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案例之欧阳总创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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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严峰、石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退出赃款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峰、石林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男孩伙同他人敲诈父亲“坑爹”少年仅十五岁
一男孩为获取钱财,竟伙同一外地男子敲诈父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由于男孩只有15周岁,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北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另一作案男子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2月23日11时许,在15岁男孩何某的提议下,山东省男青年孙某伙同何某,使用孙某的手机,以何某安全受威胁为由,向何某父亲发送多条恐吓短信,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并让其将款汇入孙某的银行卡内。
何某之父随即报警。
孙某与何某在本市北辰区一银行门口查询汇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少年为帮哥们出气用铁棍打伤3人
未满18岁的中学生刘强(化名)为帮哥们儿出气,伙同他人用铁棍殴打3名陌生人,造成对方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
东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1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刘强与张某、骆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外聚会,后骆某得知自己的女友在麦当劳餐厅内被陌生男子搭讪。
次日凌晨零时许,骆某纠集张某、刘强等人持铁棍、木棍殴打受害人大明(化名)等3人。
大明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等,鉴定为重伤;
另两人为轻微伤。
刘强等人被警方抓获。
警方调查得知,大明及两名朋友之所以搭讪陌生人,是因为打赌,事发当晚他们打赌:
如果谁能让陌生人给自己买吃的就算赢,输的人请赢的人吃饭。
大明搭讪一个下楼女孩,离开餐厅时被一群人用铁棍殴打。
东城法院认为,刘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涉案时未成年两凶手被判无期
3月6日,合肥市中院对逍遥津公园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惠某和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及有期徒刑二十年,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696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2010年8月10日下午,惠某和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公园与被害人阳阳(化名)相识,双方相约当晚再次见面。
因两被告人认为阳阳家庭经济条件较好,遂预谋抢劫其钱财并选定作案地点。
当日21时许,惠某和李某将阳阳带至逍遥津公园西边偏僻处,趁阳阳趴在石桌上睡觉之际,惠某用砖头猛击其头部数下,并伙同李某用手掐住阳阳的颈部,致阳阳丧失反抗能力。
随后,惠某和李某将阳阳抬至案发地南侧的小土坡上,轮流翻找阳阳财物。
其间,惠某和李某相继对阳阳实施了奸淫行为。
为毁灭罪证,惠某和李某将阳阳推入附近小河,将其身体强行按入水中直至停止挣扎后离去。
因两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两少年欲进学校打球遭阻将门卫刺死被判刑
被告人区某和杨某都是未成年人,两人本应有着美好的青春时光,却因自己的冲动和无知要在监狱里度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区某、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区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2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区某、杨某到平南县某镇二中门口欲进入学校球场打球,遭到学校门卫唐某阻拦,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区某、杨某就对唐某拳打脚踢,唐某用木棍反抗,二被告人见状,继续对唐某拳打脚踢。
被告人区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唐某的左大腿等处,将唐某刺伤后,两人潜逃。
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唐某系左动静脉受锐器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区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达成一次性赔偿3万元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人唐某对被告人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区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区某用刀捅伤唐某左动静脉,是致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未持凶器致伤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区某、杨某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区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漳平一少年网上说“狠话”被处罚
3月14日,漳平市公安局多警种联合作战,查处一起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近日,有人在漳平某帖吧上发布了一则题为《组队炸了交警大队要不要?
》的帖子。
接到报告后,漳平警方立即组织网安大队、菁城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调查。
经过认真排查,民警很快将发帖人林某(男,17岁,漳平市人)找到。
经查,林某系因对公安机关的交通纠违不满,一时冲动就在某贴吧上以网名为“BY醉生又梦死|”编造了一则扬言爆炸的帖子,并无真正实施爆炸的意图和行为。
了解情况后,民警对林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其在网上发帖扬言实施爆炸的社会危害性。
鉴于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该网帖影响范围尚小,漳平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林某的行为依法处以治安罚款处罚。
在此,警方表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蓄意编造并传播爆炸等恐怖信息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青少年犯罪团伙盗窃抢夺主犯屡教不改获刑5年
2013年11月19日10:
26 来源:
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0 因沉迷网络,一青少年犯罪团伙盗窃摩托车为作案工具,进入多家商店抢夺高档香烟销赃后挥霍。
近日,经商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盗窃罪、抢夺罪判处因强奸尚在缓刑期内的主犯康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刘某、余某、魏某分别判处缓刑和拘役。
今年1月某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康某让龚某(15岁)将在龚家吃饭的张某的摩托车钥匙从卫生间窗户递出,康某偷偷配制后将张某一辆价值8063元的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康某等人骑该车在商南县城踩点。
1月22日晚,康某和龚某发现县城洪桥对面的好望角商店地处偏僻,且仅有一女店主在内,康某遂以到亲戚家送礼需买高档香烟为由进店试探,摸清情况后康某联系刘某到商店附近。
20时许,康某与刘某到店内假装买烟,并要求店主再拿两瓶6年西凤,趁店主转身拿酒之际,二人迅速拿起两条价值800元的苏烟冲出商店,龚某骑摩托车接应二人后一起逃离现场。
当晚,龚某到一批发部将所抢香烟低价处理,得赃款720元。
初次得手后康某便纠集刘某、余某、魏某等人组成团伙开始肆意作案,在短短1个月内接连抢夺8次,抢夺数额达11674元。
法拘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8年11月14日,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抗X(未成年人)所犯的非法拘禁罪进行刑事辩护。
