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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市政府秘书长任职期间有过逾期不归5天的记录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监察机关经查证属实后,决定对其逾期不归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18个月,对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决定给予记过12个月的处分,最后决定执行记大过18个月

B.某省监察厅与省委联合发文,规定凡周末期间使用公车外出旅游的,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分

C.土地局某科员主动交待曾经在该市一块繁华地段的土地招标过程中向参加投标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透露一些内幕信息,请求从轻处分。

监察部门认为其行为给该市对外招商形象造成严重破坏,研究决定,拒绝了该科员从轻处分的请求,而只是不从重处分

D.某市民政局副局长因挪用公款接受监察部门的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为避开媒体采访出境访问学习

11、关于国务院的决定,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BD

A.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B.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C.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立国务院的组成部门D.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8、某公司申请许可一个建设项目,行政机关认为该项目会对周围居民采光造成影响。

本案,行政机关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C

A.行政机关告知周围居民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B.如果某公司或者居民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C.行政机关告知申请听证的一方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D.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8、A茶叶厂在某市B县收购铁观音茶叶10万斤,收购后未申报纳税。

B县国税局知悉后要求A厂缴纳增值税50000余元。

该厂认为其收购行为是受C厂委托,税款应由C厂缴纳,遂拒绝纳税并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并将A厂收购的茶叶扣押。

下列有关说法错误的是?

ABCD

A.就B县国税局要求纳税的行为,A厂本可直接起诉B.就市国税局扣押茶叶的行为,A厂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C.就B县国税局要求纳税的行为,A厂也可以向B县政府申请复议

D.A厂对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以市国税局为被告起诉

30、由于Y公司拒绝缴纳反倾销税,某海关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将该公司停靠在港口的玉米饲料扣押;

此后,由于连日暴雨可能导致玉米饲料霉烂,该海关遂决定将这批饲料拍卖。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D

A.Y公司不服海关扣押玉米饲料的行为,应当向海关所在地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Y公司不服海关扣押玉米饲料的行为,应当向海关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海关可以自行拍卖这批玉米饲料并暂时保存所得价款D.海关可以申请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拍卖这批玉米饲料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构成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3、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4、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5、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

1、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四)“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

1、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

3、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

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4、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五)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1、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2、“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

3、“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刑诉

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

2、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方式: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终止审理

3、与相关法条之间的区别与关系

(1)酌定不起诉《法》142条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无犯罪事实

《高检规则》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高检规则》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撤回公诉

《高检规则》351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1、【不定项】王某因涉嫌故意杀害谢某,因手段特别残忍,被依法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了死刑。

一年后,发现杀害谢某的另有其人,王某是无辜的,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再审。

法院应当作出哪种裁判()

A.撤销案似:

的判决B.无罪判决C.裁定中止审理D.裁定终止审理

2、【单选】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以及管辖争议的解决

《法》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高法解释》20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高法解释》21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4、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法》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聘请时间: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律师的权利:

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限于被逮捕的);

了解涉嫌罪名;

会见

(3)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双批准”(4)会见的特殊问题

①在场:

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得在场)

②会见时间: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六机关》11条)

六、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一并审判与分开审判《法》78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适用

《高法解释》249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的部分作出处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高法解释》250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高法解释》26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高法解释》26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高法解释》26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①形式: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②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毕,并以二次为限。

《高检规则》271条: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2、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只能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②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毕,并以二次为限。

③法院只能建议,而不能直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高法解释》159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④公诉人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九、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142条1款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法》142条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法》140条四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复核

(1)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法》144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申诉

《法》145条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申诉

《法》146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1、【多选】某共同盗窃案件,有犯罪嫌疑人甲和乙两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甲逃跑,乙在押。

那么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应当如何进行?

A.全案中止审查起诉B.可以中止对甲的审查起诉C.不得中止对乙的审查起诉D.不得中止对甲的审查起诉

2、【单选】某故意伤害案,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那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B.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3、【单选】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

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B.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C.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4、【多选】某故意伤害案,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认为,该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因此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但人民检察院认为仍未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标准,从而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那么被害人可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方式?

()

A.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B.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若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则向人民法院起诉

C.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2、自诉案件的特点

(1)可以调解(限于前两类自诉案件):

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可以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审查,确实属于自愿的,应当允许撤诉。

(3)可以反诉(4)可分性

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174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审程序

1、全面审查原则《高法解释》24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47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48条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上诉不加刑原则

《高法解释》25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进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58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3、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1、复核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7)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3)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4)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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