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225147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Word格式.docx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

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项目,在决策前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时序和建设方式“问计于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积极吸纳民众智慧。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三)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坚持先决策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

要不断简化审批核准事项,严格控制部门自由裁定权。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分别落实。

(四)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

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

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强化项目管理代理制、投融资和特许经营权的审批管理。

按照有利于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6〕543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代理制实施的监督管理,合理界定项目业主、代理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利益和风险。

规范BT、BOT等投融资模式审批程序,加强特许经营权审批管理,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回购条件和程序。

此项工作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六)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

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未进行、对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

此项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分别负责落实。

(七)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

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

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落实。

(八)加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涉及立项、资金拨付、规划、用地、环保、建设等审批核准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审批核准事项逐一细化,办事条件与办理程序完全公开,办理要求要向申办单位一次性告知,要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重大投资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利用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程序规范、监控同步、操作透明的特点,对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事前公开和事中监控、预警纠错等,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分别负责落实。

(九)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机制。

抓紧研究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重大投资项目(事项)“阳光”监督机制指导意见》、《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和稽察,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好国家即将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安监局、市审计局落实。

(十)推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抓紧研究制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合理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功能满足等情况,为明确界定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决策咨询机构、项目审批部门等决策相关单位责任,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奠定基础。

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市审计局落实。

三、自查标准

(一)项目决策程序方面。

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

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

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问题;

是否存在未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论证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是否存在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

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

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

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项目问题;

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

(三)项目建设方面。

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

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四)项目管理代理制、投融资和特许经营权审批方面。

是否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6〕543号)等有关规定,对应实行代理制的项目进行项目管理代理制审批;

是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投融资和特许经营权审批。

(五)环评和节能方面。

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是否存在未进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

是否存在越权(或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

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

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六)土地审批方面。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

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

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

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

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七)信息公开方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

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是否按照《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0号)和我市相关要求,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八)责任追究方面。

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

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10月30日前)。

召开相关责任部门工作联席会,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

(二)自查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

配合市纪委开展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全面排查。

摸清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环境评价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市纪委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市级责任部门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有关情况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三)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

各市级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任务分解,认真履行职责,督察各区县(自治县)、项目业主单位扎实整改,切实把中央加强工程建设监管、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的要求落到实处。

有关情况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四)巩固阶段(2011年5月至12月)。

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做好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2011年10月,各市级责任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并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认真开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在扩大内需保增长、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将直接关系到我市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有效推进“暖冬计划”、充分发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成效。

各市级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各市级责任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全力以赴,快速行动,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抓快、抓实、抓出成效。

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特别是投资规模大、工作难度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司其责,加强联动。

市级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治理投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与各专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分管负责人总负责、专业处室具体抓、专人专项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按照各部门自身职责和实施方案分工,切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适时开展分类指导。

各责任单位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机制、分工责任制和工作小组制,建立健全良好、畅通、高效的横向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社交礼仪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