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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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 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现金收付
第九条 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
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
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
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
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
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
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第十条 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
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
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
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
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三、现金整点
第十一条 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
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二条 整点现金。
(一)挑净。
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
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
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
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
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
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
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
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三条 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四条 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四、票币兑换
第十五条 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十七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五、库房管理
第十八条 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条 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
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
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
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
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营业部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M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
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
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
(六)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二条 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册、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立户,详细记载。
其他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会计主管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
主管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
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六、假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填写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
注明客户名称(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若为可疑票币应开具一式两联“临时收据”,注明可疑钞票面额、印制年份、冠字号码等内容,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及柜员名章后交客户,一联留存保管。
经鉴定的可疑钞票,若为真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全额兑换给客户,真钞银行留存,作损伤票币处理,不再投放市场流通;
若为假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前款要求办理收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使用从他行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行长(主任)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总行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第二十六条 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定期由管库员上缴总行或人民银行。
七、错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
发生短款,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
更不得短款支付或夹带假币付出;
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后,报损或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错款处理。
(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回,均应经会计主管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
待处理错款必须及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对超过会计主管挂账审批权限的,在发生错款当日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总行应于当日内答复,错款行会计主管在得到上级行同意挂账的通知后方可在凭证上加注挂账审批意见,挂账审批表原件当日内逐级上报审批。
1.待处理长款的处理。
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长款金额,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长款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
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待处理短款的处理。
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短款金额,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
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总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的,应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总行,由总行向调出行追查。
如属调出行差错,错款由调出行处理。
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行作挂账处理。
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三)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
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
如原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
确非本行责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行处理;
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细情况,并加盖会计主管或主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人民银行。
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上级行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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