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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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要求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养护工程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并已委托开展专项养护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工程必要性及可行性、工程技术方案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政策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衔接,确保航道养护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及时到位。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

养护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维护标准和例行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航道现状条件和航运发展需求,合理论证确定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并按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重新论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过船建筑物年通航时间保证率等。

第十四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按照《内河维护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实施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确保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的完好。

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管理原则上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管理原则上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

航道例行养护作业可以委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实施,但主要养护内容航道疏浚和护岸整体修复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合同段可按航道或者航区捆绑方式划分,合同期可为1至3年。

具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综合巡查,骨干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并按航次填写《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附件1)。

如发现缺陷,应当在次日填写《航道养护联系单》(附件2)并附相关图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十六条骨干航道例行养护遵循“高标准养护,严要求管理”的原则,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一类维护有关标准执行。

并建立航道水下断面监测、水位测报公告、船舶流量观测等相关制度。

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航道例行养护实行现场检查和年度技术考核制度。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对航道例行养护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年度技术考核自评,省港航管理局每年对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组织现场抽查,并组织航道养护年度技术考核。

航道例行养护历次现场检查结果、养护作业的各项记录、养护管理各类台帐和统计资料等是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统计,按内河骨干航道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两类分别及时填报《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附件3)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附件4)。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度或者本年度(统计数据截止到25日)的例行养护工作情况报省港航管理局。

第十八条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

第十九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的养护管理,督促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通航要求,做好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的例行养护。

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辖区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专项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养护工程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根据所在地点、工程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由市级或者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当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相关职责和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

专项养护工程规模较大或者技术较复杂的,可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

重点专项工程的设计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批,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设计审查时应当邀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港航管理机构和有关乡镇政府等单位的代表参加,投资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专项养护工程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设计批复应当明确工程的必要性、规模标准和主要工程内容、平面布置和结构型式等主要技术参数、概(预)算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专项养护工程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工程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签字审核要求,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变更超过批准概算10%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批复。

第二十三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同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专项养护工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对专项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各种原始记录严禁涂改或伪造。

重点专项工程应当参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其余专项养护工程要逐步推行社会监理。

重点专项工程应当参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委托试验检测单位检测。

第二十五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包括质量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保障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项养护工程进度统计,及时填报《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年)报表》(附件5)。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或者本年度(统计数据截止到25日)的工程进度、质量情况报省港航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专项养护工程已按批准的工程标准、规模和内容建成,已通过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或者委托试验检测单位出具了质量检测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总结报告和竣工决算编制完成,竣工资料整理完备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批准的工程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重点专项工程由省港航管理局组织或者委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接养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听取并审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和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意见或者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审阅工程竣工资料;

审核竣工决算,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附件6)。

专项养护工程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专项养护工程竣工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原件由使用(管理)单位保存。

竣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管理资料,包括设计和有关变更文件及批复,有关合同、协议和招标投标文件等。

(二)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施工结算、竣工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计划、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记录,其他工程技术资料等。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意见或者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含竣工决算审价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章应急抢通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航道突发事件、特殊水情(通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地震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航道灾情、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沉船或者人员伤亡事故、以及与航道有关的其他性质严重的突发事件等航道应急事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紧急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港航管理机构,同时抄送省港航管理局;

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者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的航道养护工程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各单位均可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送省港航管理局和其他相关单位。

需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送的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由省港航管理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对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航道及相关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辖区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港航管理机构,并按照管理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修保通工程。

各级航管理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并按照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于每年8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同时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电子版。

经省港航管理局初步审查、整理汇总,报省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航道设施的建设技术规范和港航管理机构明确的时限等要求自行或者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费用。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组织代履行,代履行的具体费用可按照《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过船建筑物停航检修应当按照《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规定报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同时按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要求,连续停航超过72小时的,由省港航管理局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六章技术考核

第三十四条航道养护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年度技术考核,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

例行养护技术考核应当将现场检查、定期抽查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专项养护工程技术考核应当以验收结果为主要依据。

技术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圆满完成养护年度预算且工作质量良好的,考核为优良;

完成养护年度预算80%以上且工作质量符合要求的,考核为合格;

