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郎探母》论京剧独特的唱腔艺术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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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历年对《四郎探母》和京剧唱腔的研究,主要是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
安志强和陈国卿在《京剧四郎探母的艺术魅力》中有说到“《四郎探母》在唱腔上具有丰富性,即在一种唱腔上创造丰富的唱段”。
李婷婷在《京剧四郎探母坐宫分析》里有“坐宫”这一折运用了多种西皮板式的论断。
程海云在《论京剧唱腔的演唱艺术》中说到“京剧的唱腔是广收博采、兼容并蓄”。
路正在《中国京剧二十讲》中也有对于《四郎探母》这部作品进行赏析,认为“因为扬延辉情绪低落,所以用慢板唱,又因他是英雄战将,所以用的是西皮而不是二黄或者南梆子的声腔”。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认为前人的优点是对于《四郎探母》作品本身的研究已经很清晰,不足之处是没有结合历史背景进行进一步分析。
本文的研究内容则是结合花雅之争的史实进行动静态来分析《四郎探母》的声腔特色。
本文还用现代美学理论的知识,分析了这部作品的板式节奏变化,从而得出京剧的独特唱腔艺术是皮簧戏和板腔体。
这也是本文的研究价值,对后期的京剧研究会有启发。
一、花雅之争——综合的声腔风格花雅之争,实际上就是地方戏和昆曲的较量。
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声腔上的差异,地方戏的声腔多为高腔,而昆曲的唱腔则是低腔。
在清人李斗在《扬州画舫录》中记述:
“两淮盐务,列蓄花、雅两部以备大戏。
雅部即昆山腔;
花部为京腔、秦腔、弋阳腔、梆子腔、罗罗腔、二簧腔、统谓之乱弹。
”因此,要从花雅之争的角度分析《四郎探母》的声腔特色,并得出京剧的唱腔艺术,可以又以下三个点进行分析。
1、京剧声腔辨析京剧的声腔是在花雅的过程中,花部逐渐战胜雅部,最终在徽调和汉调的融合之中,形成了以西皮腔和二簧腔为主导的,兼有昆腔、昆腔、拨子、南锣等多种声腔体系,这种声腔所组成的戏曲声腔构成了京剧的基本特征。
以下就是对西皮腔和二黄腔的简单概述。
西皮源于西北,是来自陕西或甘肃的一种曲调。
其板式有导板、慢板、原版、快板、散板等,旋律变化较大,唱腔非常流畅,易于表达激昂慷慨,欢快悠扬的场面。
二黄则起于湖北、安徽、江西交界处,有正反二黄等多种板式,它的旋律比较平稳,节奏舒缓,适合表现苍凉沉郁之情。
戏班里的皮黄兼用,形成了新鲜的艺术效果,使其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成为流行最广的声腔。
道光年间有一首竹枝词,转道它的好处:
曲中反调最凄凉,即是西皮反二黄。
导板高提平板下,音须圆亮气须长。
可见京剧声腔获得很好的评价。
2、纵向分析《四郎探母》的声腔风格纵向分析其实就是在花雅之争的历史进程中,比较不同戏曲剧中下的同一个题材内容的声腔风格,这里主要对比的是昆曲《昭代萧韶》和京剧《四郎探母》从而比较分析出京剧声腔在花雅之争下何以占有优势,这显然也是一个动态的分析方法。
昆曲《昭代萧韶》和京剧《四郎探母》都最早见于明代小说《杨家府演义》,虽然有学者在两部戏曲的具体细节中有争论,但是不影响本文在声腔上的对比分析。
昆曲是在京剧之前,所用的声腔是为昆山腔,其主要特点是低腔,精巧和雕琢。
相对于高腔而言,又显得刻板,没有京剧的声腔那样可以在节奏、板眼、旋律上富于变化,能将心中的感情很好的表现出来,因而观众更喜欢这种新兴的花部。
在京剧《四郎探母》中,全部都是用的西皮腔,而西皮腔属于花部,显然可以看出花部比雅部更得观众喜爱,花雅之争中花部战胜了雅部。
何以有这样的论断?
