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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总则

为了促进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打造精品工程,提升企业的社会信誉,特制定《质量检查制度》。

⑵术语

a)定期质量检查是指明文规定的,有固定的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等的质量检查活动。

b)不定期质量检查是指没有固定的检查时间,由质量监督和其它职能部门、工程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质量员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开展的质量检查活动。

c)季节性质量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可能给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带来危害而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

d)质量综合检查是由公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的质量检查活动。

e)质量例行检查是指项目经理、项目质量员和各专业工长每日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的日常性质量检查活动。

f)三级质量检查是指公司、分公司和项目等三级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检查活动。

⑶质量检查的组织

项目的质量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质量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加。

⑷质量检查的整改与反馈

A.当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应填写质量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受检单位、项目或班组(劳务队)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按《纠正和预防措施表》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公司(分公司、经理部)和项目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B.凡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公司(分公司、经理部)检查组有权勒令项目立即停工(包括局部停工)整改,并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公司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C.凡在检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的将依据质量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过程控制措施

1、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确保计量精度。

配料系统是混凝土生产的重要部分,工程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当混凝土配合比或混凝土配合比编号输入计算机后,电子秤对混凝土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精确计量,混凝土需按配比严格配料,这使混凝土的离散性大大减小。

(2)确定合理搅拌时间。

根据搅拌机类型、实际搅拌效果、运输时间、坍落度大小等情况而设定搅拌时问。

(3)加强过程检测。

在生产过程中,当班人员除随机抽样检测外,还应该在出厂前目测每车混凝土的坍落度及和易性,如果有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坍落度及和易性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准出站。

2、加强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

(1)根据工程要求、施工方案和原材料特点,将混凝土的性能特点(如缓凝性、强度增长规律、养护方式等)情况在技术交底时告知施工班组,使有关人员更加深刻认识和熟悉混凝土的特性,进行正确的施工操作。

(2)确保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并且严格控制混凝土从出站到浇筑的间隔时间,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及质量。

(3)在施工现场随机进行混凝土取样,并按规范制作试件,妥善养护,作为判定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依据。

(4)为控制好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搅拌站派出现场服务员或技术人员,监督处理现场的质量问题,并及时与搅拌站有关部门联系、反馈信息。

3、加强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是进行混凝土质量控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主要手段。

强化原材料、混凝土质量检验应做到:

(1)把好五关、做到三个不准:

即原材料检验关、配合比设计关、计量关、混凝土搅拌时间关、坍落度及强度关;

不合格材料不准使用、计量不准的设备不准生产、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准出站,确保混凝土符合质量要求。

(2)做好事前控制,预防质量事故,通过原材料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掌握混凝土的质量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预防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使混凝土的质量处于稳定状态。

(3)加强信息反馈,通过对检验资料的分析整理,掌握混凝土的质量情况和变化规律,为改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保证混凝土质量、充分利用外加剂和掺合料性能、加强管理等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

严格施工计量工作,混凝土集中拌和,采用自动计量设备,砂浆用磅秤计量,杜绝使用体积比;

根据砂、石含水量认真换算施工配合比,严格操作规程,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责任认定

①操作者违反首件三检制,未经首件100%自检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操作者负全部责任。

②由于首件三检出现差错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三检当事人共负质量责任。

③在加工过程中,对违反纪律施工的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检查。

对不顾质量蛮干,弄虚作假等现象,检验员必须进行制止,并向领导汇报。

④质检员要随时提醒班组,搞好现场文明生产。

⑤质检员要认真填写检验记录,详细记载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责任者和处理结果。

第六章质量管理体系要点

1、建立工程质量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A.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目标层层分解。

B.制定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管理质量要素分配,保证专业专职到位。

C.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组织施工,设立质量控制点抓好施工质量、原材料质量、半成品质量、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D.负责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督促各区域做好更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对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审查,提出优化方案。

E.对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查明质量事故原因和责任,并督促整改。

F.采用新技术以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

2、工程质量目标的分解

A.总体质量目标。

B.质量目标分解,确保达到质量等级的分部工程目标。

C.本工程质量管理中执行的规范规程。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1、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2、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1)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3)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3、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2)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公路利部。

4)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公路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5、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6、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7、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二、事故调查

1、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2、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3、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4、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公路利部核备。

5、特大质量事故由公路利部组织调查。

6、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8、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9、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三、工程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2、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5、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公路利部备案。

6、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7、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四、事故处罚

1、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公路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公路利部或公路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2、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

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公路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

4、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公路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公路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

5、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公路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

6、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

7、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

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

8、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10、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的;

2、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工作过错的;

4、违反承诺制度规定的;

5、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二、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经领导班子研究,拿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处理意见

1、工作过错情况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3、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

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章技术交底制度

一、为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施工难度大、拦问题的部位的工程质量,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技术交底制度。

二、技术交底主要应突出注意事项、施工技术要求、质量预控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坚持交底签字制度和“谁交底、谁负责”的原则。

三、技术交底的签订应在工程实施前进行。

由单项工程技术负责交部负责人联合签发,负责该单项施工的负责人签字认可。

四、技术交底必采用三级交底制度,应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队、施工人员交底。

五、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技术技术交底:

1.总体工程开工前;

2.新的分项工程开工或工序转序前;

3.属于质量预控点、面的作业前。

六、技术技术交底由总工、工程部和技术质量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章技术培训制度

一、培训时间及计划安排

1、项目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项目专职技术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技术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得小于20学时。

4、项目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并且每人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教育培训

5、项目其他职工每年接受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项目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建筑业项目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程处、工区、施工队)、班组的三级技术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8、在项目开工之前,首先要制定工程技术培训的全年计划。

二、教育内容及形式

教育内容

1、三级教育内容

(1)公司级教育内容

a.各级政府部门颁布的技术生产法律、法规;

b.质量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c.预防质量事故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

(2)工程项目级教育内容

a.各级管理部门有关技术生产的标准;

b.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技术事项;

(3)班组级教育内容

a.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b.新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技术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c.本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

2、转场及变换工种技术教育

(1)施工人员转入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转场技术培训教育。

(2)转场教育内容

a.本工程项目技术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b.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c.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3)变换工种技术教育

a.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技术教育;

b.变换工种技术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

c.教育内容

1)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技术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2)新工作岗位必要的技术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技术防护设施的忙用;

3)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技术技术操作规程;

4)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

5)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3、特种作业技术培训教育内容

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技术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技术技术教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4、施工队技术培训教育内容

1)各用施工队,必须接受三级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施工队人员上岗作业前的三级技术教育,分别由经理部(现场)、施工队、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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