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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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

(二)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跟踪审计制度;

(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

第五条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筹措。

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发布招标信息和公告;

制定招标文件;

组织开标;

受理投标方的询问和质疑。

(四)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预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技术核定进行评估和审查。

(六)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现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七)区检察、交通、建设、市政、国土、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的政府投资工作。

第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或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项目建设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供项目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金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或主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或主管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并区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十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一年度财政规模和项目的轻重缓急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将项目申请书与可行性报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对不可预见的特殊应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和投资评审部门提出,经审核后提出建设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向对口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发展改革部门需提交区政府审定:

(一)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预算超过总投资10%或设计变更及施工措施改变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留金额和待安排项目。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必须对已批准的在建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增加投资额度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提交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现场踏勘确认,评审后由区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再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评审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调整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凡调整增加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应在当月及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建设标准和投资控制额,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取得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其他手续后,按《金水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规定》的要求,到区投资评审部门办理评审手续。

未经评审的建设内容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招标时间,严格按照下达的设计文件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招标投标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及拆迁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具有相应的代理资质,并事先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不适合组织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设计和施工、施工和监理同体,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合同价款及调整办法、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除遇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金额。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商洽、补签等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工程造价。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定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变更程序同签证。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设立工程签证领导小组。

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挥长、总工程师及区发展改革、财政、投资评审、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签证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施工单位对设计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核验,认为确需发生工程签证时,必须在工程签证单中填写需发生的工程量等具体内容。

签证单应附所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图纸、说明及预算书等。

(二)工程签证单首先由该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主管签名,预算书必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和预算员印章,一式三份,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核。

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且在5万元以内者,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定。

每个建设项目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且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5万元,或者单项签证累计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3%且小于等于10%时,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签证累计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10%时,需按规定重新立项、报批、组织采购,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下,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签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不定期召开例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依法进行验收,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投资评审、监察、检察等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在45日内将竣工决算报告报区发展改革、投资评审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完毕后30日内,持项目相关资料到区财政(国资)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综合验收,依照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完善项目资产管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或主管部门凭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年度计划、评审意见和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待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并经区审计部门依法办理竣工决算后,持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区政府对建设资金拨款的批复,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六章项目审计

第三十五条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含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评标、评审等依法进行监督。

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按审计要求及时、完整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区审计部门收到竣工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投资评审、监察等部门,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七条审计结果是工程项目财务结算的依据。

区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算拨付工程余款。

审计决算超过预算限额的,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八条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制定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区审计部门予以注明;

提出意见的,区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区审计部门。

区审计部门应当在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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