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物归房屋所有权人的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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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
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
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
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
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出租房审查---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1、承租方与出租方审查
(1)必须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确切位置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房屋结构
上述
(1)-(3)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2、出租方特别审查
(1)装修:
应当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改造。
如果承租人有装修要求的,则应当约定承租人的的装修方案应当经过出租人的确认同意,并且应当约定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改造造成出租人损失或遭到第三人的索赔,承租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2)对房屋交付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状况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且对附属设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进行明确约定。
(3)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最好能够在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拆除或取回有关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特别审查
若有装修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
(2)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三)租赁用途;
承租人与出租人均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对房屋的租赁用途做出明确的约定
(四)租赁期限;
1、承租方与出租房均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对租赁期限做出明确约定,要具体到年月日,并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承租方特别审查
如果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作为承租方,最好在合同内约定,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为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
免租期内,承租方可以使用租赁房屋但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1、出租人审查
(1)应当让承租方提供租赁保证金,并且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2)支付期限有月付、季付、年付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并确定支付的具体日期或最后日期。
并且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每延期一天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应具体违约金,如果延期超过一定的期限,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审查
(1)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
(2)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转帐支付还是其他支付方式,若收款人与出租人并非同一人,应当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收款人。
3、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审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税收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六)房屋交付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前交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交付时间。
(七)房屋修缮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当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合同中应约定房产及其设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承租方维修。
(八)转租的约定;
1、出租人:
若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转租,则应当审查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允许承租人转租的条款,若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则应当对转租的条件进行一定的约定。
2、承租人:
若有需要对房产进行转租,则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产进行转租。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1、作为承租方,合同中应当约定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1)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房产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承租方所租房屋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维续履行,则承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出租方违反其保证,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在承租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没能及时补救,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居住或对外营业或使承租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2、作为出租方,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多少日。
(2)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承租房产转租他人。
(4)承租方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
(十)违约责任;
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审查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争议解决条款
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2、审查是否已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特殊要求内容全部列入合同中,是否有遗漏的特殊事项。
三、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一)出租人
1、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2、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
(二)承租人
1、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租,以免遭到违约金的损失或者承租人有理由解除合同。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房租到第三人的账户上,你让出租人做出书面授权。
2、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3、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
篇二:
辨明装饰装修归属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辨明装饰装修归属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装饰装修物处理规定的解析
发布时间:
2009-10-2609:
03:
1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
权威解读版于2009年9月1日(总第4388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
文章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二是“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饰装修问题”,三是“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饰装修问题”这一板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如何处理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问题进行了解答。
文章见报后,有读者来信表示,对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如何确定等问题仍有不明之处,希望能看到对这一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为此,本版编辑特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作了回答。
■独家■
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高度关注。
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三种情形,吸收装饰装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理论及补偿理论,用五个条款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便于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规定阐述如下。
焦点一
装饰装修物的范围及归属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改善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进行改良。
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
实践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
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从上述部颁规定对专业术语的解释看,改建包括装饰装修,均是对建筑物进行改善的重要方式。
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将改建称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他物因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且常与房屋结合密切不可分离,同装饰装修区分不明显,一般也纳入装饰装修的范畴。
《解释》依照行业理解,条文中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
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均是将动产附着于不动产。
按照装饰装修物与房屋结合的继续性与固定性的物理形态和装饰装修物是否丧失独立价值的经济学标准划分,装饰装修物可分为附合和未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两类。
