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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条例范本word档doc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七条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招收博士后的科学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且全职在岗的已有博士毕业生的本学科博士生导师均可招收博士后。

兼职导师不得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工作站的合作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专长,主持承担前沿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正高职以上,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出站的,学校给予博士后合作导师一定工作量津贴(按全日制硕士生指导工作量标准支付)。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工作量纳入年终工作任务的核定范畴。

博士后研究人员超期退站,其合作导师暂停两年招生资格。

第四章博士后进站

第九条申请进站做博士后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同一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从严控制。

第十条凡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向流动站及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申请表》,相关流动站负责对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及学术水平、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通过流动站和学校考核的博士须在中国博士后网站(网址)正式申请进站。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

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博士后进站申请表》(6份);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6份);

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6份);

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独生子女证明复印件(6份)。

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的人员,除上述资料(各7份)外,另需提供: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7份);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7份);

《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联合培养协议书》(7份)。

以下申请人另需提供:

留学博士:

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

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材料。

外籍人员:

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认证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

第十二条 各流动站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招收。

第十三条 经国家、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者人方可办理进站手续。

各流动站应与博士后签订《XX理工大学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五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

若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学校及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18个月。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学校及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时限不得超过3年。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博士后所在流动站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和计算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

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流动站领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审议开题、指导工作和考核。

博士后应在进站三个月内以答辩形式进行开题报告。

若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流动(工作)站专家组认为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调整科研课题(项目)。

经调整仍无法完成的,经设站单位审核,报送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可以退站。

第十六条各流动站应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填写《XX理工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等级分优秀、较好、一般或建议作退站处理。

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XX理工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各流动站对期满拟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出站科研评审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表》。

第十七条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校批准,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逾期1个月以上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各流动站应鼓励和帮助博士后做好阶段成果总结,凡符合鉴定、申报专利、申报成果奖条件的,必须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中期考核不合格,经调整无效;

——累计在站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

——在站期间无故超过三年;

——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严重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退站的博士后,学校追回相应的各类资助经费。

第六章出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博士后进站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

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

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设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出站前3个月将出站通知单发至个人,以便博士后人员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设站单位严格出站考核的管理,博士后工作期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必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XX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要求是:

人文、社会科学及管理类应在CSSCI、CSCD检索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SCI、EI、SSC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

自然科学类应在SCI、E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

对于未被例入SCI、EI、CSSCI检索的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应按国内同领域内公认的权威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

对从事国家、省或企业生产急需的、市场潜力较大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成果应达到小试标准。

获得“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PostdoctoralScienceFoundationFundedProject)。

出站时须提交《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获“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博士后,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HeiLongJiangPostdoctoralFoundation)字样。

博士后人员完成省政府资助经费和科研启动金的项目后,需向省博管办递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经省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鉴定后视为完成任务。

2006年11月1日起,博士后进站的申请方式变更为网上申请。

通过网上申请入站的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站提出出站申请。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应当在拟出站前1个月向合作导师及所在流动站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按北京图书馆学位学术论文收藏中心、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编写的研究工作报告给导师审阅。

第二十五条研究工作报告经导师审阅合格后,博士后向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研究工作报告一式6份;

——按要求发表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6份。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6份。

——《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6份

第二十六条流动站要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合作导师、流动站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材料、博士后进行学术报告的材料等,以确定该博士后是否符合出站条件。

审查合格后,将以上材料交到人事处;

如果审查不合格,则不批准其出站申请。

第二十七条在站期间获得“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博士后,出站后未留在黑龙江省工作,则必须将“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返还后才能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八条人事处审查后,向流动站发出是否批准该博士后进行出站报告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流动站接到人事处批准该博士后进行出站报告的通知后,要组织博士后出站报告会,并聘请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同时安排1名秘书负责出站报告会的记录和整理工作。

考核委员会组成要符合以下条件:

——考核委员会由5或7位专家组成;

——聘请的专家要求是省博士后专家组成员;

——其中至少要有1位外单位专家;

——该博士后合作导师不能担任出站报告会考核委员会专家;

——由考核委员会推选出其中一位专家担任考核委员会主席。

第三十条博士后出站报告,要在会前三天通知考核委员会,并将研究工作报告附上。

博士后出站报告会可采用“通告”的形式,欢迎校内师生参加。

博士后需携带原《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接收函》及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材料,以及发表文章、成果鉴定等材料出席博士后工作出站报告会。

第三十一条在出站报告会上,考核委员会根据博士后的出站报告对博士后的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确定是否同意该博士后出站,并做出书面评价,由考核委员会在书面评价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出站报告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考核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同意,该博士后方可出站;

经投票未获2/3以上同意的,则该博士后不能出站,但经考核委员会同意,可在6个月内修改出站报告,并再次申请出站。

如再次出站经投票表决仍未获2/3以上同意,则该博士后不能出站,学校将对其予以退站处理。

第三十三条根据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如该博士后在站期间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提出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出站报告会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为其提出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建议;

如该博士后在站期间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则出站报告会考核委员会不能为其提出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建议。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申请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4份,表中要有出站考核委员会提出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建议和考核委员会主席的签字。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出站报告会结束后,由出站报告会秘书将出站报告会考核委员会对该博士后的书面评价、《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接收函》、博士后出站表决票等材料交到流动站。

申请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还要提交按要求填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4份。

第三十六条流动站审查合格后,将以上材料交到人事处。

第三十七条人事处审查合格后,报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发给博士后报到介绍信和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有关研究工作资料、数据以及财物、住房等交接事宜。

第三十九条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独立法人的单位)的接收函;

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

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档案及户口落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十条博士后出站的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将《XX理工大学博士后离校通知单》交至流动站。

第七章博士后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我校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我校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XX市落常住户口,凭人保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保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黑龙江省在XX市建有博士后公寓,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入住。

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四十六条在职博士后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

对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在XX市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或入园问题。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博士后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资助、自筹经费和企业资助三种;

科研资助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黑龙江省政府博士后资助经费和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金三种。

国家资助:

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拨资助名额及经费。

国家统招统分博士毕业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员可申请。

学校在每个流动站择优选择2-3人享受资助,额度为2-5万元,每站资助经费总额不超10万元。

自筹经费:

由合作导师或本人自筹经费,文科每人每年确保不少于1.5万元研究经费,理工科每人每年确保不少于2万元研究经费,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不受指标限制。

企业资助:

各流动站与企业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经费由企业提供,具体标准按照联合培养招收协议执行。

联合培养招收的博士后不受指标限制。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是国家设立的专项经费,是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的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或补充经费。

根据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择优分等级资助。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

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

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人事处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9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人事处,由学校统一上报。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办法执行。

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

是黑龙江省政府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进入我省地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其完成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任务。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金:

黑龙江省政府对出站后来(留)我省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设立的博士后专项经费,是资助出站博士后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启动资金。

该经费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八条博士后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包括购买资料、实验试剂、小型仪器;

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图书资料、复印费、出版学术著作、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该项费用使用需经合作导师同意,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四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归学校所有,由合作导师所在实验室使用。

第五十条工作期满,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可申请黑龙江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津贴。

第五十一条博士后的经费管理由校计划财务处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

博士后出站后未用完的经费,由学校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对国家、省市下拨的博士后经费,学校人事处从经费中提取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九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工作证、工资待遇等。

第五十四条档案馆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出。

第五十五条组织部负责办理博士后组织关系的迁入和迁出等手续。

第五十六条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人事处社保办负责博士后医疗保险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第五十九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第六十条科学技术处协调各学院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第六十一条后勤集团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第六十三条保卫处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第六十四条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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