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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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薄弱,安全制度建设滞后,与依法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
有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电、水文测验、车船交通、防火防爆、水利旅游等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倡导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积极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形成科学的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认真查处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工作规则和定期会议制度,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部署和检查督促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新格局要求,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监管转变,从经验型被动管理向预防型全过程管理转变,探索和推动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
四、认真落实水利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水利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设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规章制度体系;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抓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水利生产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加强职业危害治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发生职业病。
水利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制度落实、检查督促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水利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和主要范围包括:
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水利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等文件的要求,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的措施经费,制定安全度汛、工程巡查、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农村水电安全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村水电企业和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电[2006]21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与管理体系,完善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和监察员资格证制度,制定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强化对小水电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防止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
严格清理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消除事故隐患,对无序开发、越权审批、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发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无人值班或少人值守的水电站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四)水文测验安全管理。
水文单位要加强水文测报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水文测报作业人员、作业水文气象条件、测量船只设备、通讯联络、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自救能力。
水上作业要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水文作业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作业环境。
(五)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管理。
水利勘测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加强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野外、露天作业的安全防护,加强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监测与防治,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确保安全。
(六)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安全管理。
水利科研单位要加强对试验厅(室)、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试验厅(室)运行、仪器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对大型实验设备使用要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
(七)水利旅游安全管理。
水利旅游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水上旅游设施及船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安全。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本流域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加强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
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应急管理、救援和处置能力。
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的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水利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包括基层单位和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应急管理和救援的经费投入,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各单位要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快速反应控制险情,组织抢险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规范水利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
水利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引发其他事故。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性质立即研究处理并按照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向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司局报告事故情况。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单位以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事故责任应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与整改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企业、事业单位要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倡导安全文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要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船驾驶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防汛抢险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杜绝违章行为。
水利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加大安全培训力度。
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调换工种或使用新设备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让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