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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6)质量保证措施;

(7)钻孔灌浆计量设备(包括自动记录仪、压力表、抬动监测仪、比重称等的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厂家);

(8)作业原始资料收集与整理;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2.4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

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2.5承建单位应做好各种灌浆材料的检测和浆材配比的试验工作,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试验成果报送业主和监理中心批准。

2.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监理中心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2.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和业主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中心和业主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中心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中心和业主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3.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建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按序次施放孔位,并在实地注明各孔序号与孔号。

承建单位应凭证开钻,即在钻孔8h前,由承建单位技术员签发“钻孔任务通知单”,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钻孔应按设计序次进行,未经设计修改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序次。

3.2钻孔作业中,承建单位应对孔斜、孔深及时进行检查,保证钻孔质量,并认真填写钻孔班报。

各孔终孔前4h,承建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终孔检查。

检查时必须有钻孔原始记录,对取芯钻孔(先导孔、检查孔、物探孔、观测孔、排水孔),其中先导孔、检查孔应及时填写“岩芯相关表”,并出示保存完整的岩芯。

钻孔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钻孔冲洗干净,并作好孔口保护直到灌浆完成。

3.3对取芯钻孔,承建单位必须将岩心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对于软弱与破碎的岩心,还必须用石蜡封存,等竣工验收时移交给业主。

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提供2份钻孔柱状图,其格式和内容可由承建单位提出报监理审核。

3.4承建单位必须对基础趾板灌浆安装抬动监测装置,抬动变形允许值为100微米,抬动观测装置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功能,并派专人与灌浆作业同步观测并做好记录。

为防止抬动,灌浆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注入率。

3.5灌浆前,承建单位必须按技术规范要求先做钻孔冲洗及压水试验。

压水试验应包括所有检查孔,帷幕灌浆先导孔,帷幕灌浆的其它孔段应进行简易压水。

固结灌浆压水试验孔数不得少于总数的5%。

其它固结灌浆孔均应分孔段做简易压水。

各检查孔的压水试验要有监理工程师在场,压水时应保证栓塞位置准确,孔口管道及接头等处不得有任何漏水,否则应暂停本段压水试验,将设备整修好后再进行。

钻孔冲洗与压水试验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认真做好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记录,并及时向监理部报送记录成果。

3.6承建单位应凭证开灌,即在灌浆前8h由承建单位技术员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灌浆准灌证。

施工人员应根据灌浆准灌证进行施工。

3.7灌浆段长和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

不允许超长、超压或欠压、孔口压力表必须有专人看管并认真填写“灌浆孔口压力记录表”。

若检查发现记录压力与实际压力不符,施工人员应及时检查分析原因进行调整,并在记录上说明。

对于违章操作或发现弄虚作假者,监理工程师将作违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孔段必须扫孔重灌。

3.8各孔段的灌浆必须连续进行。

开灌前必须根据压水试验成果备足灌浆材料,若因故中断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并如实记录中断灌浆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处理效果、以及对灌浆质量影响程度等情况。

3.9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每段灌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灌浆记录成果,并按各孔、段将记录表分别装订成册。

3.10灌浆结束后,必须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封孔,并有闭浆措施,应认真记录封孔情况。

凡封孔不密实或发现有漏水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返工扫孔,重灌重封。

3.11承建单位必须每月对灌浆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包括水泥标号,细度和灌浆中所采用的砂及外加剂,并应及时将检验情况提交监理审核。

3.12在钻孔与灌浆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必须认真作好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清晰、准确,严禁重抄或擦改,其内容应包括:

钻孔、冲洗、压水、灌浆、抬动观测、测斜、封孔、以及必要的取岩芯和其它观测记录。

监理工程师可对原始记录随时进行检查。

3.13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按报经批准的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进行施工。

若有违反现象,监理工程师将发出违规警告通知,情节严重者,将指令其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因此造成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特别严重,屡次违规的将施工队伍清理出场。

3.14承建单位应按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数量进行检查孔的施工,检查孔的位置由设计或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指定,帷幕灌浆检查孔不少于总孔数的10%,固结灌浆检查孔不少于总孔数的5%,每块趾板或一个单元工程至少应布一个检查孔。

对已灌区域分块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方法须报监理部批准。

承建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提交灌浆工程原始记录成果一览表,地质柱状图,岩心相关表单资料,以便于检查孔的布设。

检查孔的施工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按监理部同意的时间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或推迟施工。

3.15灌浆工程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于当月28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钻孔与灌浆工程施工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灌浆成果平面图,剖面图或展视图;

