸发控制的截面和管长组合须进行测定。

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气分离器,由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决定。

油箱的体积相差不能超出±

10%,油箱安全阀的设置必须相同。

6.2.1.3存储油箱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例如收集器的型式和体积,储存介质,气装置(如果用于蒸发排放控制)等。

6.2.1.4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体积必须在10ml以内。

6.2.1.5脱附已储存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如空气流量,开始点或行驶循环中的脱附量)。

6.2.1.6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风方式必须相同。

6.2.2允许在以政方面有区别:

(i)发动机排量;

(ii)发动机功率;

(iii)自动或手动变速器,两轮或四轮驱动;

(iv)车身类型;

(v)车轮和轮胎尺寸。

6.3与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相关的扩展(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6.3.1如果不同车型的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属同一组合,则型式认证可在这些车型之间扩展。

不同车型的下述参数相同或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则认为这些车型属于同一个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组合。

6.3.1.1发动机

(i)气缸的数目;

(ii)发动机排量(±

15%);

(iii)气缸体的结构;

(iv)气门数量;

(v)燃料系统;

(vi)冷却系统的类型;

(vii)燃烧过程。

6.3.1.2排放控制系统

I.催化转化器

(i)催化转化器与催化单元数目;

(ii)催化转化器的大小和形状(体积±

10%);

(iii)催化活性的类型(氧化型,三元型,……);

(iv)贵金属含量(相同或更高);

(v)贵金属比例(±

(vi)载体(结构和材料);

(vii)孔密度;

(viii)催化转化器的外壳类型;

(ix)催化转化器的安装位置(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和尺寸,应使催化转化器的入口处温度差不大于50K)。

II.空气喷射装置

(i)有或无;

(ii)类型(空气脉冲,空气泵,……);

III.废气再循环装置(EGR):

有或无。

6.3.1.3惯量级别:

当量惯量可比原当量惯量小,或仅比原当量惯量大一组。

6.3.1.4以下方面允许不同:

车身类型、变速器(自动或手动)以及车轮或轮胎尺寸。

7生产一致性检查检查试验及标准值

7.1检查内容

生产一致性检查可对排气排放物试验、曲轴箱排放物试验、蒸发排放物试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检查。

按照(HJ/T26.1-1999)中5.1.1的规定,新车有3000km磨合的要求。

如果生产厂家要求减少新车磨合,负责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检测机构经生产厂家同意,可以对行驶里程小于3000km的车辆进行排气排放物试验、曲轴箱排放物试验和蒸发排放物试验。

7.2排气排放物试验

7.2.1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标准值

第一类车的排气排放物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5。

在2000年7月1日之前,第一类车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标准值仍按原国家标准GB14761.1-93的规定执行。

第二类车的气排放物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6。

2001年9月30日之前,第二类车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值仍按原国家标准GB14761.1-93的规定执行。

表5第一类车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标准值单位:

2000年7月1日~

3.16

1.13

1.58)

0.18

0.25)

1)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2年。

3)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4年。

表6第二类车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标准值单位:

2001年10月1日~

6.00

8.00

1.60

2.24)

2.00

2.80)

0.22

0.31)

0.29

0.41)

第二阶段:

2006年7月1日开始

1)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面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1。

3)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3年。

7.2.2试验方法

排气排放物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方法按5.4.1的规定进行。

7.2.3判定规则

7.2.3.1对任意抽取的车辆,按第5.4.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使用5.2.2.4确定的劣化系数。

试验次数、试验结果与表5或表6中标准值的关系,按5.3.1.1~5.3.1.4条规定判定。

7.2.3.3如果按照7.2.3.1抽取的一辆车不能达到表5或表6中生产一致性检查标准值的要求,制造厂可以要求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若干辆车,包括原来的抽取的那辆车进行测定。

样车的数量n由制造厂确定,除原来抽取的那辆车外,其余样车每辆均应进行1次5.4.1条规定的试验。

对原来抽取的那辆车应以三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将在n辆样车上进行的四种排气污染物排放测试的结果分别求出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

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该成批生产是满足一致性要求的。

Li——表5或表6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标准值;

k——根据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见表7;

x——n辆样车中任何一辆的测试结果。

表7统计因数

n

2

3

4

5

6

7

8

9

10

k

0.973

0.613

0.489

0.421

0.376

0.342

0.317

0.296

0.279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0.265

0.253

0.242

0.233

0.224

0.216

0.210

0.203

0.198

如果n≥20,k=0.860/n

如果抽取的车辆检测结果不符合上述7.2.3.1的要求,或者未能通过上述7.2.3.2规定的试验,则可以撤消按本标准对该车型所做的型式认证结论。

7.3其它试验

7.3.1从生产的毓车辆中抽取任何一辆车进行曲轴箱排放物检查试验,测试条件及测试方法应与5.4.2相同,标准值要求与5.2.2.2相同。

7.3.2按照5.4.3规定的方法进行蒸发排放物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测试车辆的平均蒸发排放量不得超过5.2.2.3型式认证标准值。

8标准的实施

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型式认证申报材料要求

按下述清单提交所有适用项目的资料,列出目录并一式3份。

示意图应细节充分,比例合适,用A4幅面表达或折成A4纸大小。

涉及微处理器控制功能时,应提供相关的性能资料。

0概述

0.1厂牌(企业名称)

0.2型号及商业说明(包括变形车)

0.3如果在汽车上有标识,阐明型号确认方法

0.3.1标识所在位置

0.4机动车的类型

0.5机动车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0.6机动车制造厂的法定代表名称和地址

1.机动车总体结构特征

1.1典型的机动车照片和/或示意图

1.2动力轴(数量,位置,相互连接)

2.重量(kg)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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