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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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2地基基础工程
2.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粧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
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
1%,但不应少于3根。
2.2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2.3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粧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粧(钢粧)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150+0.01H
2
桩数为1?
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
16根桩基中的粧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粧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粧
1/3桩径或边长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〇.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粧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饶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成孔方法
桩径允
许偏差
(mm)
粧位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1?
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粧
条形粧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粧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士50
<
D/6,
且不大于100
D/4,
且不大于150
D>
1000mm
loo+o.om
150+0.01H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70
150
500mm
千成孔灌注桩
人工
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钢套管护壁
200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3.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
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信号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l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粧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2.4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位移监控值
一级基坑
5
二级基坑
6
8
三级基坑
10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4.5.4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6.1.3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夺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13.2.4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
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
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
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3.0.4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
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
3.0.5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
5.1.3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7.0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1.1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1.0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0.9
2当支撑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3支撑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4当地下逆作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
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久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
6.6.3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承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
2.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4.4.2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5.4.2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2.5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
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7.1.2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
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7.1.3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3.6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8.4.4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10.2.7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3混凝土结构工程
3.1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中第7.0.2条与本条等效。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5.3.2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4.1.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
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7.0.2异形柱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专门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和施工荷载。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5.1.3滑模装置设计计算必须包括下列荷载:
1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2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包括操作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及特殊设施等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操作平台上施工人员、工具和堆放材料等;
、
3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垂直运输设备运转时的额定附加荷载,包括垂直运输设备的起重量及柔性滑道的张紧力等(按实际荷载计算);
垂直运输设备刹车时的制动力;
4卸料对操作平台的冲击力,以及向模板内倾倒混凝土时混凝土对模板的冲击力;
5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
6模板滑动时混凝土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当采用滑框倒模施工时,为滑轨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
7风荷载。
5.1.4滑模装置设计计算必须包括下列荷载:
1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的自重;
2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包括操作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及特殊设施等的自重,操作平台上施工人员、工具和堆放材料等的重量;
3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垂直运输设备运转时的额定附加荷载,包括垂直运输设备的起重量及柔性滑道的张紧力、垂直运输设备刹车时的制动力;
4卸料对操作平台的冲击力,倾倒混凝土时混凝土对模板的冲击力;
6.3.1支承杆的直径、规格应与所使用的千斤顶相适应,第一批插入千斤顶的支承杆其长度不得少于4种,两相邻接头高差不应小于lm,同一高度上支承杆接头数不应大于总量的1/4。
当采用钢管支承杆且设置在混凝土体外时,对支承杆的调直、接长、加固应作专项设计,确保支承体系的稳定。
6.6.9在滑升过程中,应检查操作平台结构、支承杆的工作状态及混凝土的凝结状态,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模板滑空时,应事先验算支承杆在操作平台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等共同作用下的稳定性,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6.7.1按整体结构设计的横向结构,当采用后期施工时,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结构稳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3.0.2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
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
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
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5.2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
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
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2011
3.3.1吊环应采用HPB235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4.1.2模板及支撑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6.4.7在起吊模板前,应拆除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
3.2钢筋工程
5.1.3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中第7.0.4条与本条等效。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观察,钢尺检查。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
3.0.4钢管、钢板、钢筋、连接材料、焊接材料及钢管混凝土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0.7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查,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检验。
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