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概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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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
(2)调节经济结构:
(3)调节收入分配: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大致上经历了以下几个比较重要的历史时期:
(一)1994年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
2.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
3.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
4.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二)200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2003年以来,相关部门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
1.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
2.加强与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
(三)2008年以来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2008年以来,围绕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强与改善民生以及统一税法适用,国家进一步开展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
1.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
2.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制改革
4.加强与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4.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
上述这17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Ch1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
Ch2营改增的税收制度
Ch3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
第一章 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
税种分类
税种名称
作用
商品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
主要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第一节 营改增的背景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营业税的历史沿革:
西周的关市之征中的市税、明代的门摊、清代的铺间房
南京国民政府《营业税办法大纲》(1928.7),首次命名营业税
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8年~1984年,取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及后来试行的工商税
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立统一、规范的营业税制
2009年,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
2012年,“营改增”改革开始试点
营业税的特征:
1.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3.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
4.计算简单,操作方便
增值税的规模与特点
1.部分地区试点阶段
1979年下半年起,襄樊→上海、柳州、长沙、株洲、青岛、沈阳、西安,建立VAT制度
2.全国分步试行阶段
1982年底,扩大征税范围
3.统一、规范的增值税制度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增值税转型
2009年,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图1 1994-2012年国内增值税收入规模及变动
图2 1994-2011年进口货物增值税收入规模及变动
增值税基本特征:
1.实行价外税
2.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
3.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4.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
5.出口退税
二、营业税制与增值税制的交叉
计算机软件销售
专利、非专利技术占软件价格一半以上
电信线路维护维修及电信终端维修中存在交叉
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
三、两税并行的问题
第一,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第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第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例如,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四、“营改增”试点地区时间表
2012年1月1日 上海市
2012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转换,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转换。
2013年8月1日 全国范围内推开
五、“营改增”扩围
2012.1.1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013.8.1现代服务业(广播影视服务)
2014.1.1铁路运输、邮政业
2014.6.1电信业
小结营改增的推进步骤
Step12012年部分行业、部分地区
Step22013年8月1日某些行业、全国范围
Step3计划2015年底前完成全行业、全范围
授课提纲
模块一:
营改增原因分析与改革进程
模块二: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率、征收率
模块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模块四:
一般纳税人纳税操作
模块五: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
模块六:
过渡政策
模块一:
(一)营改增原因分析
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避免重复征税是以抵扣链条完整为前提的
如果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出现什么结果?
(二)改革进程
模块二: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征收率
问题:
营改增范围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1.汽车租金
2.房屋租金
3.转让专利权
4.航空公司出租飞机,不配备操作人员
5.航空公司出租飞机,配备操作人员
6.代理报关服务
7.广告服务
8.软件开发
9.工程设计
10.工程建筑
(一)营改增范围、税率、征收率
征税范围
税率
征收率
交通运输业
11%
3%
部分现代服务业
有形动产租赁
17%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1”: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轨道交通运输
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暂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快递业务是否营改增?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际执行中
有快递经营许可证:
邮电通信业,不改增值税
无快递经营许可证:
运输业或货代业征税,改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
不征收增值税
“6”: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代理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
注意:
广告服务: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财税[2012]86号: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非“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解析:
营改增范围
(1)
T(有形动产租赁)
F(不动产租赁,缴纳营业税)
5%
T(研发和技服)
T(干租,有形动产租赁)
T(湿租,交通运输业)
营改增范围
(2)
T(物流辅助服务)
T(文化创意服务)
T(信息技术服务)
F(建筑业,继续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率)
主要内容
专题一 增值税最新政策归集
专题二 营业税最新政策归集
专题三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征税范围总结
二、税率征收率表
三、增值税发票使用及管理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
应税货物(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应税服务(原营业税范围内的劳务;
增值税扩围)
(一)增值税扩围时间表
(二)应税服务具体规定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铁路运输服务
2014年1月1日起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和收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代理记账按“咨询服务”征税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邮政通信业
邮政服务通信服务
邮政2014.1.1;
电信2014.6.1,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主题:
将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运输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邮政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执行期限: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
制定背景: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制定发布本公告。
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
实施前: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1+3%)。
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的,按营业额全额计算。
实施后:
按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即全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
兼有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