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三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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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执业人员、医疗设备、资金、通讯、供电、上下水等是否到位,科室设置、床位数与建筑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医生、技术人员等的配比关系是否符合要求等。
综合、专科医院等均应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现场审核,诊疗科目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临床科室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标准见附件。
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要组织三级医院专家及有关质控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核,并将标准报我厅备案。
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设置、设备配备等现场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予以登记。
(三)认真审查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
包括各科室布局、流程是否合理,新建医疗用房是否通过设计方案卫生学审查并已完成竣工验收与卫生学评价,是否设置并运行了污水处理设施,设置的净化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是否验收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
(四)认真审查特殊资质证明。
取得的资质是否与拟登记诊疗科目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
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是否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拟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是否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并已同步办理或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五)认真审查考核执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
包括现场抽查考核医疗专业知识、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市在进行登记注册的同时,要同步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批录入工作,并及时进行执业人员的变更登记注册。
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通知要求各市要按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指导其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加强薄弱科室和重点环节管理,促进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逐步实现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真正纳入全行业监管,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召开有关会议要通知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有关文件要及同时向其印发,要热情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切实改善社会办医环境。
各市工作进展请及时报我厅医政与医管处。
代码
诊疗科目
现场审核标准
备注
01
预防保健科
《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01,《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标准(试行)》(鲁卫疾控发[2012]4号)
02
全科医疗科
《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02
综合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04
外科
04.03
骨科专业
(参照)原卫生部《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0号)
05
妇产科
(参照)专科医院依据《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6〕第24号)
05.01
妇科专业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鲁卫妇社发〔2011〕11号)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05.04
优生学专业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鲁卫妇社发〔2011〕11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及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等,并取得省卫生厅专项审核批准文件,不再重复审核验收,按照批准的技术登记。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
08
小儿外科
《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08
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登记本科目
10
眼科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眼科医院眼科依据《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6〕24号)
11
耳鼻咽喉科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6〕24号)
12
口腔科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口腔医院、口腔科门诊部、口腔诊所等标准
13
皮肤科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
14
医疗美容科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设置戒毒科的依据《医疗机构戒毒科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09号)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需有司法部门认可的精神鉴定机构证书
16
传染科
传染病医院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传染病医院设置;
综合医院依据《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
17
结核病科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20
急诊医学科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山东省医院急诊科、麻醉科、营养科、ICU、血液透析室、药事管理基本标准(规范)》(鲁卫医字〔2007〕62号)
21
康复医学科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47号)》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第13号)
23
职业病科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及相关配套文件;
依据《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23,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职业病科的不填写二级科目。
综合医院挂职业病防治机构牌子需登记二级科目的,应取得职业病诊断和(或)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定。
26
麻醉科
《山东省医院急诊科、麻醉科、营养科、ICU、血液透析室、药事管理基本标准(规范)》(鲁卫医字〔2007〕62号)、医院手术室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0号)
28
重症医学科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
30
医学检验科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相关内容。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以是否通过省临检中心验收合格为准,不再重复审核验收。
31
病理科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山东省病理科设置基本标准》(山东省病理质控中心制定)
32.01
X线诊断专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不再重复审核验收,根据其核准登记的项目直接进行登记(《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核根据其开展项目的级别不同,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
32.04
核医学专业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依据《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32.09,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登记。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等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要求,介入诊疗技术还需取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并登记相关技术;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50
中医科
依据《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中医医院标准,设置中药房的依据《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设置煎药室的依据《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
其他:
1
血液透析室(透析机数)
依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及《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32号)、《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前提为已经登记内科(肾病学专业)
2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依据《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25,地方医院一般不开展,不予登记。
3
药学部门
不作为诊疗科目登记,但新设置医疗机构验收审核需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9号)审核验收
4
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5
营养科
《山东省医院急诊科、麻醉科、营养科、ICU、血液透析室、药事管理基本标准(规范)》(鲁卫医字〔200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