附合装饰装修物是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
例如对租赁房屋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
租赁房屋作为酒店或者商场所安装的空调管道、照明设施等。
依照世界各国和我国有关添附理论的通说,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动产的所有权被不动产所有权所吸纳,动产所有权灭失。
二是不动产所有人即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依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其所有权仍属于承租人。
《解释》针对装饰装修物的两种形态,吸收物权添附理论,规定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取回。
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
焦点二
附合装饰装修物的补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下文对《解释》有关附合装饰装修物补偿规定的介绍,均是建立在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的前提下。
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
附合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是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
返还添附物的价值。
不动产所有权人获取利益与动产所有权人遭受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两个重要要件。
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回房屋时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却不必然获得利益,承租人亦不会当然遭受损失,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理论。
这由以下方面因素决定:
第一,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是为满足己方的使用需要,根据其审美情趣和使用目的进行。
当承租人审美情趣与确定的房屋用途与出租人不一致时,出租人往往要重新进行装修,不会因接受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获取利益。
第二,承租人如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其租赁期限相适应的装饰装修费用,该费用作为其租赁房屋的投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承租人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经装饰装修使用后的状态,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亦无需对装饰装修予以补偿。
第三,装饰装修主要发生在经营用房租赁中,缔约双方普遍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无偿取得装饰装修,上述约定已经成为行业惯例。
《解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述规定中,涵盖了如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装饰装修损失的负担原
则。
合同解除,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尚未摊销完毕。
承租人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价值,是由合同解除导致的,该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
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依照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或者被拆迁时,政府部门或者拆迁人要对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
依照相关行政规范,补偿事项一般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
租赁房屋在返还出租人之前,装饰装修物归承租人所有,补偿款作为装饰装修物的代位物,依照物权归属原则,归承租人所有。
此时,虽然合同解除具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却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解决装饰装修损失的补偿问题,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物的归属,在拆迁补偿款中处理。
《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因此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作为适用解释规定的负担原则之外的兜底条款。
第二,确定了装饰装修损失的范围。
按照《解释》规定,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损失为残值损失,这一损失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因素。
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表明装饰装修对出租人具有利用价值,该价值由出租人实际取得,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民法理论,对承租人予以补偿,补偿的款项应当在承租人装饰装修损失中扣除。
考虑到上述装饰装修损失范围的认定原则已被审判实践普遍采用,因此,仅在《解释》第十一条第
(二)项进行了规定,在第(三)、(四)项中未作表述,但该原则在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同样适用。
合同无效时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依照《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的计算方法
《解释》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后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
该价值一般采用审计鉴定的方法确定。
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残值损失与装饰装修的现值相符,但因为《解释》确定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故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摊销(消耗)的装饰装修费用,不应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范围。
残值损失应考虑因合同解除未摊销的费用,该费用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装饰装修的现值,此时确定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采用“就低”原则:
如果未摊销费用高于现值,残值损失按照装饰装修的现值确定。
因装饰装修损失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
如果未摊销费用低于现值,残值损失按照未摊销的费用确定。
因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摊销完毕是基本原则,如果每年摊销(消耗)的费用高于按照审计确定的折旧费用,双方必须按照已摊销的费用确定租赁期间消耗的费用,按照未摊销的费用确定残值损失,否则,装饰装修
费用在租赁期内摊销完毕的原则无法体现。
如装饰装修费用60万元,租期五年,合同履行三年后解除,则摊销费用为36万元,未摊销费用为60-36=24(万元),如果装饰装修现值为20万元,残值损失应当确定为20万元;
如果装饰装修现值为30万元,残值损失应当确定为24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篇三:
毛坯房租赁合同乙方装修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济宁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情况为:
面积:
__________平方、结构:
▁▁▁▁▁▁、其他▁▁▁▁▁▁▁▁▁▁▁▁▁▁。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二)租赁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第一年为▁▁元/月(大写:
___),年租金为▁▁▁▁▁▁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
年付(12个月/次)
(三)租金支付日期为:
▁▁▁▁▁▁▁▁
第四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承租方无任何欠费搬离时退还。
第五条其他事项
1、交房标准:
甲方按交付时的房屋现状交付房屋,经双方当场踏勘,确认所交毛坯房的状况与甲方同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完全一致,甲方对该房屋未进行任何装修,也未添置任何家具和电器。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现状加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不按本条规定履行,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已于年月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随房交付的有房屋防盗门钥匙片、
水卡电卡燃气卡各一张),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间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3、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每月租金为元整,该价格为不含税、费的价格,甲乙双方因该租赁行为应当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另行承担。
4、房屋交付乙方后,乙方应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电话费、燃气费等所有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
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应提供相关的交费凭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甲乙双方现确认移交时水表、电表、燃气表的底数均为零。
5、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地面及墙面装修时,不得使用地板砖(瓷砖),卫生间厨房可以使用瓷砖。
乙方的装修本着来装去丢的原则,本合同终止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
6、乙方因使用租赁房屋或对其进行装修等原因导致该房屋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乙方不允许居住,只限于办公,装修时安装水电不能破坏墙面,只能装在墙外面。
乙方装修时物业管理部门增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安全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8、乙方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赁房屋及其防盗门钥匙片,门卡一张,水卡电卡燃气卡各一张返还给甲方,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按照房屋的性质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包括房屋的所有门、窗、玻璃、护栏、水管、气管、电线和水电气的计量表等应完好无损。
第六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
2、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3.承租方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分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公利益或影响他人休息,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限其在7日历日内搬离,承租方逾期不搬,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