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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物业分公司负责物业、港口绿化等采购项目的管理;

(十一)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修理、修配等外协性采购项目的管理;

(十二)未明确主管部门的其他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报主管项目的招标采购计划;

(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考察和市场行情分析,提出考察报告和拟邀请的供货商名单;

(三)拟定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编制招标采购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招标办公室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四)组织制定评标办法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五)负责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六)派出技术代表参加开标、评标;

(七)负责组织编写评标报告,办理中标人签批手续;

(八)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报审和履行。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报本单位招标采购计划;

(二)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和考察;

(三)参与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书);

(四)参与招标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并参加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五)派出技术代表参加开标、评标;

(六)参与合同的谈判与起草工作。

第三章招标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无计划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和各使用单位的采购计划组织编写招标采购计划,内容应包括招标采购项目名称、招标采购时间、采购数量、招标采购方式、投资额等。

第十七条招标办公室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招标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集团公司招标采购计划,经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临时计划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集团公司计划外项目审批流程审批后,合理安排实施时间。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第十九条

(一)下列情况必须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凡属于国家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工程配套设备、材料物资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凡一次产品采购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3、除前款规定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采购估算额低于本条1、2款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以及设备、物资、各种服务等的采购可以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三)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较长,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采用竞争性谈判有利于合理降低采购价格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货商处采购的;

2、集团公司直属、控股或参股单位具有自行建造或建设能力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货商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特殊要求的项目,是指经过使用对比证明,必须使用独家生产的产品才能达到优质、高效、安全要求的,或因生产急需而不便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的,或因清欠(抵债)需要而直接采购的。

(六)项目需求不变,或者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以及服务配套的要求,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时间内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除采购的,在同比不高于原采购价格情况下,经批准可进行重复采购。

(七)采购频繁、每次采购单位价值较低,但累计发生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定点采购。

如常用的物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药品等。

第五章招标采购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招标采购计划组织进行。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市场调研(必要的外出考察)、设备选型、图纸设计、测算工程量、造价分析以及拟定招标采购组织形式、招标采购方式、拟邀请供货商名单(包括供货商情况简介)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完善其档案信息。

合格供方可以是以往投标单位、也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推荐产生。

合格供应商实行淘汰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其业绩、项目质量、响应、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优胜劣汰,作为下一年度邀请投标供货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拟邀请的供货商须从项目主管部门合格供货商库中+选取,原则不少于五家,特殊情况不低于三家,如合格供货商库中的供货商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数量或不具有竞争性,项目主管部门应按项目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组织使用单位和相关部室从推荐的拟邀请的供货商名单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招标采购一般采取自行招标方式。

特殊项目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时,项目主管部门应书面报招标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由招标办公室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完成招标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因市场调研需要外出考察时,项目主管部门须提前将市场考察申请报告提报招标办公室,考察申请报告包括考察项目、外出考察理由、拟考察供应商等信息,招标办公室按审批流程选定考察组成员。

考察组考察结束后,应提交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考察报告。

第六章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采购前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使用部门编写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应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商务条款,主要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格式等;

二是技术规格书,主要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的类别、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数量等明确,并符合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主要性能指标和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供货期以及工程项目的内容、工程量、标准、工期、工程进度、检验等要求明确,并符合生产、基本建设、维修使用的要求;

(三)技术规格书的编制要符合项目的实际需要,文字表达准确,数据清楚,内容详尽,不得产生歧义。

第二十七条招标办公室收到项目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采购文件后审核文件的商务条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条款的审核。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文件审核完毕应与招标采购方式、拟邀请的供货商名单和考察报告一并报招标办公室办理招标采购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招标采购文件批准后,不得作实质性变动。

如确需变动,主管部门应出具采购文件澄清函,报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条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提交招标采购申请。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签批招标采购申请表,依法需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提交招标采购申请。

(三)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经过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对外发售。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图纸、设计说明等资料。

(四)组织现场考察、标前会议和答疑。

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投标单位择时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召开由设计部门和投标单位等参加的标前会议。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书面答疑材料报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并留存。

(五)组建评标工作小组。

评标小组由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代表、使用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由纪检监察人员于开标前2小时内,在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由招标办公室当场通知被抽取的评委参加评标。

(六)签收投标文件。

招标办公室负责签收投标文件,并负责暂时保管。

(七)开标。

招标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并主持开标会议。

(八)评标。

开标会议结束后立即进行评标。

评标前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介绍、技术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等)进行说明,评标小组组长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招标办公室指定,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完成评标。

(九)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项目主管部门编制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进程、评标程序、评审情况、评标结果等,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署意见。

(十)招标采购结果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评标报告会签,填制结果审批表,经审批后,招标办公室下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签订与评审。

