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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3

3定义和缩写3

4职责与权限3

5政策原则3

6工作规范3

7相关文件42

8记录和表格46

1目的

为了规范国际业务部跟单国际结算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受理效率。

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支行跟单国际结算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证(进口部分)、信用证(出口部分)、跟单托收(进口部分)、跟单托收(出口部分)等四个部分。

3定义和缩写

3.1信用证: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3.2跟单托收:

是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或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3.3集中行模式:

在该模式下,一级分行及下属机构和总行集团客户部受理业务,统一通过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的业务中台将跟单业务经新一代贸易融资操作系统(以下称“NTFS系统”)递交给总行北京国际贸易单证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单证中心”)处理,单证中心将业务处理结果直接通过NTFS系统反馈给业务集中处理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的业务中台。

3.4直联行模式:

在该模式下,二级分行或支行不必通过一级分行业务中台转递业务,而是直接将跟单业务通过NTFS系统递交给中心处理,单证中心将业务处理结果直接通过NTFS系统反馈给二级分行或支行。

各一级分行应结合本行管理条件、业务需求及原有的操作模式,在相关二级行或支行自身条件许可并切实落实相应管理手段和方法,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定直联行。

直联行的确定申请由一级分行统一报总行核准。

直联行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本行客户群体中有总行级重点客户,国际结算跟单业务笔数达到每年100笔以上;

(二)具备较高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条件、风险意识,配备专门人员2名,经单证中心或分行岗位实习培训合格;

(三)地理位置偏远,单据传递不便。

4职责与权限

见《进口信用证业务程序》、《出口信用证业务程序》、《进口代收业务程序》及《出口托收业务程序》

5政策原则

5.1信用证独立于商业合同之外,一旦开出,不受买卖双方任何契约的约束,信用证下各当事人应忠实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对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负责。

5.2跟单托收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业务,银行不负有第一性付款和审核单据内容的责任,只遵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

5.3办理进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出口托收业务的对象限于具有各类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公司类客户,包括外资企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等。

5.4办理进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出口托收业务应遵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

5.5办理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业务应遵从每笔跟单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

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出版物600号)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国际商会ICC出版物681号)。

5.6办理进口代收和出口托收业务应遵从每笔跟单托收业务所适用的国际惯例:

如《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

5.7支行办理各项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外管局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名录制、进口售付汇、出口收汇、短期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等管理规定。

5.8办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贸易融资业务相关审批/核准流程进行审批/核准。

5.9支行业务部门应于每月初与会计部门核对表外帐,对账结果应留存备查。

5.10支行收到客户出具的各类业务承诺书后,应将复印件交分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团队留存,同时支行对正本业务承诺书进行专夹保管。

5.11支行应严格执行总分行关于敏感地区业务的管理规定,切实落实业务办理的各项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上网核查是否不在联合国及相关结算币种所在国的制裁范围内、保存客户出具的针对特殊地区的业务承诺书及支行出具的贸易背景调查材料备查。

5.12对于跟单结算业务项下正本信用证、正本单据和电文的签收/交接,支行和分行国际部必须建立登记簿,登记相关单证名称编号、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妥善保管全套单证,保证单证在分支行内部人员间以及支行人员与客户之间单证传递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以及签收的连贯性。

5.13对于跟单结算业务项下的付汇,支行应记录即远期付款日,申报头寸并提示客户备款,按本规范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扣账处理;

对于跟单结算业务项下的收汇,支行应记录预计收汇日,收到汇入款应及时按本规范进行后续处理,对应收未收款项,应提示客户与进口商联系。

5.14跟单国际结算手续费原则上必须通过NTFS系统收取,如因客户账户性质等特殊原因导致手续费无法通过NTFS系统收取,支行应在第一次办理跟单国际结算业务之前填制《CCBS系统手工收取国际结算手续费核准单》,报分行国际业务部价格管理人员审批,并登记台账备查。

