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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发展目标

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规划区的发展目标为:

(1)优化规划区用地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配置公共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与城市景观形象;

(2)梳理道路交通结构,建立与城市土地使用相协调的道路系统,以道路系统为依托,完善城市各类管网系统;

(3)及时掌握开发建设态势,清理、整合各类规划设计资料与发展情况,建立全面、准确的规划数据和信息库,以利于科学、快速的规划管理;

(4)通过指标体系的控制,以及城市设计的引导,营造适宜的城市景观环境,打造宜工宜居、自然生态的科技新城中心片区。

第一十二条发展规模

(1)用地规模:

总用地规模1592.48公顷。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1540.18公顷,其中高新区部分1353.36公顷,任城区部分186.82公顷。

规划非城市建设用地52.30公顷,其中高新区部分48.94公顷,任城区部分3.36公顷。

(2)人口规模:

规划居住人口9.5-15.9万人。

其中规划高新区部分居住人口9-14万人,规划任城区部分居住人口0.5-1.9万人。

第三章土地使用控制

第一十三条总体布局结构

规划区的空间结构以城市道路为片区发展主轴,形成“一心、一廊、两轴、多组团”的空间结构。

1.“一心”:

公共服务综合中心

指位于科技新城中心区的公共服务功能核心,由行政办公、商业娱乐、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公共服务综合中心。

2.“一廊”:

廖沟河滨水景观廊

结合廖沟河水体空间形成廖沟河滨河公园,成为科技新城中心片区的“大氧吧”,展示了科技新城绿色、生态的东部“门户”形象。

3.“两轴”:

溪水路生活主轴,海川路产业主轴

(1)溪水路生活主轴:

是科技新城中心片区轴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条轴线串联着新区的行政办公、商业娱乐、金融商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功能区,强调绿色、生态、通透,是新区东西向生活轴线;

(2)海川路产业主轴:

整条轴线串联着新区的科技研发、总部经济、产学研、文体配套等功能区,形成新区南北向产业轴线。

4.“多组团”

(1)科技研发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西北部,主要由研发和制造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科技研发基地。

(2)商业居住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东北部,主要由居住、商业和配套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居住、商业生活中心。

(3)总部经济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中部西侧,主要由各企业总部聚集组成企业总部集群,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并通过“总部-制造基地”功能链条辐射带动生产制造基地所在区域发展,由此实现不同区域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

(4)产学研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中部,主要由科技中心和创意产业园组成,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科研单位等多种不同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把生产、实际经验和科研实践相结合,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产学研基地。

(5)生产配套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中部东侧,主要由居住(含公寓)和生产研发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部分生产配套区。

(6)文体产业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西南部,主要由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居住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综合功能设施区。

(7)商业居住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中部,主要由商业、居住和配套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商业中心。

(8)光电产业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东南部,主要以LED和光伏产业、英特力光通信、英克莱电子为支撑,打造光电产业集群区。

(9)居住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西南部,主要由居住和配套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商业中心。

(10)文化产业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南部中心,主要以文化创意、科研、商务办公、居住等功能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地。

(11)健康产业组团:

指位于规划区东南部,主要由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安全隐患的一类工业组成的产业集群。

第一十四条本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一般划分至中类,对保证居民生活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划分至小类。

根据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和本规划控制需要,增加混合用地,即居住与商业设施混合用地、科研与工业混合用地,用地代码分别为R2+B1、A35+M1。

第一十五条本区内土地使用性质主要包括:

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及非建设用地(E)等八大类。

规划区内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详见附表1《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高新区部分)》、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任城区部分)》。

第一十六条城市“五线控制”与管理

规划区内凡是被红线、绿线、蓝线、黄线、橙线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第一十七条学校、医院、市政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做硬性规定,仅作指导性建议,根据后期项目立项确定,建筑密度不大于40%,学校和医院绿地率均不小于35%。

第一十八条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可与周边地块共同建设、统筹布局,应充分保证规划用地的公共可达性、用地面积,以及交通顺畅、进出方便。

第一十九条本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拟出让用地红线的范围,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开发项目的实际用地红线范围。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宜成片进行,规划区一般应以街坊为单元进行统一开发。

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街坊也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地块,同街坊的若干地块也可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合并,但其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图则要求,且必须报请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地块划分影响因素

