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评审条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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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六)组织评审和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组织评聘部门的核查人签字并加盖核查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按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照《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组织人才工作部门授权组建,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准确评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正高级评委会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组建,高级评委会和非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中级评委会由省教育厅组建,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的中级及以下评委会由本校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市县党委(含洋浦)人才发展局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组建。

第十三条评委会一般由在职的具有相应职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及以下评委会委员不少于9人,各评议组委员不少于3人。

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中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3。

初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同级组织人才工作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

在组建评委会时,应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

评审第四章组织

第十五条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会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

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

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有向评委会推荐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召开评审会议,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委会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八条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评委会主任签名。

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存档。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

由评委会主任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九条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

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专人负责记录并做好存档,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条组织评审部门对评审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组织评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核准部门。

第二十一条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相应的职称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在审核过程中,对评审材料不齐全且不影响实际性结果的,退回组织评审部门补办;

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核准部门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审核通过的,核准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

未通过的,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具备评审权限的组织人才工作部门、教育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发文公布,并及时发放证书。

第二十三条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单位。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有关评审结果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

凡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等材料不退回申报人,集中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五监督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评委与申报人有下列亲属关系时,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组织评审部门告知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应当自觉接受组织人才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

已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委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由组织评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

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组织评审部门可以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调整或重新组建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

情节严重的,由组织人才工作部门取消其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建立评审随机抽查制度,组织人才工作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六则附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社区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妥善解决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实现新旧职称(职务)的顺利平稳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

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

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

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原高级实验师、实习指导老师高级讲师对应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原实验师、实习指导老师讲师对应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原助理实验师、实习指导老师助理讲师可对应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实习指导老师高级讲师)、讲师(实验师、实习指导老师讲师)、助理讲师(助理实验师、实习指导老师助理讲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待学校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及要求

过渡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过渡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

(二)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确认签名。

(三)审核发证。

各市县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初级职称分别由各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审核后发证,并将办证人员一览表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备案;

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的中级及以下由本校审核后发证,并将办证人员一览表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备案;

全省高级职称及各市县、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中级职称由省教育厅审核后发证。

附件3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总第一章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素养、专业教学水平、工作业绩和实践能力,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分公共基础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三类。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审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高级职称采取答辩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逐步增加实践操作等环节。

中级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可增加教学水平评价、讲课答辩、实践操作等评价环节。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社区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六条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省教育厅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近3年的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完成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培训任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时间每年至少1个月或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由各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3年内不得申报。

(三)师德行为不端,具有《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文件规定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条件

第一节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十条助理讲师申报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职满1年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助理讲师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具备基本师德素养,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2.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参与学校组织的本专业课堂教学评估达到75分以上。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企业实践活动,完成1篇教育教学总结或体会(1500字以上)。

第十二条讲师申报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博士学位,试用合格;

或者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2.专业实践要求

(1)参与本专业校本课程开设,结合专业特点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2)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累计达1周以上,并撰写调研报告1篇以上(每篇1500字以上)。

第十三条讲师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

(1)积极提高师德素养,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硕士可放宽至1年,博士不做要求),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集体奖励2次以上。

(2)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切合课程教学实践要求,围绕学生职业发展和行业创新发展,落实素质教育,重视工匠精神培育,引领学生全面发展。

(3)积极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2.专业能力与业绩成果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

教学基本功扎实,有较为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完成专业学科教学任务,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本人独立撰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指导意义的本专业教学论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讲课条理清楚,重点突出、难点突破,任务要求清晰,有效启发学生深入学习。

能做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所申报专业的教学微视频(15分钟以内)被中级评审委员会评价为“合格”以上等次。

(3)承担1门主干基础课的教学工作,任现职期间独立开设过1门本专业选修课或专题知识讲座。

课程教学符合学科特点。

参与学校组织的本专业课堂教学评估达到80分以上。

(4)在指导其他教师成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承担2次以上校级以上本专业教学公开课、示范课,并获得好评。

(5)参加教学评比、教师技能、班主任业务等比赛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奖)1次以上;

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等校级表彰奖励1次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讲师申报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或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1)主动跟进本校优势学科专业改革前沿和行业技术发展前沿,承担本专业校本课程部分模块开发。

结合专业特点积极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十五条高级讲师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申报条件中所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学年度考核结果获得优秀等次1次以上,且年均超额完成职称申报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达20%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或第2至6项中的两项以上。

1.获得国家人社和教育等部门授予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称号。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三名,一等奖限前四名)。

3.主持1项省级以上本专业相关课题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立项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成果鉴定材料),或个人的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或某项科技成果被推广使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教学水平高,参加教学类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1次以上(提供证书或文件)。

5.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1部具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5万字)。

6.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1部被3所以上中等职业学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

第十六条高级讲师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博士可放宽至1年),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从教以来本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班主任”1次以上(博士不做要求),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集体奖励2次以上。

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课程教学需要,围绕学生职业发展和行业创新发展需求,落实素质教育,着力打造工匠精神,能够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深受家长认可和同行赞许。

(3)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本人独立撰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指导意义的本专业教学论文2篇以上(每篇2500字以上)。

(2)教学语言准确生动,讲课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训练要点和任务要求清晰,有效启发学生深入学习。

所申报专业的教学微视频(15分钟以内)被高级评审委员会评价为“良好”以上等次。

(3)熟练地承担1门主干基础课的教学工作;

独立开设过1门本专业选修课或专题知识讲座。

课程教学符合学科专业特点。

参与学校组织的本专业课堂教学评估达到85分以上。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指导其他教师成长方面有突出的业绩,在专业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5)通过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答辩(外语学科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6)参加教学评比、教师技能、班主任业务等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1次以上;

或获得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以上;

或获得省级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1次以上或校级教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2次以上。

第十七条正高级讲师申报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2)获得“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或“海南省特级教师”等称号;

或是任现职以来曾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

或是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主动跟进本校优势学科专业改革前沿和行业技术发展前沿,规划和主持本专业校本课程开设。

第十八条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师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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