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检察院办案检查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抗X进行法律援助的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抗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办案律师从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犯罪嫌疑人抗X的起诉意见书中获悉,2008年9月27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相X、张XX、抗X等六人,以受害人韩X欠张XX2300元为由,将受害人韩X从XX东路XXX网吧,挟持到本市XX村XXX招待所709房间。
对受害人韩X殴打、恐吓、威胁,并让韩X给其女朋友刘XX多次打电话,索要2万元赎金。
2008年10月1日上午8时许,韩X女朋友刘XX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男朋友韩X被人非法拘禁。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在本市XX村XXX招待所709房间将受害人韩X解救,并当场将犯罪嫌疑人相X、张XX、抗X等三人抓获,另三人在逃。
按照《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抗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相X、张XX、抗X等三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抗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五、请求法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抗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其具体对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又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件。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抗X的以上情节。
对被告人抗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抗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9年2月14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抗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安网报道,近日霍邱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案件。
2012年8月14日16时许,李某在家中书写一封匿名敲诈信,让张某准备现金5000元,如不给钱将会让其出意外或被抢劫,地点另外通知。
并于当天19时许将信插在张某家大门的门缝内。
次日15时许,李某在家又写一封匿名信,要求张某在16日下午1时将5000元钱放在其家门口水塔旁边的破拖拉机坐垫下面。
8月16日19时许,李某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张某儿子当场抓获。
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其自己一人住在霍邱县公路局宿舍,2012年8月15日5点多钟出门买菜,开大门时门上有东西掉下来,是夹在门缝上的,捡起来看是一个纸包,里面有一封信,其不认识字,就放在院子里去买菜,8点钟的时候,张某女儿过来把信的内容读给其听,信里写:
“我已经摸清你的底,我也不是勒索,我要现金5000元,要不给我会让你意外,而且还会抢劫你的,我既然知道你在哪住,所以你跑不掉,我明天下午就要钱,到时候我会跟你讲把钱放在哪,别耍花样。
”其女儿把信给其子看,张某儿子就报警了。
共收到两封恐吓信,报警后查出来是李某写的,李某是其邻居,还未成年,看着他长大的,想原谅他,给他一次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鉴于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判处。
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5000元。
(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刑期。
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对三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在宁化法院少年庭法官的努力下,所在学校愿意接收三被告人回校继续完成学业,协助做好三被告的监管和教育工作。
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2014年4月18日宁化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被告人叶某在与被害人陈某辉交往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合产生矛盾,被害人陈某辉遂扬言要报复被告人叶某。
2013年11月15日下午,被害人陈某辉纠集数人前往被告人叶某所在学校,在未找到叶某后散去。
被告人叶某闻讯后,找到同校老乡被告人黄某、陈某帮忙。
在被告人叶某得知被害人陈某辉在宁化县城区某小区门口时,叶某遂带着被告人黄某、陈某前往,三人各持一根铁质甩棍追赶、持续击打被害人陈某辉。
直至被害人头部出血,三被告人方才停止击打,并将打弯的甩棍扔在现场,逃回学校。
随后,被害人陈某辉被其亲属送往宁化县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辉伤情为重伤。
案发当天19时许,三被告人所在学校老师闻讯后,即挂电话给三被告人。
三被告人向老师、保卫干事等人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陈某辉的事实,并按老师的要求在宿舍等候处理。
被害人陈某辉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宁化法院调解,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辉各项损失共计109000元。
被害人陈某辉及其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因与被害人陈某辉产生矛盾、陈某辉欲对其报复的情况下,不能理智处理矛盾、平息冲突,而是纠集了被告人黄某、陈某持甩棍共同殴打被害人。
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黄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因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作案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能向所在学校的老师、保卫干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按照老师的要求留在学校宿舍里等候处理,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辉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能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宁化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条件比较成熟,适用缓刑有利于其矫正,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附条件缓刑,让三被告人重新回到原就读的学校学习,直至完成规定学业,取得相关的毕业证书。
因此,宁化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日,在千岛湖镇上学的初中生陈某像以往周末一样,背着书包准备从阳光车站乘车回家。
当他的书包通过安检时,安检机器突然发出警报。
经过开包检查,发现陈某的包内装有一把已开锋的匕首,这属于管制刀具,于是他被前来的派出所民警带走接受调查。
经过询问,得知陈某的匕首系同学所送,由于比较喜欢这把匕首的造型,他便随身携带,还时常拿出来在同学面前炫耀。
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属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
在民警的教育下,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因为他是初次违反法规,公安机关将对其从轻处罚。
公安民警告知,由于青少年遇事易冲动、偏激,随身携带刀具可能会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学校和家长应加大对青少年使用刀具的监管力度。
同时,他也提醒各位市民朋友,严禁携带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码头、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否则公安机关将对违规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