地块的划分应考虑土地经济价值和区位级差的不同,本规划地块划分综合考虑功能、交通、区位、空间景观、现状因素。

此外,较大地块应满足内部各个地块交通出入的要求,保证每一地块至少留有一边沿路;

地块红线之间的区域宜安排为小区支路或公共通道,与周边道路建立直接的联系;

地块大小根据总体规划当中路网布局情况和现状地形来协调划分。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兼容性规定见附表3《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设施和绿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兼容性。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二十四条在根据本规划用地类型进行土地开发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四章开发强度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片区各地块开发强度详见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中所确定的开发强度为指导性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少或增加。

第二十八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建筑密度,提高建筑单体层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三十一条指标变更控制

1.当城市经济、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控规指标与实际建设发生了矛盾,需要变更原有的控制指标,只要对城市建设有利,符合规划的基本原则,可以对原定指标进行变更。

2.土地开发使用者需要变更规划控制指标,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在允许变更的范围内可以给予变更批准。

变更的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协同专家委员会具体确定。

3.因指标变更增加开发面积,土地受益者应返还部分收益给政府或按梯度地价收取使用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奖励与补偿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XX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三条处罚

对于开发建设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章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划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规划按人口及用地规模、服务半径、社区划分及有关规范确定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第三十五条规划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开发强度综合确定。

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规划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第三十六条各街坊、地块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必须申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配套设施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建设配套设施。

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配套设施建设变更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划相关变更控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具体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附表4《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和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三十八条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则结合市场需求,参照XX省及XX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四十条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设施、步行系统、静态交通五部分。

第四十一条本规划区内所有规划道路坐标、标高、平面线型、宽度等技术指标均只作为规划管理和下阶段设计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

1.规划区城市路网结构为“五横二纵”。

  

(1)“五横”:

松花江路-景云路、广安路、崇文大道、诗仙路、钱塘江路;

(2)“二纵”:

海川路、德源路。

2.规划区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结构,道路分三个等级:

(1)城市主干路:

在上层次规划确定路网骨架的基础上,规划景云路、松花江路、广安路、崇文大道、诗仙路、钱塘江路、海川路、德源路构建网状主干路系统;

(2)城市次干路:

次干路为各功能区中的主要道路,系统完善,可达性、互补性强,与主干路一起能够提供最为便捷顺畅的交通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道路网络的作用;

(3)城市支路:

支路是主次干路的补充,强调与现状和自然景观结合布置,实现街坊的细分及城市次干路的衔接,并将人流、车流、物流交通引入地块。

第四十三条轨道交通规划

规划区有轨道1号线和轨道2号线经过,共有4个轨道站点经过。

其中,轨道1号线在规划区内设有3个轨道交通站点,分别位于并于德源路和景云路的交叉口处、群英路和宝山路交叉口处、崇文大道和瑞园路的交叉口处;

轨道2号线在诗仙路与瑞园路的交叉口处设有1个轨道交通站点。

本规划的轨道线站位依据《XX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08-2030年)》落实,仅作参考,轨道线位及站点最终以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或详细设计为准。

第四十四条交通设施规划

交通设施位置及面积详见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四十五条步行系统

结合规划片区内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开放空间形态、通过室内、室外、地面等多样化的处理手法,形成多级别、多层次的步行系统,实现人车分流并丰富步行空间体验,强化新城区的整体活力。

步行系统与滨水绿带有便捷的联系,将人们引向滨水区和绿化空间。

第四十六条静态交通

在各功能片区内均按国家标准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库),满足就近停车需求,并针对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车流较大的大型公共设施,适当放大停车场规模。

同时,结合用地功能、布局情况,在片区规划设置了多处公交首末站。

第四十七条本片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停靠站点位置原则上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但应证本文本所涉及的社区服务中心有公交服务线路通过并设有公交停靠站点。

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划指定外,规划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路上,规划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第四十九条在以下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

次干路上距离交叉口50米范围内;

支路距离交叉口30米范围内。

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五十条规划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第五十一条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第五十二条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五十三条规划区步行系统由人行道、步行街、公园、广场、地下人行通道及人行天桥等构成。

规划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五十四条现有道路用地处于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规划道路未实施前,建设用地不得超越该规划道路红线,同时其建筑物应按相关规定退让现有道路用地。

