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习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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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演员由于电视剧出名,意味着电视剧已经发表,因此不存在侵害发表权的问题,A错误。
复制权属于制片者,而不是该演员,所以D错误。
该演员对于自己的表演形象享有肖像权,不经其同意,不能为营利目的使用,该公司擅自使用该演员表演形象的行为侵害了该演员的肖像权,所以C正确。
不存在表演者权这一说法,所以B错误。
3、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中对于甲的人体艺术照,乙享有著作权,甲没有参与创作活动本身,不是合作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不过甲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乙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不得侵害甲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因此乙如果要出版发行甲的照片,必须经甲同意,乙未经同意出版发行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所以A正确。
4、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
【解析】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为B,根据这个答案进行解析的大多数观点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如果小偷的偷窃行为造成乙的财产损失,甲违规安装防盗网的行为与小偷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小偷和甲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乙的人身损害,由于与甲的行为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5、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
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析】200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题中行人乙违反交通规则,甲紧急刹车,应减轻甲的责任,即对乙的损害,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正确。
【注意】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6、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
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
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答案】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C与D的事实由被告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某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方,要支持其主张,他至少应证明进入其鱼塘的污水是甲工厂排放的以及因此给其造成损害的具体数额。
所以,A、B错误。
【注意】对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
第66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中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并提供绳索,乙对甲则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例如乙提供的绳子应适合攀爬等,甲在攀爬时绳索断裂,说明绳子不适合攀爬,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乙对甲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甲用绳索攀爬的行为导致自己受重伤,自己应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应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A正确。
至于丙、丁,仅仅是协助固定绳索,绳子不是他们提供,也不是他们提议让甲从阳台攀爬,二人对甲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8、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
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国土局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薛某发表的报道的题目是“市国土局成贪污局”,报道内容属实,并未捏造事实,因此未侵害被判缓刑的前局长的名誉权。
至于未涉案的副局长,报道的题目和内容均与其个人无关,没有侵害他的名誉权。
所以D正确。
9、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题中酒店对甲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造成甲损害的是乙的行为,即第三人行为,但是酒店保安未出面制止的行为具有过错,因此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承担补充责任,所以C正确。
10、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
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污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所以A、C的抗辩不能成立。
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并.不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所以B的抗辩不成立。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所以D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1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丁不是由于跌入深坑发生损害,所以对于丁的损失,甲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题中丙为避让被撞倒的标志驶向人行道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引起险情发生的是乙的行为,所以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了施工致害责任,内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
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内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
12、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解析】《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题中文某侵害了冯某的财产权,但是轿车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冯某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冯某的女友与冯某分手和文某撞车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文某不须负责,并且冯某的女友与冯某分手产生的精神痛苦也不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所以冯某不能要求文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B错误,D正确。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题中文某侵害了冯某的财产权,并未侵害其精神性人格权,不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所以C错误。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本题中文某损害了冯某的轿车,汽车可以修理,文某支付修理费即可,不须向冯某赔偿一辆新车,所以A错误。
【注意】《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继续适用,有观点认为该条不能继续适用。
13、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
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答案】BCD
【解析】本题中造成马某损害的是谭某与马某的争抢行为,丁某垒围墙的行为与马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丁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错误。
谭某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谭某的致害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正确。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题中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谭某的监护人的责任,所以C正确。
本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责任问题,谭某的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自己责任,因此本案适用的是特殊侵权归责,D正确。
14、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解析】肖像,是指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维护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的权利。
本题中张某并未使用赵某的肖像,赵某对自己的个人外形并不享有权利,不能禁止他人整容成自己的形象,也不能禁止他人模仿自己的个人形象,所以张某并未侵害赵某的肖像权,AB错误。
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形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本题中张某承接商业广告、参加表演并未以赵某的名义,并且张某的行为并未降低赵某的社会评价,所以张某未侵害赵某的名誉权,C错误,D正确。
15、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题中大华商场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广告牌坠落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大华商场和飞达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大华商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基于承揽合同向大华商场追偿,所以C正确。
【注意】《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6、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
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
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
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答案】ABD
【解析】《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
”侵害财产权的,应当赔偿财产的实际价值。
本题中花瓶市场价值100元,王某只能要求侵权人李某赔偿100元,所以D正确,C错误。
王某与甲商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商店向王某交付的标的物应是明代制品的瓷瓶,甲商店交付的是赝品,应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有权要求商店赔偿5万元,所以B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题中甲商店有欺诈行为,王某有权要求甲商店双倍返还价款,所以A正确。
17、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未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雇主责任和法人责任,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本题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用人单位责任,由乙承担责任,丙、丁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丙、丁追偿。
18、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
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
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丙的致害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中,应由该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丙都不须承担责任,所以ABC的表述错误。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该机关有权减轻责任,所以D的表述错误。
【注意】《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法人责任,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责任。
根据用人单位责任,本题也应选择ABCD。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9、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答案】ACD
”该条规定施工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是施工人,所以B的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所以AC的说法错误。
意外事件不是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况且本题中造成丁伤害的也不是意外事件,所以D的说法错误。
20、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D,本题的答案有争议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理论界至今存在争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题中甲酒后超速驾车行为与乙逆向行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丙的损害,属于该解释认定的典型的直接结合行为,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这种没有共同过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的共同侵权行为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限于共同过错行为,因此这种客观关联共同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观点认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2条的规定可知,共同侵权行为限于共同过错行为,本题中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司法部给出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说明出题人采纳了前一种观点。
21、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