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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问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5.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哪些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执行主体有哪些?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7.《责任追究办法》在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上是如何规定的?

《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

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

这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问题,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

8.有哪些情形需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9.有哪些情形需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10.有哪些情形需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1.有哪些情形需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12.有哪些情形需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13.《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用人行为有什么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4.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如何处理?

《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

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

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16.对《责任追究办法》中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如何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责任追究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如何追究责任?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

此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8.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怎样进行责任调查处理?

根据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也要追究责任。

19.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

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如何申诉?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21.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在提拔任用等方面有什么限制?

鉴于选人用人中的违规失责问题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22.怎样保证责任追究有充分的依据?

《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23.哪些部门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执行。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24.《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规定这12种报告事项主要有哪些考虑?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

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

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5种情况;

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

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事前把关,以有效地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违规现象发生。

25.怎样执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26.有哪些情形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27.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如何报告?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28.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9.有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0.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哪些人员?

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31.怎样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32.审核报告事项的时限?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3.提交有关事项报告后,有哪些纪律要求?

提交有关报告事项后,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34.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发现之后将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条重要纪律。

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5.哪些部门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

选拨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

36.什么是“一报告两评议”?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37.《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为什么要设计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干部选得行不行,要让群众评一评。

”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逐人进行评议,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以具体到人求深入。

将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综合分析,有利于客观评价一个地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38.“一报告两评议”一般什么时间进行?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39.参加民主评议人员的范围?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40.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

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1.参加评议人员怎样进行评议?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42.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五条规定,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43.怎样组织实施“一报告两评议”?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44.什么情况下,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45.怎样运用“一报告两评议”结果?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

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6.开展“一报告两评议”有哪些纪律要求?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

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47.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也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也就是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48.什么是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49.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进行检查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离任检查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0.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离任检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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