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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能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独立自主的

二、公司的分类

1、依据股东责任性质划分:

P21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出现与公元13世纪,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组织形式

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具有现代公司的法人资格

出现于公元15世纪

由无限股东和有限股东组成

无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股东承担有限出资责任

无限股东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出现于公元17世纪初期

所有股东都只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

公司第一次具有了现代意义的法人资格

拥有超强筹资能力,适应现代化大生产需要

公司成立实行国王特许设立制度

出现于公元17~18世纪

由一位无限股东和五位以上有限股东组成

在筹集资本能力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

在股东责任上与两合公司类似

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容易成立

出现于公元1892年《德国商法典》

是唯一由法律创造的公司组织形式

股东都承担有限出资责任

公司具有现代意义的法人资格

2、依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划分(P21)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资两合公司

3、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划分(P22)

母公司

子公司

二者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母公司能够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控制一般是通过持有其股份实现的

子公司的子公司仍然是母公司的子公司

母公司能够通过间接控制实现关联交易

解决办法:

《公司法》20、21条

4、依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划分(P22)

总公司

分公司

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有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应当得到总公司的同意

实践上为了方便分公司的经营,总公司一般会给予分公司一定的事先授权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

公司法的概念:

P24

公司法的作用:

1、构建合格的市场主体

2、平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的利益

四、我国公司法的发展

第一部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通过背景: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得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认定。

为了顺利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通过了第一部公司法。

第一次修订公司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同日开始实施

修订目的:

为了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公司法相关的两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67、229条)

第二次修订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开始实施

为了适应《政券法》关于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新规定,公司法也对一个相关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删除131条第二款)

第三次修订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修订意义:

1、大大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

2、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活动的自主性

3、进一步加强对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P31

三大特征:

责任的有限性

经营的封闭性

信用的两合性

1、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责任的有限性

(对外部债权人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对投资的公司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

2、经营的封闭性

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

公司规模较小,适应中小型企业需要

股东之间保持高度团结与信任

股东转让出资受到限制

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3、信用的两合性

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公司的信用能力取决于公司的资本

(信用的资合性)

公司的股东亲自管理公司,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

(信用的人合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P32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性质:

公司对内对外活动的基本准则

制定者:

公司的全体股东

约束对象:

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P33

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

验资

注册登记

(3)验资

验资机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后果:

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证明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验资机构为股东缴纳出资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

组成:

全体股东

公司的权力机构

召集人:

主持人:

董事长

召开时间: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职权:

P35

议事规则:

有限的公开投票,民主表决制度

3~13名董事(我国一般只承认自然人董事)

产生: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股东利益)

经营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

(董事会的相对独立性)(执行股东会做出的决议)

召集主持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P37

任期:

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体现经理的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

(体现经理的自然人属性)

3名以上监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监事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不少于1/3)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P38

监督机构

监督对象: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开会时间:

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公司对内对外活动的代表人

具有唯一性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章程决定)

四、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资本的国有性

股东的唯一性

特殊性: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设立

设立

不设立

董事会产生

由股东会选举

应当有职工董事

董事会职权

享有部分股东会职权

非职工监事产生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由出资人委派

监事会人数

不少于3人

不少于5人

P39

最低资本限额

3万

10万

出资期限

两年内分期缴纳

一次性足额缴清

股东投资限制

对自然人股东有限制

组织机构

不设立股东会

股东责任

更严格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上市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P40

资本的股份化

规模的大型化

经营的公开化

1、资本的股份化

公司以对外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

(股票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

股份是以等额的股票表现的

(每一张股票的面值和面额是相等的)

2、规模的大型化

能够筹集大量生产资本,适应大型企业的需要;

股东不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管理;

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3、经营的公开化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主要公开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人事变动;

政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P41

发起设立

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不大

募集设立

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发起人订立发起协议并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缴公司股本并进行验资

发起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3)发起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公司股票社会公众

(发起人)(认股人)

股票承销商股票

(证券公司)

1、与承销商(团)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应当由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

承销方式可以采用代销或者包销P148

2、与银行签订股款代收协议

保证发起人具有承担设立不能责任的能力

保护认股人的合法权益

3、制作招股说明书

销售股票的广告说明

4、申请发行股票

审核机构:

P145

审核制度:

审批制

5、制作认股书

买卖股票的格式合同

6、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缴纳股款

填写内容:

认购股数、金额、住所

7、验资

(4)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P42

(5)注册登记:

P43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组成

股东参加会议是纯粹的权利

股东一般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会议召开时间条件

P45

召集人

议事规则

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方式

累计投票制

一人一票制

5~19人

3~13人

董事长产生办法

由董事会选举

公司章程约定

会议召开时间

每年至少两次

过半数董事出席

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性质

必设机构

可设立执行董事

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概念:

P48

上市公司特殊规定

1、公司上市优势:

方便公司进行融资活动

2、公司上市条件:

P153

3、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P48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界定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入伙与退伙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

合伙企业的概念:

P14

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承担

2、合伙企业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4、合伙人之间具有“四共”关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活动的最高准则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的记载事项由合伙人自行决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事项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或依法处理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不拥有合伙人出资的所有权

合伙人出资没有最低出资数额的要求

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可以与协议约定数额不符合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财产权利、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P16

5、有经营场所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P17

合伙企业财产的归属:

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共有)

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基础

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的特别规定:

P14)

保证合伙企业财产的完整

保证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P18

入伙概念

入伙条件

入伙后果

2、退伙:

退伙概念

退伙类型

退伙后果

第四章、商标法

商标的界定

商标的构成

商标权

商标的特殊类型

一、商标的界定

商标的性质:

标志

三大要素:

是商品上的标志;

是经营者的标注;

目的是为了区别

1、价值性

2、显著性

二、商标的构成

1、商标的基本构成:

文字:

中文汉字、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图形:

平面图形、立体图形

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最常见的商标)

构成商标文字与图形的基本要求

————体现显著性

不能过于简单

不能过于复杂

中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

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国际红十字会的名称、标志

民族歧视的

夸大宣传、欺骗性的

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地名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商品的特点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实施之前已注册商标不受限制

三、商标权

商标权的范围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本质是一种财产所有权

其核心权利是使用权

该使用权属于一种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通常又被称为商标专有权

图表

商标的注册程序

1、时间范围:

P216

保护期10年

可以多次续展

2、地域范围:

仅在本国范围内保护

《马德里协定》以商标国际注册加以解决

3、商品类别范围:

在申请商品类别范围得到保护

四、商标的特殊类型

1、防御商标

(1)防御他人以类似标志侵犯商标权

防御方法:

在一类商品上注册多个近似商标

(2)防御他人“傍大款”降低自己商标显著性

在多类商品上注册同一个商标

2、等级商标

在一类商品上注册多个商标

目的在于标明所经营商品的等级

3、证明商标

商标权人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

商标权人本身不使用该商标

商标权人自行制定相关商品的质量标准

(该标准比国家或行业通常标准更加严格)

商标权人授权商品经营者使用证明商标

使用目的是为了证明使用者的商品质量水平

4、驰名商标:

P218

5、原产地商标、地理标志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的字面含义

————从事消费活动的人

“消费者”的法律涵义:

自然人

1、人的法律意义

法人

购买商品

2、从事消费活动

接受服务

生活消费

合法目的

生产消费

3、消费目的

非法目的

“经验法则”

消费者的法律定义:

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例外规定:

P234

二、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差别保护原则

国家保护原则

基本内容:

给予消费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消费者和经营者不同的法律待遇,提供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护来实现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出发点:

事实上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

为了实现法律地位的真正平等,就必须在法律待遇上体现出差别对待

消费者特殊保护待遇的体现:

在《消法》中消费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经营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消费者根据《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恰恰就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经营者应以谨慎态度对待消费者的权益

明确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国家应当承担起第一保护人的责任

明确国家的保护责任重在事前保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

责任主体的确定

责任赔偿范围

特殊赔偿的规定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垄断法的发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

《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垄断组织

垄断组织特征:

不反对垄断组织本身

垄断相关市场

制定垄断价格

攫取垄断利润

损害消费者权益反对不当的垄断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体具有经营性

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害对象多样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欺骗性销售商业贿赂

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搭售商业诽谤

非法招投标限制竞争

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知名商品

假冒企业名称

假冒质量标志

实施主体是市场交易的经营者

给付形式包括金钱形式和其他报偿

(金钱回扣、支付佣金;

提供免费度假、旅游、宴席、色情服务;

赠送物品、房屋专修;

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

给付方式:

秘密给付

(不得在帐外暗中给付)

给付对象:

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

(客户的负责人、合伙人、代理人、雇员;

政府公务人员)

给付目的:

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

表现形式:

一、虚假宣传

商品的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广告宣传的情节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二、引人误解的宣传

宣传的内容违背一般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使接受宣传的人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其购买决定

1、商业秘密概念:

P245

2、商业秘密特征: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实用性——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保密性——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3、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大量销售商品

危害后果:

容易产生垄断,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例外规定:

P246

因某种原因,需要尽快将商品销售从而回笼资金或减少损失,而不得不以低价吸引消费者

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的行为

否定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P247

1、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要素:

经营者存在客观优势(主要表现为垄断优势)

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附加的要求具有不合理性

1、主观上具有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

(影响任何经营者的信誉都构成商业诽谤)

2、客观上采取的是散布、捏造虚假事实

(无论以何种方式影响他人信誉都构成商业诽谤)

3、诽谤对象是特定的商业对象

(按一般思维可以推测出诽谤对象即构成商业诽谤)

1、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公用事业企业

该行为表现为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附加商品

该行为的手段主要是拒绝、中断、削减相关服务

该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垄断利润

2、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主要类型: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反垄断法

立法过程:

1994年,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商务部受委托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1998年,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003年,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5年,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常委会审议;

2007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常委会审议;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

第七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

广义合同:

任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

劳动合同

行政合同

国家合同

中义合同:

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性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

身份性民事合同

狭义合同:

P68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对性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是平等的

意思表示的含义:

意思——当事人内心的愿望

表示——当事人用某种方法表达出的愿望

意思表示——当事人用某种方法表达出的内心愿望

效力平等的含义:

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应当出于自愿

合同应当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上

合同的内容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效

第三方一般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责任

合同相对性存在例外情形

三、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是否规定名称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获取权利是否付出代价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的名称是法律(主要是合同法)规定的

法律不仅赋予其名称,更重要是赋予其特殊规范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买卖、供用电水汽热、租赁、融资租赁、赠与、借款

建设工程、承揽、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

居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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