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专用条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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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包人需按合约约定免费向其他承包人提供使用现场施工用水用电(包括其它分包人的专业试水、及提供其他分包人试验、系统调试所需负荷等),包括合适的接驳点等。
但不包括其他承包人生活及办公用水用电。
2.4第2.3.1(8)条:
主承包人须负责保养及维修进入工地及工地内的道路,包括维修由于其他人使用道路所造成的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第2.3.1(10)条:
主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形象规范,且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6第3.2.1条:
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
在未经发包人正式书面承诺前将合同内工程分包给他人均属违约,发包人可以执行本合同12.1款。
2.7第4.2.2(4)条:
在发包人代表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相应费用;
如因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产生的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的开始计算时间以发包人发出停工令或工地现场全面停工(局部停工不计)14天后(不包括第14天)开始计算,以两者较短时间为准,在此以内的任何停工费用不作补偿。
停工补偿费用仅包括因停工或复工而必须额外增加的合约外正常工序的费用、应发包人明确要求在计算正式停工时间之后留守现场的人员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如因实际情况无法退场则补偿租赁费用)、无法拆除的周转材料的自然损坏或租赁费用。
但不包括承包人任何自有设备的摊销费用、劳务人员遣散费用、有条件退场的任何机械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临时设施的费用、停工期间水电费用、承包人管理及财务费用、利润补偿等。
2.8第4.2.3(3)条:
承包人在4.2.3款第
(2)项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6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9第5.6条: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持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10第5.8条:
取消。
2.11第8.1.1
(1):
本合同价款由工程实体费用和开办费构成。
工程实体费用以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
开办费为包干费用,除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外,均不予调整。
2.12第11.1.3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并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验收证书。
2.13第11.2.1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56天内(最迟不超过84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定款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款,承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他数据,承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且发包人审核决算的时间应不短于承包人准备决算的时间。
2.14第12.2.4
(2)条:
2.15第12.2.3条:
索赔金额可在合同价款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或增加额。
发包人有权按照本条款将索赔金额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
三、通用条款补充内容
3.1第1.1.1(7)条补充:
若规范之间有所差异,以标准较高的规范为准。
若有矛盾时,则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主承包人作出决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3.2第1.1.1(8)条补充:
并包括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发出的与此等图纸相关的任何变更与修改图纸。
3.3第1.1.3
(1)开工日期补充:
且发包人有权决定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日期。
3.4第1.1.3(3)工期补充:
1、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提供其他承包人协调、配合、服务,直至将该项分包工程(或整项总承包工程,视承包人的合同责任而定)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
2、承包人进场前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期。
3、主承包人在完成永久性工程后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协调、配合、服务的时间不适用有关工期的处罚性规定,即此段工期不论比预料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缩短或延长,发包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处罚主承包人,亦不会扣减或补偿主承包人因工期缩短或延长而节省或增加的任何开支,除非主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协调配合服务项目。
4、阶段工期:
各阶段工期由发包人或主承包人在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中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主承包人有权根据主承包工程和各项分包工程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项分包工程的各阶段工期目标,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3.5第1.4条补充:
1、当图纸或工程规范出现任何不一致时,承包人应于施工前最少七(7)天将不一致或分歧的情况向发包人/主承包人提出,并预留足够的时间供发包人/主承包人核对及回复。
发包人/主承包人将视工程实际情况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对于所有的不一致,都应取较高要求者为准,承包人亦已被视为已包含该要求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若发包人/主承包人发出指令取要求较低者,发包人/主承包人有权在分包合同总价中扣除两者差别的金额。
2、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优先使用图纸上标示的尺寸而不是自行度量。
在开始任何工程或订购任何材料之前,承包人必须核实施工图纸和其他承包人已完工程的所有尺寸。
发生任何偏差,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主承包人。
3.6第2.2.2(4)条补充:
当接到发包人/主承包人的书面催促要求遵从某指令三(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发包人/主承包人可雇用第三人去执行该指令,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的费用,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
如此笔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则视为承包人应得款项由发包人/主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并加回合同总价,再按发包人主承包人与第三人协商的费用数额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
3.7第2.2.2(6)条补充:
任何丢失及损害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此等丢失及损害是由其他承包人造成的。
3.8第2.2.2条补充增加第(24)条:
