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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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算。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如执法部门办案费;
常例性的专项检查经费;
监管、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中央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中央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财政部申报。
第二十条中央部门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先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中央部门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将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
中央部门固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财政部审批;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以下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五章项目排序
第二十四条排序原则
(一)“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排序方式
(一)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二)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中央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依法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中央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中央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中央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
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
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六条中央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垂直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
机动经费也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九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
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
第四十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实行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一)垂直管理部门动用机动经费时,应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用。
(二)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动用机动经费时,可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安排用于相关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每年11月底前将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垂直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
中央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中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中央部门应当将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同时废止。
项目申报文本范例及填报说明(财预[200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