登记可以是在相应业务台帐中登记“手工收取”字样并加注收费日期和收费金额,也可单独设立跟单国际结算业务手工收费台帐,登记业务编号、收费日期和收费金额。

5.15支行应及时建立并更新NTFS系统内客户名称、扣费账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优惠费率和全额或部分保证金信用证开立和承兑手续费报分行国际业务部价格管理人员进行NTFS系统手续费率、优惠汇率的维护,保证NTFS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对于应收费用与NTFS系统维护费用不一致的情况,支行应在价格授权范围内在各类业务联系单费用栏位单独标注应收费用。

5.16支行和分行国际业务部通过扫描形式向单证中心提交业务材料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顺序依次扫描,扫描后,应检查影像包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漏扫,并及时通知单证中心。

6工作规范

6.1信用证(进口部分)

信用证进口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撤销、电提不符点、国外银行来单的审核、承兑、付款、拒付和退单等。

一、开立

(1)支行完成信用证开立前的初审和审批/核准工作后,将开证材料提交到相关部门。

(1)支行在NTFS系统中建立客户档。

1)审核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国内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2)登陆外管局系统查询“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确认该客户可以办理进口开证业务。

3)填制“NTFS系统客户信息新增申请表”(记录一),加盖业务用公章后,并专夹保管。

4)在NTFS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复核。

5)在NTFS系统中录入账户信息,并复核。

(2)如客户为首次在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则需要客户出具“进口信用证业务承诺书”,并专夹保管。

(3)如客户为首次在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支行应确认客户的手续费扣帐账户状态正常,如因客户账户性质等特殊原因导致手续费无法通过NTFS系统收取,支行应填制“CCBS系统手工收取国际结算手续费核准单”(记录二),报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并登记手续费台账备查。

(4)如需缴存保证金,支行为客户开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存入保证金。

1)开立保证金账户所需材料应按照相关会计管理规定审查留存,包括但不限于:

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授权书等。

2)保证金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缴存。

开立的信用证有溢短装时,保证金要按溢装比例进行上浮。

(5)如客户使用贸易融资额度开立信用证,则支行应按开证金额(含溢装上限)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额度扣减,并填写“额度支用通知书”,将正本给开证申请人,支行留存回执,额度支用通知书可以合并出具。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溢短装比例,额度支用通知单上的金额需要按照溢装上限计算后填写。

(6)支行审核材料的单证审核要点

1)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不接受手写申请书,填写内容应清晰完整,字号应不小于11号,特别是受益人和货描栏位。

♦有涂改的地方要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支行客户经理联系客户后签字确认。

♦申请书右下角要加盖“进口信用证业务承诺书”约定的印鉴,并由经办支行核验签字。

♦如申请人使用非我行格式申请书,需与我行开证申请书上加盖骑缝章。

♦申请书下方有关额度和保证金情况必须填写完整。

♦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客户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新客户建议填写手机。

♦如遇信用证付款期限在90天(不含)以上,支行应先向分行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团队提出申请,核准后方可办理。

♦如遇货物贸易信用证单据条款中无运输单据,如满足100%保证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下三个条件其中之一,则不需要核准;

若三个条件均不符合,则需要在“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审核意见单”中“本笔业务贸易背景情况”栏位进行注明,并报分行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团队核准。

♦如遇信用证交单期大于21天(不包括尾款的交单期大于21天的情况),应在“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审核意见单”中“本笔业务贸易背景情况”栏位说明原因,并报分行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团队核准。

♦如信用证涉及敏感地区,如受益人、港口、产地等在敏感地区,支行应先与分行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团队进行沟通,确认可以受理后方可继续办理,支行应切实落实敏感地区业务办理的各项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上网核查是否不在联合国及相关结算币种所在国的制裁范围内、保存客户出具的针对敏感地区的业务承诺书及支行出具的贸易背景调查材料,并在“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审核意见单”中“本笔业务贸易背景情况”栏位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材料连同“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审核意见单”报分行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团队进行核准。