承包人必须服从现场主承包人(总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全面的安全管理、接受主承包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及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配合等。
3.9第2.3.1(4)条补充:
主承包人仅免费提供其他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其他承包人的生活及办公用水用电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3.10第2.3.1条补充增加第(11)条:
主承包人(即总承包人)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总包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该项管理确定为总包管理费。
管理的范围包括工地现场内所有的由主承包人自行分判的承包人以及由发包人直接分判的承包人;
管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①对施工现场的全面安全管理并对现场安全负责、包括与现场其他承包人签定安全协议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审核各项现场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特殊作业环境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安全技术费用专款专用、书面记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等、②对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登记造册工作、③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④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⑤协助发包人到政府部门办理各种招标及开工手续,及交纳相关各类政府规费,包括交易服务费、专家评标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合同印花税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应由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以上工作内容所需要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总包管理费用中且主承包人(总承包人)必须承担因其失责而引起的所有索偿。
主承包人将负责在与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联络与沟通;
接待与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公安执法等各项检查与监督,并负责办理关手续及批文;
此等措施费用以及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等费用均已在总包管理费中综合考虑。
总包管理费相应工作的开始日期为本项目正式开工日期(即为土方开挖或桩基础工程中的时间较前者),结束日期为按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
无论实际工期如何变化,总包管理费不予调整。
3.11第4.1.4条补充:
1、承包人应将每月支付其主要材料(如钢筋、砼、等)供应商、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商及主要劳务分包商的付款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应严格按此计划执行。
如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直接背书于材料供应商、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商及主要劳务分包商或要求承包人提前将支付给以上单位的支票交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包人支付当月工程款,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发包人的监控目的仅只是为了防止承包人将本工程之款项移作他用(与本工程进行之无关用途)而影响本工程的正常运作,并不能改变合同文件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原则。
惟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而将本工程之款项移作他用时,发包人将按承包人转移用途的款项数额的10%计算罚款,并按此数据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对本工程进度款之支付办法作出调整。
3.12第4.1.8条补充:
在发包人/主承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还须按时提供工程进度照片。
照片拍摄的间隔期限不短于十四(14)天。
3.13第4.2.2条补充:
(5)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在施工过程中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补偿,且发包人将按照停工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乘以本合同规定的逾期赔偿率处以罚款,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3.14第4.2.3
(2)条关于给予工期顺延的原因补充:
1、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
“恶劣天气”的定义乃指24小时内8级以上大风讯号或24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
2、政治骚动或动乱及罢工影响到本工程的任何工种或物料的准备、制造或运输;
3、发包人/主承包人发出的指令,包括对本分包合同内任何部分工程的缓期执行、改变施工次序或执行时间的要求;
4、发包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的延误;
5、其他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而承包人已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减少延误;
6、发包人/主承包人未能依时供应物料;
7、发包人/主承包人指示工程量增加。
8、发包人/监理单位/主承包人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但只有当上述及专用条款所列事项直接导致本分包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主承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延长。
而当任何事项的发生不对关键工序产生影响时,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3.15第4.2.3(4)条补充: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其中“相应的期限”指合同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具体节点及工期;
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其中“交接证书”应指《分包工程竣工证明书》。
3.16第5.4条补充:
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以及用于贮存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并已检查现有的设施和建筑物,以及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所有资料。
发包人/主承包人不能保证承包人接受现场时的现场实况与承包人在投标期间视察的现场状况相一致。
且承包人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等的情况为藉口而作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3.17第6.3.1条补充:
如承包人在未通知发包人/主承包人的情况下擅自隐蔽,发包人/主承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已完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剥离检查,无论检验是否合格,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18第8.1.4条补充:
(3)合同报价中相同子目要求综合单价报价一致,如果相同子目承包人所报不同综合单价的,发包人在审核中期变更或竣工决算中有权选择对发包人有利的综合单价作为决算价格。
3.19第8.2.4条补充:
