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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观察。

第五条:

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窗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

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发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额外,必需承担依法补偿责任。

第八条:

违背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更正者;

(三)主动补偿损失者;

(四)揭发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背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惩罚:

(一)有较严峻后果者;

(二)认错态度不行者;

(三)对揭发人,证人冲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五)手腕恶劣,情节严峻者;

(六)胁迫,诱骗和指使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九)要挟、侮辱学生治理工作人员的;

(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置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阻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校长室,校长室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部门、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

警告、严峻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

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

处分文件由德育部门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部门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

由班主任、德育部门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以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述,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

学校对学生的申述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处分记载、撤销处分程序及细则

第十二条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悔改自新,严格要求自己,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口头警告、警告两个月,严峻警告、记过一学期,记大过、留校观察一学年后达到要求能够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撤销处分的程序为:

德育部门组织反思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或目标,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

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初步作出是不是撤销处分意见;

严峻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

德育部门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四条撤销处分程序细则:

(一)反思学习受处分学生依照受处分种类,别离在班主任处、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

口头警告及警告处分在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一天;

严峻警告及记过处分在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两天;

记大过及留校观察在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三天。

当学生在校留校观察升级或当学生已经抵达撤销处分的时刻,因表现不合格,未撤销处分,在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时刻依情形延长。

学习内容为:

学校规章制度,《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胥浦中学常规治理要求》等。

反思期间学习深刻认真,能够减少反思学习的时刻。

(二)课堂表现

一、守处分期间,每周经科任教师对受处分人课堂表现综合考评“优”达到70%,没有“差”,“中”未超过2个,没有其他违纪,撤销处分时刻提早一周。

二、擅自修改课堂表现情形,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延迟两周撤销处分并通报批评。

3、未按时上交考评表,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延迟一周撤销处分。

4、拒绝上交考评表且不服科任教师考评意见,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延迟三周撤销处分。

五、一周内,课堂表现一或两个“差”,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

三个“中”为一个“差”。

六、一周内,课堂表现“优”达到100%,没有其他违纪,能够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提早一个周撤销处分。

(三)其他表现。

一、一周内有严峻违纪(打架,抽烟,顶撞或无视学校教职工,不服从教职工批评,不符合要求限期不整改,利用电话等。

)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延迟二周撤销处分。

二、一周内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并动机纯洁,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提早一周撤销处分。

3、好人好事在学校及社会上产生极大的阻碍,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提早二周撤销处分。

4、参加校级活动取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提早一周撤销处分。

五、参加校级以上活动取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刻基础上提早二周撤销处分。

六、在受处分期间安排义务劳动,乐意同意、认真完成是撤销处分的基础,同意但不认真或不同意按违纪处置。

第五章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端迟到或早退、不背书包上学、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缺课1-4节者;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高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阻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着、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类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开场合、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堵、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第一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同意学生干部的正确治理,侮辱、谩骂或讽刺冲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峻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阻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次者,妨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在班级或学校造成不良阻碍。

(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赌博,酗酒者。

(十八)带电话进入校园者。

(十九)管制刀具带到校园,未造成损害者。

(二十)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缺课5-20节者;

(二)严峻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对涉及生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类手腕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治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阻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开场合聚众生事者;

(八)写要挟信或用其它方式要挟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峻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峻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置,态度恶劣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11-20次

(十三)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峻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者。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缺课21-35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腕破坏考试;

(三)涉生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局势进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更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四)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峻,手腕恶劣者;

(五)侮辱同窗,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六)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峻者;

(七)辱骂教职工或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八)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缺课36-40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阻碍,严峻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峻后果者

(六)涉及生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观察处分;

策划他打架,后果严峻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局势进展,造成后果

(4)提供凶器者:

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峻者;

(5)打架者:

持械打人,造成严峻后果者。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缺课80节以上者;

(二)殴打教职员工者;

(三)与校外人员来往阻碍教学秩序,造成严峻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四)煽动或带头生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惩罚者;

(五)写反动口号,散发反动传单或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记录表。

凡受处分的学生昔时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勤学生或其他踊跃分子。

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形。

学生受处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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