♦如开立服务贸易信用证,应在“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审核意见单”中“本笔业务贸易背景情况”栏位说明原因,并报分行国际部贸易融资团队核准。

♦如客户提交的信用证申请书中包含特殊条款(如:

允许电索汇等),应要求客户出具知悉并承担相关风险的说明。

♦(价格条款中有保险费而开证条款无保单,要进行特殊事项审批。

若客户通过E-trade系统提交开立申请书,则分行/直联行应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并提交。

2)贸易合同/订单

♦合同/订单双方签章应与买卖双方名称一致;

对照合同,审核开立申请书内容:

♦合同号:

与合同一致;

♦申请人是合同中的买方,或是合同中规定的买方代理;

♦受益人是合同中的卖方,或是合同中规定的信用证受益人,如受益人为保税区企业,需提供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信用证金额:

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一般应与合同中的付款方式(L/C)及期限相一致;

♦货物描述:

货物名称应与合同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一致,其他描述与合同描述不矛盾;

♦如申请书中卸货港及/或最终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则应要求客户出具相关境外工程合同或转口贸易的出口合同。

(7)支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旁签字,在客户提交的贸易合同/订单上进行批汇,并进入NTFS系统录入客户名称、信用证币种、金额,将生成的信用证号标注在开证申请书右上角信用证编号栏位,并将ITEM编号记录在“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上,准确填写费用情况,并将填写完整的“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加盖行章。

支行应注意对于已收取全额保证金的客户,应向分行国际业务部价格管理人员申请调整NTFS系统内开证费率的设置,然后由系统自动收取。

原则上,如果信用证开往我行海外分行所在地,单证中心将选择由我行海外分行作为信用证通知行。

如果客户在申请书中指定了通知行,则作为转通知行。

若客户不同意将我行海外分行作为通知行,则支行应在“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的“合规性审核情况”栏位最后注明“请不要通过我行海外分行进行通知”字样。

(8)支行填写“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审核意见单”,连同其他审批/核准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至分、支行审批/核准部门。

分、支行审批/核准部门按照对公信贷业务审批管理程序对提交的进口信用证开立业务进行审批/核准。

对于特殊条款需报总、分行核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事先报总、分行核准,完成外债指标扣减工作(如需),再进行信贷审批。

完成信贷审批后,支行按照直联行模式或集中行模式向单证中心或分行国际业务部提交“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

1)如采用直联行模式,支行应以扫描/传真形式向单证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通知确认:

♦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书(扫描)

♦加盖支行行章的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扫描/传真)

♦仅提供贸易合同/订单中包含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名称、货物描述、金额的合同页(扫描/传真)

♦CLPM放款通知单(若开立100%保证金信用证,应在CLPM系统录入时,在“信用证种类”栏同时录入信用证编号)(传真)

♦客户提交的开立申请书电子版(如有)(WORD格式,通过邮件上传时注明已与纸质开立申请书核对一致)

2)如采用集中行模式,支行应向分行国际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书(原件)

♦CLPM放款通知单(复印件)(若开立100%保证金信用证,应在CLPM系统录入时,在“信用证种类”栏同时录入信用证编号)

♦加盖支行行章的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原件)

♦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审核意见单(复印件)

♦贸易合同/订单(复印件)

♦其他说明(如有)

(2)分行国际业务部结算人员对采用集中行模式的支行提交的开证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开证材料提交单证中心。

(1)按照以下要点审核开证材料:

1)依照国际惯例对“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进行审核。

2)审核经办支行是否已在贸易合同/订单上进行批汇。

3)“CLPM放款通知单”的审核:

币种、金额、付款期限、溢装比例和授信品种应与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一致。

4)对“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进行审核,由经办、复核签字,总经理签字或加盖分行国际业务部公章。