(2)钻孔孔斜情况及孔斜投影图;

(3)取岩芯钻孔的柱状图;

(4)灌浆孔透水率及单位注灰量频率曲线和频率累计曲线图;

(5)帷幕灌浆工程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一览表;

(6)灌浆材料及制浆质量检验成果表;

(7)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统计表;

(8)灌浆工程实施进度;

(9)作业中的违规记录;

(10)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处理记录;

(11)工程照片;

(12)其它必须报告情况。

3.16在灌浆施工和已完成灌浆的区域附近30m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4.施工质量控制

4.1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应按先固结后帷幕的顺序进行,坝基固结灌浆应在趾板混凝土浇筑14天后或强度达到75%强度后进行,趾板的帷幕灌浆应在固结灌浆结束后至少7天才能进行。

4.2隧洞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70%强度后进行,灌浆宜分两个序次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各次序间隔时间不少于48小时,固结灌浆应在回填灌浆完成7天后进行。

4.3帷幕灌浆孔孔位偏差不得大于10cm,孔壁应平直完整,当孔深少于或等于60m时,其孔向偏差不得大1.5%,孔深大于60m时,偏差不得大于2%。

施工中应注意进行孔向测量,测斜宜在5~10m量测一次,发现钻孔偏差超过限值,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校正或重新钻孔。

终孔段必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参加进行测斜与方位角测定,并作好记录。

4.4钻孔遇有洞穴,塌孔或掉块难以钻进时,可进行灌浆待凝处理后继续钻进。

如发现集中漏水,应查明漏水部位,漏水量及漏水原因,经处理后再进行钻进。

4.5除指定情况外,所有钻孔完成后,应立即用不大于灌浆压力80%,也不大于1Mpa的压力或采用风水轮换法进行裂缝冲洗,直至冲洗回清水时为止。

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帷幕灌浆孔段是否需要进行裂隙冲洗以及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灌浆试验或由设计确定。

4.6压水试验应分段进行,除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情况外,分段长度不应超过5m。

压水试验的压力值一般应采用1Mpa,当灌浆压力小于1Mpa宜为0.3Mpa;

灌浆压力小于0.3Mpa时,采用灌浆压力。

4.7灌浆泵性能应与浆液类型、浓度相适应。

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

灌浆管路力求短、直。

确保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

4.8承建单位在现场应有足够数量已校准的流量计,压力计和抬动观测的千分表等测量计,避免灌浆作业因缺乏测量计而受阻。

压力计的精度应为±

3%,使用压力宜在压力表最大标值的1/4~3/4之间。

各种测量计要求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正。

不合格的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与千分表严禁使用。

压力表与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4.9灌浆塞应和采用的灌浆方式、方法、灌浆压力及灌区地质条件相适应。

胶塞(球)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且易于安装和卸除。

4.10灌浆工程所采用的水泥品种,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或硅酸盐大坝水泥,其品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灌浆所用水泥应不低于32.5级。

(2)大坝趾板帷幕和固结灌浆所用水泥不低于42.5级,当可灌性较差时,应通过灌浆试验研究采用磨细水泥。

(3)接触灌浆和接缝灌浆所用的水泥应不低于52.5级,当灌区的缝面张开小于0.5mm时,应用磨细水泥灌浆。

接缝灌浆和接触灌浆的施工应严格按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第五章执行。

(4)所有灌浆用水泥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或过期水泥,采用磨细水泥时,应严格防潮和缩短存放时间。

4.11水泥灌浆一般使用纯水泥浆液,如需掺入其它掺和物或外加剂时,必须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12对于帷幕灌浆,固结灌浆、接触灌浆,应采用孔内循环式灌浆方法。

射浆管距段底不得大于50cm。

4.13基岩灌浆段长宜采用5~6m,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10m。

4.14隧洞顶拱回填灌浆,应采用填压法分区段进行,每区段长度不宜大于50m,区段端部必须封堵严密,施工时应自较底的一端向较高一端推进。

4.15灌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通过灌浆试验确定,只要不会引起混凝土或岩体变形超过允许值,应尽可能使用较高的灌浆压力。

4.16帷幕灌浆浆液的浓度应由稀到浓,逐级变换。

帷幕灌浆浆液变换原则为;

(1)当某一比级浆液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浆时间已达1小时以上而灌浆压力和注入率均无改变或改变不显著时,应改浓一级。

(2)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越级变浓。

固结灌浆浆液变换可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17灌浆过程中,灌浆压力或注入率突然改变较大,或当采用最大浓度浆液灌浆吸浆量很大而不见减少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18各类灌浆结束标准;