中期付款申请所包括的物料是指分包合同所指定之永久物料,并须合理地、适当地和非过早地送到或安放在施工现场或邻近地区及对天气或其他自然或人为灾害采取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一切临时用的物料,将不计算在中期付款内。
3.20第9.2条补充:
9.2.11发票、收据等
如果发包人/主承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出示任何材料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工资支出单据、保险单,以及试验报告、证明文件等正本以供审阅。
9.2.12材料的测试
承包人应被视为已在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了发包人/主承包人按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所需进行一切测试的费用。
所有测试须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为保证测试的公正性,承包人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不论其具备何种等级资质,均必须由承包人申报供发包人/主承包人考核批准。
发包人/主承包人有绝对权利否定承包人推荐的测试机构。
任何材料、设备、装置的测试,发包人/监理单位/主承包人有权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测试机构不得以专利、保密或任何其他理由提出反对。
如涉及专利、保密等事项,发包人/监理单位/主承包人可以接受限定人数的旁站监督,亦可签署保密责任声明。
所有机电系统的调试必须由具有经验的合格人员进行,调试方案须获得发包人/主承包人的认可。
在进行调试前七(7)天通知发包人和主承包人。
9.2.13检查
发包人或主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有权检查所有已安装的材料和设备。
如发现材料或工艺有问题,发包人或主承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替换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在缺陷保修期间主承包人有权检查所有已完成的工程,确定这些工程是否符合图纸、工程规范的要求。
3.21第10.3.3条补充:
减去的工作亦以承包人所填报的单价计算。
3.22第11.3条补充:
11.3.5保修金限额
本工程保修金限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
11.3.7保修金的保管与支付
发包人对保修金的权益只是信托保管性质,并没有投资以使其增值的责任。
发包人若根据本分包合同有权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作任何扣除时,可从保修金中扣除。
11.3.8承包人在完成保修责任后,即可凭发包人有关部门签发的《分包工程保修完成证书》申请返还保修金余额。
发包人将在二十八(28)天内办理完成支付手续。
对于保修期为两年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扣除按决算总额计算的保修金的百分之五十(50%)作为第二年保修金的余额部分。
11.3.9对于保修期为一年的分包工程,即使承包人已完成保修责任,保修金也必须在双方完成决算后支付。
对于保修期为两年的分包工程,在申请第一年保修金返还时,如决算尚未完成,则第二年的保修金将按承包人申报的决算金额计取百分之二点五(2.5%)扣除,余额部分先行返还承包人。
承包人未申报决算的,则第一年保修金暂不支付。
3.23第12.1.1条补充:
承包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还包括:
1、所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经总承包人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2、未能执行安全措施方案;
3、未经发包人许可,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
3.24第13.2.2条补充:
本工程发包人已为本工程购买了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
承包人在工地服务的所有员工,如已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则在保险期满后不得再继续购买,由发包人已购保险为其承保。
未购雇主责任险的,一律由发包人代其承保,费用将在合同总价中按发包人实际购买金额的一定比率扣回(具体比例在议标问卷/中标通知书/协议条款中注明)。
虽然发包人已经统一购买了以上险种,但并不代表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意外及伤害引起责任的降低。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统一购买的保险不足以满足承包人自身的需要,可另行再自行购买。
四、增加条款
4.1逾期竣工与赔偿
4.1.1如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主承包人的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发包人/主承包人造成损失。
赔偿额按附表所列的逾期赔偿率乘以实际竣工日与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如有修订)相差的天数计算。
赔偿额由发包人/主承包人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扣除后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4.1.2承包人须为自己的失误导致工期延长所引起的发包人增加监理费用负全责。
费用的计算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服务合同规定执行,承包人应认同监理合同规定,不得提出异议。
承包人可在预约的前提下通过主承包人查阅监理合同。
4.1.3任何阶段工期的的执行均适用于上述条款。
阶段工期未能完成,发包人/主承包人有权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计算的赔偿额暂扣承包人应得的中期付款。
所有暂扣的逾期赔偿额均可在下一阶段工程完成时得到清算,以决定发包人退还全部、部分或补足逾期赔偿额。
4.2税务与发票
4.2.1税种与税率
无论本分包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如何填报价格、如何分析单价组成,分包合同总价如何确定,发包人/主承包人均不认可承包人因承包本工程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分包合同总价亦不因承包人交纳的税收与其投标时预料的有所不同而调整。
本条款适用于政府收费。
4.2.2发票
承包人在取得付款时应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应发票。
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工程完成额,不扣除保修金。
发票种类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发票种类的认定意见不同时,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决定。
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扣除减款项目。
减款项目包括:
水费与排污费、保险费、电费、保安费、现场施工管理所需分摊的费用、罚款、补索赔的费用、代工、卫生保证金、招标管理费、印花税等。
4.2.3代扣代缴承包人税金
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如发包人/主承包人成为承包人应纳税金义务扣缴人的,发包人/主承包人将在支付承包人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税金。
4.2.4分包人避税
发包人/主承包人无任何义务为承包人避税(不论是否合法)作出努力。
(专用条款正文结束)
五、附表
开工日
《中标通知书》或《开工令》确定的日期
完工日
自开工日起按总工期及修订后的总工期推算的工期
逾期赔偿率
每天人民币100,000.00元
付款申请日
每月25日
付款申请审批期限
付款申请提交后二十八天
付款期限
付款申请审批后十四天
付款宽限期
付款期限截止后十四天
付款申请间隔
一个月
决算期
六个月(自小业主入伙之日起算)
保修期
a.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
c.主体建筑结构正常使用(包括不产生开裂、过量沉降或不均匀沉降面渗漏等)不小于设计使用年限的最低保修期限;
d.
e.所有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房间、外墙面以及屋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限;
f.
g.装修及安装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
h.
i.保温材料保修期为五年。
保质责任不得低于规范要求的25年。
j.
保修金限额
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