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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

厂房"

合并;

其余内容,单独编入"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与可燃、易燃材料堆场"

一章。

对"

厂房的防爆"

作了修改和补充。

  五、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直燃型机组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建筑的面积作了适当放宽、明确了建筑中设置敞开楼梯间时的防火分区面积计算及中庭的防火要求等。

  六、对"

消防车道"

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七、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八、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

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装置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九、增加了"

防烟与排烟"

  十、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调整。

  十一、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十二、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

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

邮政编码:

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次

 1总  则

 2术  语

 3厂房和仓库

  3.1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易燃材料堆场

  4.1一般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4.4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4.5可燃、易燃材料堆场的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

 5民用建筑

  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业建筑的规定

 6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7建筑构造

  7.1防火墙

  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3屋顶、屋面和建筑变形缝

  7.4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7.5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7.6天桥、栈桥和管沟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1一般规定

  8.2室外消防用水量

  8.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

  8.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用水量

  8.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8.6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7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9防排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一般规定

  9.2自然排烟

  9.3机械防烟

  9.4机械排烟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一般规定

  10.2采  暖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

 11电  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输配电线路、灯具等电器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  录

1总 则

 1.0.1为在城市建设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仓库);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非民用地下建筑、油气田、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和石油化工厂的室外装置和构筑物。

  注: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度超出室外地坪面高度不超过1.5m者,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住宅楼层底部为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按1层计。

 1.0.3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4建筑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及其他本规范未作明确规定者,其建筑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国家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必要的试验、专题评估和论证,依据本规范的防火设计原则确认可行后,方可设计采用。

 1.0.5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建筑高度Buildingheight

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0.2多层厂房(仓库)Multi-storiedindustrialbuilding

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2.0.3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industrialbuilding

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2.0.4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0m的货架仓库。

 2.0.5商业服务设施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

设在住宅首层,且一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超市、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公共服务用房。

 2.0.6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级及其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综合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博览建筑、图书档案建筑、医院、学校、科学实验楼、百货楼等。

 2.0.7商住楼Commerce/residencebuilding

首层设有防火隔间建筑面积超过300m2商业、商务设施或在2个楼层及以上设有公共服务设施,且商业和商务服务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2的居住建筑。

 2.0.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0.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10明火地点Openflamesite

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11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防爆等级低于相应防护要求的电气装置等固定地点。

 2.0.12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构件。

 2.0.13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

 2.0.14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构件。

 2.0.15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对任一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h表示。

 2.0.16闪点Flash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

 2.0.17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汽、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汽、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18沸溢性油品Boilingspill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19安全出口Safetyexit

通向直通室外、疏散楼梯(间)、或符合规定要求的疏散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

疏散出口从房间连通疏散走道或门厅的门。

 2.0.20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物内部采取规定要求的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措施分隔,用以控制和防止火灾向其邻近区域蔓延的封闭空间。

 2.0.21

 2.0.22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建筑物着火后,其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不致引燃相邻建筑物,便于消防扑救的空间间隔。

 2.0.23敞开楼梯间Stairshaft

一面敞开的楼梯间。

 2.0.24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well

在楼梯间出口处设有向疏散方向开启、火灾时能保持关闭的门,并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间。

 2.0.25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well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和防烟设施或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的楼梯间。

 2.0.26闷顶Blindgarret(查一下依据)

封闭式吊顶或封闭式吊顶面积占总吊顶面积一半以上的吊顶与屋面板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

 2.0.27天桥Flygalley,Overbridge

主要供人员通行的架空桥。

 2.0.28栈桥Trestle

主要用于输送物料的架空桥。

 2.0.29筒仓、圆仓组群Groupofsilos

立筒式、浅圆式粮食储存仓中由若干个筒体组成、且由上下通廊同时联系的完整工艺单元。

 2.0.30消防软管卷盘Firehosereel

由阀门、输入管路、卷盘、软管、水枪等组成,并能在迅速展开软管的过程中喷射灭火剂的灭火器具。

又名消防水喉、消防卷盘。

 2.0.31轻便消防水龙Portablehoseassemblies

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等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

 2.0.32防火阀Firedamper×

安装在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管路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达到规定温度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具有足够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0.33排烟防火阀Smokeexhaustfiredamper×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具有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0.34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0.35厂外铁路线Off-siterailwayline

工业企业和仓储区域外与全国铁路网(含地方铁路)、其他企业等衔接的永久铁路。

 2.0.36厂内铁路线In-plantrailwayline

工业企业和储运企业区域内的铁路。

 2.0.40消防用电设备Fireelectricalequipment

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用电设备。

3厂房和仓库

3.1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按表3.1.1的规定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共5类。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

表3.1.1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1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丙类液体雾滴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2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

 3.1.3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仍可按丁、戊类划分。

 3.1.4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1.5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根据仓库内储存物品的性质,按表3.1.5的规定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共5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B。

表3.1.5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

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6同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7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以及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仓库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共4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和仓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举例见附录C。

表3.2.1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构件名称

墙和柱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柱、承重墙

2.50

2.00

难燃烧体

0.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1.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1.00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0.75

2.50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燃烧体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0.15

 3.2.2单层及二层厂房和单层仓库的梁以及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但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

 3.2.3单层、多层厂房或仓库内全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柱、梁、承重墙、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及非承重墙的耐火极限可按低一级的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

 3.2.4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但可燃物较多的场所除外。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可以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吊顶,如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但在遇高温或火焰时能在设计疏散时间内保持其完整性。

 3.2.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承重外墙和房间隔墙,以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0.25h。

 3.2.7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厂房(仓库)(甲、乙类物品仓库和高层仓库除外),当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

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0h。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单层、2层甲、乙、丙类厂房和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其非承重外墙可采用的B1级复合板材构筑,但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注:

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要求。

 3.2.8甲、乙类厂(库)房,丙类物品仓库,当采用金属结构作承重构件时,其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以及用金属结构作承重构件的丁、戊类厂(库)房,其耐火等级可按二级确定;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其耐火等级应按三级确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可以烧到的梁、柱等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等其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要求。

 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单层、2层甲、乙、丙类厂房,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板材构筑,但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要求。

 3.2.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和甲、乙类厂房,防火分区间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要求提高1.00h。

3.3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单层

多层

高层

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一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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