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安徽交通运输厅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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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0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31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132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13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134
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处1.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35
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136
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及时纠正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137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138
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139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140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141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警告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42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
(二)项
143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144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145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146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147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148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149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50
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
(二)项
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51
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