其实在西皮腔进京之前,花雅之争已经进行了三个阶段,分别是清初的京腔和昆腔之争、乾隆四十四年的秦腔和昆腔之争、乾隆五十五年的二簧腔和昆腔之争,而西皮腔和昆腔之争则是在第三个阶段的末期,以汉调令人进京搭徽班演出而有的,因而就在西皮腔进京之时,花部已经将京腔、秦腔、二簧腔融合在一起。
再将西皮腔与之前的花部相互学习,进而就形成了以西皮、二黄为主的京剧声腔体制。
在《四郎探母》这部京剧的声腔中,西皮腔显露出花部的优势,能在不同的唱段中不断变化。
例如在“坐宫”中,里面的杨四郎首先出场,里面有一大段“西皮慢板转二六”的唱段,将自己身世和极度思念母亲到“肝肠寸断”的程度表现出来。
而在后面杨四郎与公主说明真实情况后,进行一大段的快速对唱,用的是西皮快板,流畅紧凑,很好地表现唱腔特色。
而这显然比刻板的昆腔更有吸引力。
3、横向分析《四郎探母》的声腔风格所谓横向分析,就是在同时代的花部内部不同声腔中,这里主要比较分析西皮腔和二簧腔各自的特点和选择灵活性,实际上属于静态分析。
何以在京剧《四郎探母》中不安排二簧腔,而仅仅是西皮腔为主导呢?
而这里就是横向分析的重点所在了。
《四郎探母》全剧的主要情节为坐宫、盗令、过关、见娘、哭堂、别家、回令等几个部分。
首先在“坐宫”中的第一句唱词是“扬延辉坐宫院自思自叹”,可见四郎情绪低沉,所以用西皮慢板,而另一个方面他又是英雄战将,悲伤中仍有刚强激昂的气质。
而在前面已经说过西皮是适合表达激昂慷慨的场面,二黄适合表达苍凉沉郁的情感,相比之下,显然在这部戏中用西皮而不是二黄或南梆子的声腔。
这里可以得出京剧的声腔选择灵活性,这也是花部相对于单一的雅部的优越性。
其次,在整部戏中,西皮腔有具有其丰富的创造性。
表现在不同的角色行当的唱腔都有合理的分布。
例如在“坐宫”中,四郎的愁眉难展和而生出了铁镜公主为其分忧解除,里面的生角唱腔(本嗓)音色的苍凉和旦角的唱腔(小嗓)音色的柔美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时又相互衬托。
再如“过关”中二国舅(丑)角的出场,所唱曲调源于生行的老腔(也有用一句梆子腔的),以调侃的语气唱出,具有冷面幽默的效果。
又如“巡营”中杨宗宝的出场,以小生的娃娃调,发龙虎音,行腔高昂挺拔,清新刚健,使观众为之一振。
因此,纵向和横向分析得出在花雅之争中,京剧的声腔风格是在花胜雅中,以皮黄腔为主,兼有京腔、秦腔、梆子腔等多种声腔的综合声腔体系,且在西皮和二黄的主导声腔中,可以根据各自特点灵活选择,西皮腔具有丰富的创造性。
二、审美心理——节奏化的板式特征审美心理是在现代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其内涵为在人的神经系统中,事物的形式信号所在的视觉或听觉区与快感区之间的联系通道。
运用美学原理中的审美心理分析京剧《四郎探母》的板式变化规律,就是运用审美心理节奏感规律在京剧这种艺术中的作用方式,从而得出京剧的唱腔艺术。
板式变化体又称板腔体,是相对于雅部昆山腔以南北曲为骨干的曲牌联缀体而言的。
在之前说过,西皮腔和二簧腔都有有不同的板式。
在《四郎探母》的板式呈现出一个怎样的变化,则是以美学角度分析的重点。
审美心理节奏感规律指的是符合人体需要的节奏可以给人带来愉悦的感觉,反之则会带来不快感。
对应在《四郎探母》中,板式变化有由西皮慢板转二六板、之后由西皮摇板再转到西皮快板,可见板式是在便不断呈现出节奏化的变化。
在开始的的西皮慢板中,是在“坐宫”中杨四郎自思自叹,他的情绪是失落的,是对母亲的思念和身世悲叹结合在一起的愁绪,所以用慢板;
接着转入二六板,表达出四郎探母心切;
再转入摇板,则是四郎一种无可奈何的心情;
到了公主与四郎对唱时,转入快板,则是一种紧张的气氛。
在这之间的板式变化,由愁绪到徘徊再到紧张的对唱,都是根据戏中人物的心理来表现的,而表现出来的板式变化则有快有慢,是符合审美心理节奏感规律的。
当在节奏比较慢的慢板中,我们能体会到主人公的忧伤心情,在节奏比较快的快板中,我们也能体会出戏中的紧张气氛。
这在审美心理节奏感规律中,可以解释为一种潜意识的领域,与人的生理结构有关,即外部的节奏,可以影响人的内部运动频率,从而产生不同的感受。
在《四郎探母》中,板式不断变化,给人带来的感受带来不同,就是审美心理节奏感规律在京剧艺术中的作用方式而造成的。
因此,通过在美学角度的分析,可以得出京剧的唱腔中有不同的板式变化,呈现出节奏化的特征。
结语总而言之,通过从花雅之争的角度,在纵向和横向上对《四郎探母》的声腔风格分析;
以及在此基础上,兼有美学角度对《四郎探母》的板式特征分析,可以进一步得出京剧的独特唱腔艺术是以“皮黄”为主,并附之昆腔、昆腔、拨子、南锣等多种声腔和以板式变化体主导的音乐体制,同时京剧的声腔风格是呈现为综合性,板式变化特征呈现出节奏化。
其实对于结论的得出,基本上都有共识,而重点是研究的过程和方法上的区别。
本文则是在研究方法的创新,在花雅之争的实践中有纵向和横向两方面分析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运用了现代美学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将实践和理论结合,分析《四郎探母》的声腔和板式特征,从而进一步得出京剧独特的唱腔艺术。
这样的研究方法可以给之后的京剧研究会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让京剧的研究更进一步。
当然,“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本文还是存在不足的。
本文对于京剧《四郎探母》的不同演员的唱腔上,还没有进一步的探讨,因为这是一部被很多演员演过的京剧剧目,而不同的演员在演唱这部戏时的对于京剧唱腔的贡献应该得到我们进一步关注。
此外,对于京剧唱腔中的除西皮和二黄外的声腔,进一步的分析对比还存在着不足。
这也将激励我在今后的各项研究中,将学术研究做得更好,为学术研究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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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从一个劳动纠纷谈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
党性分析材料从一个劳动纠纷谈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规章制度是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用的规则,既保障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权利,制约和规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行为,涉及劳动者的具体利益,也是支撑劳动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托。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权利享有保障,也有义务遵守工作规则。
正由于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本身,所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往往会经常发生。
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起什么作用?
企业如何用好规章制度的制定权?
这些都是企业极为关注的问题。
接下来,本人将就一起劳动纠纷谈谈上述问题。
二、案情概述申诉人谢某为广州某企业的员工,该企业于xx年9月电话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谢某于xx年1月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支付给谢某因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和未提前通知金36000元;
2、支付谢某加班工资补偿8000元;
3、该企业交出申诉人工资单、加班表、劳动合同等;
4、为谢某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理由为:
谢某称,其于xx年3月进入该企业工作,xx年9月8日接到工程部总监电话说企业停电,需要谢某回去查看情况并发电,当时谢某已于当日9点下班,接到总监电话时大约17:
00,谢某到了企业后,经过检查发现是消防发电机电力不足无法启动。
后在等保安部借电池过程中企业于18:
30外电恢复供电。
所以,谢某认为此次事件不应该是他的责任,企业与其解除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企业方认为,谢某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谢某因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对发电机进行检验,导致外电停电时发电机不能正常发电,谢某严重失职的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企业依据规章制度辞退谢某,符合法律的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规章制度第四条关于工作时间规定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6天的工作制,加班工资包含在工资中,节日加班也安排了调休。
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视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社保、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一在于谢某作为该企业的电工,在企业外电停电时发电机不能正常发电,是否属于谢某严重失职的行为?
焦点二在于规章制度中约定加班工资已含在工资中是否有效?
四、法院认定法院的判决为,
1、被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不足以认定申诉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所以被申诉人应支付给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xx元。
2、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法定情形,不予支持支付代通知金。
3、申诉人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每周加班1天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加班工资补偿。
4、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交出申诉人工资单、加班表、劳动合同和为补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作处理。
五、经验总结作为一个企业,应如何完善企业的规则制度呢?
1、规章制度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人事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
规章制度,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确保企业实现合法规范化运作,保障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法运营;
二是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提升,按照绩效管理和稳健经营的要求提高企业利润率;
三是预防和节制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通过规章制度的规范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隐患。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构建产生了全面影响,企业应当予以谨慎应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对规章制度的内容重新审视,制定规章制度时遵守法定的程序并根据企业实际进行设计,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操作。
比如本案中,虽然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严重失职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予以辞退员工,但没有具体的细化标准。
就是因为企业在提供的证据中,不足以认定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所以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
建议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的情形。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阅读并了解,愿意自觉遵守。
但该《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2、规章制度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则制度中的薪资制度企业的薪资制度,首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在此基础上运用薪资规则和财务方法来激励员工发挥创造性,并有效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本案,规章制度中约定加班工资已含在工资中是否有效?
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结合劳动者加班时间进行折算,如果折算后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span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span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此外,浙江省、南京市、深圳市等的指导意见都有类似规定。
规章制度约定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每周工作多于五天,每天工作多于八小时但时间固定的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每月固定,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工资之中包含一个固定时间加班的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已经知道工作中需要加班的具体时间,关于加班时间的约定具体明确并且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有效;
如果劳动者超出了约定的加班时间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并补足加班工资差额。
虽然约定有效,但是强制优先,如果按照约定的加班时间折算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约定无效。
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可以促进企业有效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同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还可以帮助企业确证员工的合理性。
企业应当运用好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完善规章制度,以减少不必要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