(2)开证材料审核无误后,以扫描/传真形式向单证中心提交以下开证材料,并通知确认:

1)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书(扫描)

2)CLPM放款通知单(传真)

3)分行签字盖章后的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扫描/传真)

4)贸易合同/订单中包含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名称、货物描述、金额的合同页(扫描/传真)

(3)支行归档及后续处理

(1)单证中心将信用证开出后,支行人员在NTFS系统中进行查询,确认该笔业务为RELEASED状态后打印电文及回单。

1)打印MT700电文,加盖支行国际结算业务专用章后交给客户,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2)打印“借记通知”加盖会计业务用章后交给客户。

3)下载“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清单式会计凭证”,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2)支行按一证一夹的原则设立进口信用证档案夹,档案夹上登记业务编号、客户名称、开证材料、开证日期和金额,同时登记“进口信用证业务台帐”。

支行应留存的业务档案包括:

1)信用证AK报文

2)CLPM放款通知单

3)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

4)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5)已加盖批汇章的贸易合同/订单复印件

6)其他说明(如有)

7)支行其他内部要求留档文件(如有)

(4)特殊情况处理

(1)在信用证未正式对外开立之前,原则上不得将内部操作的信用证底稿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特别坚持先得到一份底稿,在确认该笔业务已受理无误的情况下,支行可以直接在NTFS系统内打印信用证底稿供申请人参考,并在底稿上特别注明“此为草稿,不具法律效力,仅供参考”或类似表述。

(2)如为信开信用证,则应使用行头纸打印,并由我行签字样本中规定的有权签字人双签。

正本信用证由支行签字取走并根据申请人要求完成后续处理,正本信用证的复印件应由支行归档保存。

(5)风险点

(1)开证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时提交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开出信用证。

(2)账务处理错误。

如:

申请人账号、优惠费率维护有误或异常账务发生未联系手工处理等。

(3)未正确留存材料,导致档案不完整。

二、修改

(1)支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记录三)及进行信用证修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如有),应在审核内容后进行核印签字并加盖国际结算专用章/业务用公章。

(1)若客户申请修改的内容不包括信用证金额、效期、付款期限、运输单据、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等内容,则支行只需审核客户提交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进行核印签字并加盖业务用公章/国际结算专用章。

(2)修改信用证金额、溢短装和货物描述等要素的,需要客户提供合同修改资料。

(3)支行审核材料的单证审核要点: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不接受手写申请书,填写内容应清晰完整,字号应不小于11号。

♦有涂改的地方要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支行客户经理与客户联系后签字确认,申请书右下角要加盖“进口信用证业务承诺书”约定的印鉴,并由经办支行核验签字,并加盖国际结算专用章/业务用公章。

♦如申请人使用非我行格式申请书,需与我行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加盖骑缝章。

♦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客户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审核要点同信用证开立。

2)贸易合同/订单的修改材料(如需提交)

♦应为原提交的合同/订单的修改材料,如:

贸易合同/订单编号一致,买卖双方名称一致等。

♦应体现信用证修改的要项,如金额增减、货物名称修改、货物数量、溢短装、单价的修改于信用证修改一致,如信用证增额,则应在修改材料上对增加的金额进行批汇。

(4)支行应严格审查条款,如遇前后矛盾和对我行不利的条款,与申请人及时沟通。

(2)对于信用证增额、延展效期、延展付款期限或变更额度种类等涉及信贷审批条件的修改,支行应视同开立信用证,填写“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审核意见单”,连同其他审批/核准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至分、支行审批/核准部门。

分、支行审批/核准部门按照对公信贷业务审批管理程序对提交的进口信用证修改业务进行审批/核准。

(1)若需加存保证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信用证增额的溢装上限存入保证金。

(2)若需增扣额度,则支行应按信用证增额(含溢装上限)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额度扣减,并填写“额度支用通知书”,将正本给开证申请人,支行留存回执,额度支用通知书可合并出具。