(1)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在规定压力下,灌浆段的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浆60min或注入率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90min。

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继续灌浆时间相应减少为30min和60min。

(2)帷幕灌浆采用孔口封闭灌浆法时,在规定的压力下,注入率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时间不小于90min,且在规定压力下的灌浆全过程时间不小于120min方可结束。

(3)固结灌浆在规定的压力下,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注30min。

(4)回填灌浆与接触灌浆在规定的压力下,灌浆孔停止浆延续灌注5min。

(5)接缝灌浆当排气管出浆达到或接近最浓比级浆液,排气管口压力或缝面增开度达到设计规定值,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持续20min灌浆即可结束。

4.19灌浆过程中,发现漏浆、窜浆、冒浆、涌水等情况,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0灌浆作业必须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可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应及早恢复灌浆,否则应立即冲洗钻孔,而后恢复灌浆。

若无法冲洗或冲洗无效,则应先进行扫孔,而后恢复灌浆。

(2)恢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继续灌注,如注入率与中断前的相近,即可改用中断前比级的水泥浆继续灌注。

如注入率较中断前的减少较多,则浆液应逐级加浓继续灌注。

(3)恢复灌浆后,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较多,且在短时间内停止收浆,应采取补救措施处理。

4.21灌浆段注入量大,灌浆难以结束时,可选用下列措施处理;

(1)低压、浓浆、限流、限量、间歇灌浆。

(2)浆液中掺加适量细砂或速凝剂。

(3)灌注稳定浆液或混合浆液。

(4)灌段经处理后应扫孔,重新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灌浆直至结束。

4.22灌浆过程中如回浆变浓,应改用稀一级的新浆进行灌注,若效果不明显,延续灌注30min后,即可停止灌注。

4.23如有漏水的灌浆段,在灌浆前应测出漏水压力和漏水量,根据漏水情况,可选取用下列措施综合处理;

(1)自上而下分段灌浆;

(2)较短的段长;

(3)高灌浆压力;

(4)浓浆结束;

(5)屏浆;

(6)闭浆;

(7)纯压式灌浆;

(8)速凝浆液;

(9)待凝(时间长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0)压力灌浆封孔。

4.24帷幕灌浆检查孔应在下述部位布置:

(1)灌浆帷幕中心线上;

(2)岩石破碎、断层、大孔隙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部位;

(3)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

(4)钻入偏斜较大,灌浆情况不正常以及分析资料认为对灌浆质量有影响的部位。

4.25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试验,采用五点法压水,试验结束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灌浆和封孔。

4.26固结灌浆质量压水试验检查,岩体波速检查,静弹性模量检查,应分别在灌浆结束3~7、14、28天后进行。

4.27灌浆作业结束后应排除孔内积水和污物,视情况采用机械封孔或压力灌浆封孔并抹平,排水孔及观测孔应有孔口保护装置。

5.竣工资料和工程验收

5.1每个单元灌浆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依据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并填报《水泥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2各种灌浆记录均需及时报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才能作为计量依据,非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

5.3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应在灌浆作业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工艺标准及第4节所列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逐项验收,并将检查和验收记录报送监理工程师。

5.4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完工验收,验收应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有关设计文件、图纸以及修改通知等;

(2)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包括有关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以及技术总结等。

5.5承建单位应提交全部工程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帷幕灌浆竣工资料应包

括以下内容:

(1)钻孔、测斜、钻孔冲洗、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和简易压水、灌浆记录等;

(2)抬动或变形观测记录等;

(3)灌浆成果一览表;

(4)灌浆分序统计表;

(5)各次序孔灌浆成果表;

(6)帷幕灌浆完成情况表;

(7)帷幕灌浆孔平面布置图;

(8)帷幕灌浆综合剖面图;

(9)各次序孔透水率频率曲线和频率累积曲线图;

(10)各次序孔单位注灰量频率曲线和频率累积曲线图;

(11)帷幕灌浆测斜成果汇总表和平面投影图;

(12)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一览表;

(13)检查孔岩芯柱状图;

(14)灌浆材料检验资料;

(15)工程照片和岩心实物;

(16)各项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单元、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7)其他应提交的资料(如质量事故及事故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的灌浆等)

5.6接缝灌浆原始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各灌区灌浆准灌证;

(2)灌浆前后接缝张开度和灌浆时封面增开度记录;

(3)灌区灌浆系统通水检查,预灌性压水检查,灌浆施工记录;

(4)钻孔取芯、缝面槽验,压水试验以及其他检查资料;

(5)灌浆成果一览表;