完成养护年度预算60%以上且工作质量符合要求的,暂定为合格;

未完成养护年度预算的60%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考核不合格。

对年度技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扣减次年养护预算额度。

第三十五条例行养护技术考核工作按照辖区港航管理机构自查自评、上级港航管理机构抽查方式进行。

抽查时应当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查看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综合考评打分,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六条技术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管理,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航道巡查、统计资料、廉政建设等;

(二)航道维护与观测,包括维护计划制定与实施、航道维护尺度达标情况、航道测量、疏浚、清障、水位公告、航道信息发布等;

(三)航标维护,包括航标及其他标志标牌配布与设置、日常养护、灯光质量、航标失常恢复、航标台账资料及航标器材质量等;

(四)整治建筑物维护,包括整治建筑物和港航管理公务码头等管理服务设施的检查、维修、保护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五)航运枢纽及船闸维护,包括运行管理规章的制定及执行,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水工建筑物的观测检查、运行调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六)船艇维护,包括工作船舶机电设备维护、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技术资料等;

(七)航道护岸和绿化养护,包括护岸养护完好情况、护岸维修质量、绿化养护情况和养护质量等。

第三十七条年度技术考核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辖区航道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计划及执行情况,分类和综合评价意见,问题与建议,《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技术考核表》(附件7)。

《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技术考核表》共8类,每一类总分100分。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开展自查自评、抽查和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时,应当对照各考核表内容进行考评打分。

其中表一至表四和表七,均应考评打分;

辖区内无船闸、航运枢纽、航道护岸和绿化的,表五、六、八可相应不考评;

各单位得分取各类得分平均值。

现场抽查考评时,对被抽查的每条航道按上述方法进行考评打分,再取各航道得分平均值,确定最终得分。

各市年度技术考核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省港航管理局。

省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总结报告,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于次年二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

2.航道养护联系单

3.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

4.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

5.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年)报表

6.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7.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技术考核表

 

附件1

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

一、巡查概况

巡查时间:

航道名称:

起讫点:

巡查里程:

参加人员:

二、航道缺陷情况

1.航道淤积情况

地点:

概况:

2.护岸、管理码头缺陷

3.航标缺陷

4.碍航物情况

5.航道绿化缺陷

6.其他情况

附件2

航道养护联系单

我单位(部门)于年月日,在

航道巡查时,发现下列航道缺陷,请安排养护。

巡查报告单位(部门):

相关图片附后。

附件3

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

单位:

(公章)年季

航道名称工作量

小计

备注

测量

平方公里

疏浚

立方米

整治建筑物修复

平方米

管理码头修复

系缆桩

修复

航标维护

座/座次

无主碍航物清除

艘/吨位

处/吨

绿化养护

合计金额(元)

注:

1.本市辖区内河骨干航道:

公里。

航道巡查里程数:

公里,参加巡查人员:

人次,发送联系单数:

份。

2.本表是指已经完成的养护工作量。

附件4

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

单位(公章):

年季

项目

计量单位

计划数量

完成工程数量

完成金额(万元)

本季度

自年初累计

碍航疏浚

整治建筑物

维修管理码头(埠头)

打捞沉船

其他清障

其他维修工程

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不计列本表中。

附件5

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年)报表

工程名称

投资

(万元)

工程进度情况

1.凡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养护工程,均需填写本表,从前期工作开始填写。

2.工程进度情况应按主要工程量(如护岸砌筑、陆上土方开挖、水下土方疏浚、管理码头桩基、上部结构等)详细说明,工程完工后其主要工程量均应填写完整。

3.每年底各市需填报所有专项工程合计完成提高航道等级公里,新建护岸米,陆上土方方,水下土方方,增设标志标牌座,新建管理码头座。

附件6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工程验收组

年月日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依据

(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时间)

建设规模

(按批准文件内容填写)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分述主要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量,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

投资执行情况

(批复概算、资金构成及到位情况、竣工决算及审计结论)

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意见。

竣工验收鉴定意见

(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完成情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作出评价,综述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情况,对工程质量作出评定意见;

对投入运行提出要求。

十一

存在问题及

处理意见

(对尾留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交接单位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或职称

签字

主要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组签字表

单位

组长

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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