第五十五条规划区内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十六条弹性路网规划

1.刚性道路

本规划选定主干路景云路、松花江路、广安路、崇文大道、诗仙路、钱塘江路、海川路、德源路八条道路为刚性道路,其道路的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宽度等指标为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弹性道路

刚性道路以外的道路均为弹性道路,弹性道路可结合实际项目、批地红线、投资主体愿意、招商引资策略等条件再具体确定修建时间与修建线位、宽度等具体指标。

第五十七条道路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区城市规划总用地为1592.48公顷,交通设施用地351.4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2.07%。

规划区内道路总长94.69公里,规划区内平均路网密度为5.95km/k㎡,满足国标道路网密度标准。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十八条绿地规划指导思想:

整合现有绿地资源,完善城市绿地系统。

增加公共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环境水平。

第五十九条规划布局

本标准分区绿地系统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用地共同组成,形成以休闲景观公园和休闲文化公园为核心,以崇文大道和海川路道路景观绿地为骨架、以及众多小型街头绿地、游园为点缀的绿地系统。

整体上形成“一心,一廊,两轴,两环,六节点”的绿地系统结构。

第六十条绿地规划

规划以中央绿心——廖沟河滨水公园为城市绿化核心,形成南北连续的开放空间,串联起规划区的市级公园和片区级小型公园和街头绿地。

(1)公园绿地

规划集中公园绿地有廖沟河滨水公园、休闲景观公园和休闲文化公园,详见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2)街头绿地及游园

规划沿部分道路单侧侧控制不少于20米宽的街头绿地作为城市景观绿带。

详见《土地使用规划图》和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防护绿地

规划片区内的220千伏高压走廊宽度按边导线外侧各20米控制,110千伏高压走廊宽度按边导线外侧各12.5米控制。

(4)绿地指标

绿地用地总面积为153.35公顷,占总用地的9.63%。

其中公园绿地133.59公顷,占总用地的8.39%;

防护绿地16.25公顷,占总用地的1.02%;

广场用地3.51公顷,占总用地的0.22%。

第六十一条规划片区内确定的公园绿地必须严格保护,严禁侵占。

街道及防护绿地严格按规划执行,严禁侵占。

第六十二条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六十三条居住用地绿地率宜在35%以上;

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5%;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0%;

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划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六十五条在保证本规划片区内公园绿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变动街头游园或绿地的位置,但不能对城市绿地系统及开敞空间的完整性和通畅性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具体的变动必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

第八章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划区是集商业、居住、产业和综合配套于一体的综合中心片区。

规划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整体性和独创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独具特色的景观环境;

(2)充分重视开放空间和道路作为空间构图骨架的作用,注重道路和开放空间的界面设计;

(3)生态环境与人工环境相结合,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环境;

(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构筑现代化城市环境;

(5)采用多元化的设计原则,缔造缤纷热烈的城市空间。

第六十七条街道景观控制

规划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景观界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1)整体城市形象出发,以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区为核心,塑造独特的城市风貌;

(2)应注重城市界面的丰富变化,除在高度上予以控制外,并应对界面的前后退让做出一定的引导与控制,并尽可能地退让用地红线,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从而形成丰富的城市意象;

(3)保证建筑间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避免过于密集的城市沿街立面的出现;

(4)以控制单元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式,运用多种手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

(5)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成由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

(6)沿街界面的建筑、小品等,宜选用柔和中性色彩为基调;

(7)沿街的围墙、围栏在视觉上应通透,通透处以墨绿、黑色为基调;

(8)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

(9)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生影响;

(10)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划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体量、尺度、高度控制和色彩等建筑设计应符合XX市相关要求;

(2)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3)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路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

(4)新建居住建筑布局应有特色,并满足本规划所提出的指标要求,尽量避免行列式的单调排布,鼓励在组团、邻里等概念上创新,使之与规划区的规划主题有机联系;

(5)建筑环境是确保城市道路及各组团景观和功能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整体空间的景观、轴线和公共空间节点的需求,确定地块建筑的后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群体、地标性建筑及建筑裙楼等要求;

(6)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7)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

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8)建筑反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9)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10)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第六十九条规划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七十条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第七十一条规划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第九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

第七十二条总体目标

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为: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理念,搞好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使环境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体系。

第七十三条按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空气环境质量二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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