(6)同一坝段纵缝或同一条横缝各灌区灌浆成果统计表;

(7)各类检查成果一览表;

(8)工程照片和岩芯实物;

(9)各灌区、单元、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5.7基岩固结灌浆和隧洞回填灌浆及接触灌浆的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所包括的内容,参照5.5、5.6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有物探测试(超声波等)则应包括物探测试成果及报告。

5.8本细则未列之其它施工技术要求、单元工程划分和验收要求、原材料质量检验标准等,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执行。

5.9监理工程师只对验收合格的单元、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质量签证。

5.10灌浆施工过程各种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评定表格、准灌证、竣工资料等参见表式(另发)或由承建单位上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

第二章土石围堰混凝土防渗墙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编制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DJ82-79;

(3)《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DJ16-7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09-1999;

(5)《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6)《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8)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1.2本细则适用于土石围堰混凝土防渗墙工程(不包括现浇混凝土防渗墙)。

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2.1承建单位应根据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对防渗墙造孔、成墙、浇筑以及设备与施工作业措施等,进行验证性试验。

并在试验开始的28天前提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中心审批。

2.2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试验成果进行整理,提出用于实施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中心及业主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2.3防渗墙工程开工前56天,承建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技术规范、施工部位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及设备情况,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中心及业主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工期等);

(2)防渗墙槽段地质复勘工作大纲;

(3)防渗墙槽段划分;

(4)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台时生产率)及辅助企业布置;

(4)槽孔建造施工工艺;

(5)浆液配合比试验、泥浆置换和清孔方法;

(6)防渗墙观测仪器布置及埋设方法;

(7)墙体浇筑工艺;

(8)废渣及沉渣排放措施;

(9)施工进度计划;

(10)可能遇到的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条件下的造孔、成槽与浇筑措施。

(11)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12)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2.4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

2.5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立即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承建单位未按时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7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3.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前完成防渗墙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并报监理中心查验。

施工准备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钻机、抓斗、其他造孔与开槽设备及其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

(2)泥浆拌制系统,包括储料场和自动配料拌和系统、泥浆中转站等,其能力满足高峰期用料要求。

(3)泥浆净化回收系统,满足槽孔废浆连续净化、回收利用的要求。

(4)混凝土和柔性材料拌和系统,包括储料场和配料系统,能满足拌制质量和高峰供料强度。

(5)混凝土拌和运输车辆满足施工高峰期防渗墙浇筑运输强度要求。

(6)履带吊、汽车吊、直升导管和套接管性能及数量满足泥浆槽孔中墙体浇筑高峰要求。

(7)造孔机具能适应图纸文件所示地层和成槽宽度及深度和施工进度要求。

(8)供电、供水系统满足施工高峰时段供电、供水容量要求。

(9)用于制备防渗墙体和泥浆的原材料(粗细骨料、水泥、粘土、膨润土、外加剂等)的储备量满足施工用料量的要求。

3.2承建单位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详细分析防渗墙槽位的地质条件,查明槽段有无基岩陡坡或反坡以及大孤石,并进行复勘后编制槽位轴线剖面,划分槽段,并于防渗墙施工前7天,将槽孔中心线定位记录报送监理中心审批。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监督承建单位进行对照检查。

3.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三级质检体系,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3.4防渗墙墙体材料配合比、原材料选用及其配制方法和拌制工艺流程应经现场施工试验验证,并于开始浇筑28天前,报监理部批准。

3.5泥浆的技术性能、制备泥浆的原材料、配合比及配制方法、工艺流程、泥浆供应使用、净化回收工艺等,均应经现场施工试验验证,并报监理中心批准后实施。

3.6承建单位应按设计图纸规定的防渗墙顶高程修筑施工工作平台,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应报监理中心及业主批准方能实施。

3.7防渗墙施工前,承建单位应选择地质条件类似的地点或在防渗墙轴线上进行生产性试验,取得造孔、泥浆固壁、墙体浇筑等的有关参数资料,并报经监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开展防渗墙施工作业。

3.8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中心批准后实施。

3.9承建单位应依据先导孔芯样和防渗墙主孔岩样,提出防渗墙先导孔、槽孔终孔深度,报监理中心和设计地质工程师现场鉴定确定。

3.10防渗墙造孔成槽过程中,遇孤石、块球体或弱风化岩层,在确保孔壁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措施处理。

必须采用孔内钻爆作业时,应提出孔内钻爆设计和措施报监理中心批准,并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控下实施。

3.11造孔过程中,出现漏浆或塌孔现象时,承建单位除及时测试、记录浆液漏失量和塌孔等详细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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