中标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合同谈判与签署,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合同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交竞争性谈判采购申请、发售谈判文件、组织现场考察、标前会议、答疑和组建评标委员会工作均参照第二十九条相关条款执行。

(二)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分别与单一供货商进行谈判,对供货商的资质、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供货期、服务及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货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可根据情况灵活确定谈判的轮数,申报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谈判后重新报价或一次性最终报价。

最终按照满足需求,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

(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报告、招标采购结果审批和合同签订与评审工作参照第二十九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询价函。

项目主管部门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询价函,询价函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和技术要求,并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提交询价招标采购申请。

具体参照第二十九条

(二)款评的规定执行。

(三)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的成立参照第二十九条(五)款的规定执行。

(四)询价并确定成交供货商。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货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询价小组按照满足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

(五)编制询价采购判报告,招标采购结果审批和合同签订与评审工作参照第二十九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交直接采购申请。

提交采购申请同时应附直接采购说明,阐明直接采购的理由,报招标领导小组签批。

由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成立谈判小组,围绕产品的质量、价格、供货期、服务及付款等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及以往类似项目标准做出初步预算后,再与供货商进行谈判。

(三)编制谈判报告、招标采购结果审批和合同签订工作参照第二十九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首次采购应采用以上采购方式确定定点供货商,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对定点供货商的承诺情况等详细记录在案,并以合同的形式与定点供货商书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年度中连续采购上述项目,可直接在资信较好的定点供货商中选择。

(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使用单位、招标办公室和纪委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定点供货商依据《定点采购考核管理办法》和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

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排名,且按一定比例对部分供货商进行淘汰。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定点供货商的信息库,确保定点采购具有流动性,在定点供货商中形成竞争机制。

第八章招标采购管理

第三十五条招标采购申请和中标结果的最终审批权限

(一)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在以下范围内的采购申请和中标结果由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工程建设项目单项采购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重要配套设备、材料等工程物资的采购,单项采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勘查、设计、监理等采购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采购的设备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采购的物资数量为大宗或者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药品及其他企业性收费项目单笔价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二)本条第

(一)款范围以外的招标采购请示和中标结果,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签批。

第三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一)评委中有两人及以上对评标结果持有不同意见时;

(二)任一部门对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提出疑义的;

(三)投资额较大或重要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研究的。

第三十七条评标报告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招标办公室应按评标结果下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供货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示手续和评标报告报备手续。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用于独立评标专家的选取。

评标专家由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纳入专家库中。

评标专家按照项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以个人名义对评标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大型、重点建设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以及其他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可提出外聘评标专家申请,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外聘专家事宜。

第四十条招标采购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一)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五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将以下资料存档管理:

1、招标采购记录汇总表;

2、招标采购文件;

3、招标采购申请审批表;

4、投标文件接收记录;

5、开标会议签到记录表;

6、开标记录;

7、评标会议签到表;

8、评标报告;

9、招标采购结果审批表;

10、合同审核表;

11、合同(复印件)。

(二)为方便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随时查阅投标资料,投标书由项目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招标办公室健全评标人员出勤工作记录,并将其在评标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反馈至所在单位、处室。

第九章招标采购纪律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违纪事件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招标采购文件正式发出前,招标采购工作有关单位、部门人员不得将文件内容对外泄露。

第四十四条招标采购工作有关单位、部门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供货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六条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四十七条评标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章违规举报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人员违反法律及招标程序和工作纪律的,有权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四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并在年度考评中予以扣分。

若造成经济损失,视损失额扣罚该单位1—6个月的效益工资。

第五十条因违反招标工作纪律、泄密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由集团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标工作的资格或调离岗位;

若造成经济损失,视经济损失额扣罚当事人1—6个月的效益工资,同时对其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在集团公司内通报。

第五十一条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商有围标、串标、陪标等严重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平行为的,以及中标单位在生产加工或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质量及安全问题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准其参加集团公司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招标采购表格

附件一:

集团公司年度招标采购计划表

文件编号:

LKG/ZB-1

序号

项目名称

采购数量

项目

主管部门

计划采购额(万元)

计划实施时间

采购

类别

采购方式

备注

附件二:

集团公司外出考察审批表

LKG/ZB-2

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人

(签字)

采购项目名称

考察地点

外出考察

申请理由

拟考察供货商

招标管理

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

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意见

年月日

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纪委

审查意见

附件三: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申请审批表

LKG/ZB-3

采购项目

估算额(元)

拟邀供货商

招标

附件四:

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结果审批表

LKG/ZB-11

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

名称

中标额(元)

附件五: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审核表

LKG/ZB-12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额(大写)

合同签订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使用单位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监察审计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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