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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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Word文件下载.docx

29.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30.认证机构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31.网上银行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32.比特税是以互联网上传播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33.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4.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35.网络商业方法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

36.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7.网络隐私权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38.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39.司法管辖权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40.管辖权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是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41.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42.管辖权基础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

43.埋置链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埋置链会让用户误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的网站上

44.PKI即公钥基础设施,是通过使用公开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45.ICP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46.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

47.SET协议又称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是一种基于信息流的协议,在保留对买方身份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卖方和收单银行的认证,引入并充分发挥了第三方认证的作用,从而可以确保交易各方身份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不可依赖性.同时,卖方只能得到买方的订购信息,银行只能得到有关支付的信息,从而在更大程度上确保了交易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48.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49.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50.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51.域名抢注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52.反向域名侵夺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53.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54.网络广告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55.隐性广告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

56.广告发布者指为广告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57.哈希函数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5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政府所为

5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6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1.安全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

6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63.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指并非依法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而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64.ISP的协助调查义务指ISP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65.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66.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资料,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基本特征

67.客观原因的不真实指表意人因其认识或意志受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在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合真意的意思表达.

68.安全程序指由客户和接收银行间的协议所建立的一种程序,其目的在于证实支付命令或证实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的通讯是客户发出的、检测支付命令或通讯在传递过程中或在内容上的错误

69.完全独立的服务器指既提供信息、接受订货,又能提供信息化、数字化商品的服务器

70.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指行为人出于主观的目的,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特性所从事的严重危害个人、组织和国家利益的有关犯罪

71.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72.债权人过错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

73.全额结算指通过借记和贷记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帐户、逐笔结算债权债务的结算方式

74.差额结算指银行间先就债权债务进行抵销,然后仅仅就抵销后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的方式。

75.网络作品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1)按照交易对象类型分为:

B2B;

B2C;

B2G;

C2C;

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

间接电子商务直接电子商务;

3)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EDI商务;

互联网商务;

Intranet(内联网)商务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4)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

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7)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8)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网上税收问题;

10)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及原则

特点:

1.形式规范;

2.技术规范;

3.开放规范;

4.多重手段规范

原则:

1)中立原则;

2)自治原则;

3)功能等同原则;

4.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

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体系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与配套的法律规范构成,内容包括a.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包括准入准则和行为准则;

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8.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广泛应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着明显区别;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突出体现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住处交流方式。

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3)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我国立法应注意的原则:

1.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应当在合理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平稳;

2.应注重和国际准则接轨;

3.一定要端正指导思想

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优点:

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规则.缺点:

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

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其优点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综合立法还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A.经营者为依法成立的公司;

B.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具备的条件

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买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承担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a.独立运营的权利;

b.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c.违约求偿权;

d.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

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

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的结果;

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电子合同的特点和类型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类型:

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格式合同方式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电子代理人归属者的主体要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依法成立;

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

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

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

a.电子代理人应当显示的其最终支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归属者的名称、住所、资本发问、经营情况等;

b.能提供审查要约或承诺内容的机会;

c.能提供检查电子代理人归属的机会;

d.能提供审查参见条款的链接机会;

e.能提供交易信息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坏;

f.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自动储存备份;

g.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功能。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

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B.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

C.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2)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

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

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

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相关规定

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从事电子商务或者其他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数据电文必须经过收讫确认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后果的不同.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

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做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

其未规定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签名的特征:

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字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

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

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

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

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简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率:

电子签名要取得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立法司法或合同约定等三种途径实现,其中最主要的是立法途径:

A.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能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B.在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方面,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方法

1.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

2.生物识别技术;

3.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

4.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5.基于PKI的电子签名等.基于PKI(公钥基础设施)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

内容:

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为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

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等.

1)内容简练;

2)可扩展性;

3)灵活自治;

4)与国际接轨

不足:

1)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

2)法律中地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

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相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a.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b.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c.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d.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

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所得么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

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

3)这个数字签名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

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机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强化电子签名的必要条件:

1.独特性,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的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

2)辩识力,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

3)可靠性,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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