(3)若进行信用证减额修改,支行应在收到通知行减额确认电文后在CLPM系统进行减额确认。

(3)对于上述第

(二)款所述需进行信贷审批的修改,支行在完成相应的信贷审批工作后,应填写“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并加盖行章,并在联系单中注明修改手续费金额,当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时,注意在受益人承担费用栏位填写按信用证币种计价的手续费金额。

(4)支行应按照直联行模式或集中行模式向单证中心或分行国际业务部提交信用证修改材料。

(1)如采用直联行模式,支行应以扫描/传真形式向单证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通知确认:

1)加盖支行国际结算专用章/业务用公章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扫描/传真)

2)加盖支行行章的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和CLPM放款通知单/CLPM业务合同(扫描/传真)(如需)

(2)如采用集中行模式,支行应向分行国际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支行国际结算专用章/业务用公章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加盖支行行章的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和CLPM放款通知单/CLPM业务合同(复印件)(如需)

3)贸易合同/订单修改材料(如信用证增额,则应在修改材料上对增加的金额进行批汇)(复印件)(如需)

4)其他说明(如需)

(3)注意延展效期虽需信贷审批,但无需要求客户提供合同修改资料,支行无需向分行/单证中心提交CLPM业务合同。

(5)分行国际业务部结算人员对采用集中行模式的支行提交的信用证修改材料进行审核后,将信用证修改材料提交单证中心。

(1)分行国际业务部结算人员对以下要点进行审核:

1)依照国际惯例,对照信用证开证电文,对“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修改内容进行审核。

遇前后矛盾或对我行不利的条款,应及时提示支行与客户进行沟通。

2)如客户因信用证增额提交贸易合同/订单修改材料,审核经办支行是否已在修改材料进行批汇。

3)“CLPM放款通知单/CLPM业务合同”(如需)的审核:

币种、金额、付款期限、溢装比例和授信品种应与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一致。

(2)信用证修改材料审核无误后,以扫描/传真形式向单证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通知确认:

2)分行签字盖章后的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和CLPM放款通知单/CLPM业务合同(扫描/传真)(如需)

(3)注意延展效期虽需信贷审批,但无需要求客户提供合同修改资料,分行无需向单证中心提交CLPM业务合同。

(6)支行归档及后续处理

(1)单证中心进行信用证修改处理后,支行人员在NTFS系统中进行查询,确认该笔业务为RELEASED状态后打印电文及回单。

1)打印MT707电文,加盖支行国际结算业务专用章后交给客户,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2)打印“借记通知”(如有)加盖会计业务用章后交给客户。

3)下载“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清单式会计凭证”(如有),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2)支行将信用证修改材料放入该笔信用证的档案夹中,档案夹上登记修改日期;

如有信用证增减额,应登记增减额和信用证余额;

同时登记“进口信用证业务台帐”。

1)信用证修改AK报文

2)CLPM放款通知单(如有)

3)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如有)

4)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5)已加盖批汇章的贸易合同/订单修改材料复印件(如有)

(6)特殊情况处理

(1)在信用证未正式对外发送之前,原则上不得将内部操作的信用证修改底稿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特别坚持先得到一份底稿,在确认该笔业务已受理无误的情况下,支行可以直接在NTFS系统内打印信用证修改底稿供申请人参考,并在底稿上特别注明“此为草稿,不具法律效力,仅供参考”或类似表述。

(2)如为信开信用证修改,则应使用行头纸打印,并由我行签字样本中规定的有权签字人双签。

正本信用证修改由支行签字取走并根据申请人要求完成后续处理,正本信用证修改的复印件应由支行归档保存。

(7)风险点

(1)信用证修改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时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或进口信用证开证(修改)联系单,进行信用证修改。

(2)信用证进行减额修改时,在未获得受益人同意之前,支行提前恢复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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