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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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特殊领域,自治区相关业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该领域监管实际,构建专项信用分类模型,制定市场监管特定领域和特定监管事项的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九条企业信用分类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归集的信用信息、其他部门推送的信用信息为依据。
其中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划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息;
(二)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或撤销部分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信息归集范围包括:
(一)基本信息。
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商标注
册、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信息。
(二)行政审批信息。
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其他行政权力等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四)行政确认信息。
包括确定、认可、证明、鉴证、行政鉴定等信息。
(五)监督检查信息。
包括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各类抽查检查核查监测中形成的信息。
(六)行政奖励信息。
包括企业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以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等信息。
(七)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包括失信企业名单(如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八)行政裁决信息。
包括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行政管理事项所作的行政裁决信息。
(九)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十)欠税、股权被冻结、破产信息、企业;
(十一)刑事犯罪的信息;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牵头组织实施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类别由信用监管系统按照信用等级标准,对归集的涉企业信息进行分析后自动生成,并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一级(良好,标记为绿色)、二级(正常,标记为蓝色)、三级(失信,标记为黄色)和四级(严重失信,标记为红色)和五级(休眠,暨长期未经营或者失联的企业,标记为黑色)五种类型。
第十五条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一级: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
(三)从未受到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
(四)从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文化、司法等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五)从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七)无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八)无其他的不良信用信息的。
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近3年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具有本办法三级和四级所列的情形除外),其信用等级类别可划分为一级:
第十六条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等级划分为二级:
(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近三年未受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三)当前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四)当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无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七)近三年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抽查中无拒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近三年内有5条以下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罚没款金额累计未超过50万元的;
(二)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文化、司法等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三)近三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被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七)近三年有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八)近三年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抽查拒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
(九)近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行政许可及信用修复等信用承诺的行为的;
(十)当前具有逾期未缴足罚款情形的;
(十一)近三年有过欠税和股权被冻结的;
(十二)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近三年有超过5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或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四)当前属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文化、司法等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的尚未移出;
(六)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逾期未缴足罚款情形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
(八)当前欠税和股权被冻结情形的;
(九)企业已经破产的;
(十)近三年企业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
(十一)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
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五级:
(一)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尚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近两年公示的年度报告中营业总收入均为零的(分支机构除外)。
第二十条企业对信用分类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调整企业信用类别,并附依据和事实理由。
异议和申请缺乏依据,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驳回;
异议和申请依据充分,事实理由成立的,予以调整信用风险类别。
第四章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类别作为对市场焦监管执法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企业不同信用分类,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依法对一级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实行宽松监管,以企业自治为主。
(一)降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根据情况可实行书面检查;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
(四)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
(五)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的各类质量、标准、认证、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活动,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依法对二级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率抽取;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检查对象;
(三)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业改正,并责令作出诚信承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依法对三级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实行重点监管。
(一)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取比例和频率,被随机抽中的,必须实行实地检查;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三)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任职、准入等资格限制;
(五)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的各类质量、标准、认证、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等评定,及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
(六)在行政许可中,实行重点审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依法对四级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实行从严监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取比例和频率,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实地检查;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并加强现场检查;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或实施任职、准入等资格限制;
(五)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的各类质量、标准、认证、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等评定,及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取消评选资格;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推送严重失信信息,提示加强协同监管,依据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限制或者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七)列入高预警企业,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实施全方位监管;
(八)在行政许可中,实行重点审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对五级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实行重点监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格处罚;
(四)在行政许可中,实行重点审查;
(五)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的各类质量、标准、认证、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评定,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应当与企业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信用分类管理数据,对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