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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取得时以公允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该核算模式下不需要计提折旧。

  3.“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一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①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入账,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赂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②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变化主要有:

①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入账。

②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将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5.“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变化:

①“商誉”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单独核算。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应按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成本。

③无形资产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可以合理确定年限的在受益年限内摊销,不能合理确定年限的则采用减值测试。

④无形资产的摊销通过“累计摊销”科目核算。

⑤用于生产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可以计入产品成本。

  6.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递延税款”在新准则中分别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核算变化主要有:

①“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

  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按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②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或小于1其账面余额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③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④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⑤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负债类科目及核算比较

  该类科目中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基本没有变化。

其他变化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准则中合并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准则中合并纳入“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3.“其他应付款”科目增加核算内容: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实际收到的金额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记入“财务费用”。

  4.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在新准则中的“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

  5.新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未付款项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6.新准则增设“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①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

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各期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7.新准则取消“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接受捐赠时,按受赠资产价值直接计人“营业外收入”科目。

  8.“应付债券”核算的变化: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折溢价(即利息调整),并计算当期的利息费用。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9.“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变化:

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10.“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①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或小于1其账面余额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⑧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的“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核算基本没有变化。

  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已归还投资”科目,按照新准则,在“实收资本”科目中设置“已归

  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范围扩大:

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按照相关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注销库存股时,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新准则增设“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①企业为减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

③转让(或转销库存股,应借记“银行存款”(或“股本”)等科目,按转让(或转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_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四、损益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核算基本没有变化。

其他业务支出在新准则中改为“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新准则中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因相关资产、负债类科目核算的变化发生相应改变。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变化主要有:

①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核算主营业务收入。

②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核算主营业务收入。

  2.新准则增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3.按新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不再分期摊销。

  4.企业各项资产发生减值的,应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其中应收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并转回相应资产的减值准备。

其他资产的减值不可以转回。

  五、成本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基本没有变化。

  1.“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变化: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2.新准则增设“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

  3.新准则增设“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其中,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本化支出。

期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当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篇二: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会计如何处理!

经查找资料答复如下:

  1、提问:

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

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2、提问: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后,企业如何处理?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

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3、由于因此以上资料仅代表个人意见,以财政部相关说明为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如何处理?

  20xx-6-0914:

24来源:

本站原创作者:

webmaster

答: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

  提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范围。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

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

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

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xx〕3号

  成文日期:

20xx-01-04[tr][/t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

  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提取比例是否可以超过14%

4浏览:

2024提问时间:

20xx-04-2516:

14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管理员代为选出

  揪错┆评论

  [学长

  ]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xx)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xx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

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

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

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xx)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xx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

),该些企业可予借鉴。

(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xx)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xx)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xx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

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xx)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篇三:

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规定

  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规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福利费的来源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而是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二、福利费的享受对象

  福利费的享受对象为公司在职职工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1.职工家属死亡丧葬费补助。

一次性补助200元;

  2.职工死亡慰问金。

职工死亡,发给其家属慰问金300元;

  3.职工结婚贺礼。

职工结婚每人200元;

  4.女职工及男职工的家属生育慰问费。

每人200元;

  5.慰问患病住院人员开支。

职工患病住院由所在部门部门长探望,慰问品标准不超过100元/人;

  6.集体福利事业开支。

每月给予各部门、班组、职工一定的会餐及活动经费(现金发放,标准不超过100元/人);

重大节日发

  给职工的节日慰问费,根据福利费的使用情况确定其标准;

  7.职工奖励开支。

公司举办部门间及部门内的竞赛评比活动,给予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奖励标准似具体情况而定;

  四、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1.职工家属死亡丧葬费补助、职工死亡慰问金,凭死亡证明到人事处办理,财务处发放;

  2.职工结婚贺礼及生育慰问费,由公司工会负责办理,财务发放;

  3.集体福利事业及职工奖励开支,须由各部门研究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本规定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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