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执业人员、医疗设备、资金、通讯、供电、上下水等是否到位,科室设置、床位数与建筑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医生、技术人员等的配比关系是否符合要求等。综合、专科医院等均应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现场审核,诊疗科目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临床科室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标准见附件。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要组织三级医院专家及有关质控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核,并将标准报我厅备案。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设置、设备配备等现场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予以登记。(三)认真审查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包括各科室布局、流程是否合理,新建医疗用房是否通过设计方案卫生学审查并已完成竣工验收与
2、卫生学评价,是否设置并运行了污水处理设施,设置的净化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是否验收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四)认真审查特殊资质证明。取得的资质是否与拟登记诊疗科目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是否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拟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是否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并已同步办理或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五)认真审查考核执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包括现场抽查考核医疗专业知识、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各市在进行登记注册的同时,要同步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批录入工作,并及时进行
3、执业人员的变更登记注册。 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通知要求各市要按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加强薄弱科室和重点环节管理,促进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逐步实现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真正纳入全行业监管,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召开有关会议要通知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有关文件要及同时向其印发,要热情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切实改善社会办医环境。各市工作进展请及时报我厅医政与医管处。代码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备注0
4、1预防保健科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01,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标准(试行)(鲁卫疾控发20124号)02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02综合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04外科04.03骨科专业(参照)原卫生部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0号)05妇产科(参照)专科医院依据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6第24号)05.01妇科专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鲁卫妇社发201111号)05.02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计划生
5、育技术服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05.04 优生学专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鲁卫妇社发201111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4 号)及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等,并取得省卫生厅专项审核批准文件,不再重复审核验收,按照批准的技术登记。07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08小儿外科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
6、08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登记本科目10眼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眼科医院眼科依据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624号)11耳鼻咽喉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624号)12口腔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口腔医院、口腔科门诊部、口腔诊所等标准13皮肤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13.
7、02 性传播疾病专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14医疗美容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15.03 药物依赖专业设置戒毒科的依据医疗机构戒毒科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09号)15.06 临床心理专业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15.07 司法精神专业需有司法部门认可的精神鉴定机构证书16传染科传染病医院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传染病医院设置;综合医院依据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
8、2号);17结核病科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20急诊医学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山东省医院急诊科、麻醉科、营养科、ICU、血液透析室、药事管理基本标准(规范)(鲁卫医字200762号)21康复医学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47号)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第13号)23职业病科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及相关配套文件;依据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23,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职业病科的不填写二级科目。综合医院挂职业病防治机构牌子需登记二级科目的,应
9、取得职业病诊断和(或)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定。26麻醉科山东省医院急诊科、麻醉科、营养科、ICU、血液透析室、药事管理基本标准(规范)(鲁卫医字200762号)、医院手术室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0号)28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30医学检验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相关内容。临床
10、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以是否通过省临检中心验收合格为准,不再重复审核验收。31病理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山东省病理科设置基本标准(山东省病理质控中心制定)32.01 X线诊断专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不再重复审核验收,根据其核准登记的项目直接进行登记(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核根据其开展项目的级别不同,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32.04 核医学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11、国卫生部令第46号)。依据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32.09,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登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等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要求,介入诊疗技术还需取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并登记相关技术;32.10 放射治疗专业50中医科依据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中医医院标准,设置中药房的依据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设置煎药室的依据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其
12、他:1血液透析室(透析机数)依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及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32号)、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前提为已经登记内科(肾病学专业)2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依据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使用说明名词释义与注释25,地方医院一般不开展,不予登记。3药学部门不作为诊疗科目登记,但新设置医疗机构验收审核需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9号)审核验收4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5营养科山东省医院急诊科、麻醉科、营养科、ICU、血液透析室、药事管理基本标准(规范)(鲁卫医字200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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