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及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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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及答案Word下载.docx

  五、1997年5月12日甲机床厂与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一运输合同,约定乙将甲的一台进口精密仪器由某港口运回甲厂。

乙按约定将该仪器于当日下午运到甲厂后,甲表示因厂内安装场地未准备好,要求司机将仪器运到两公里以外的一个仓库先在车上停放一天,第二天再拉进厂内卸下安装,司机称运输公司已安排其第二天去给某厂运货不能将车留下,甲厂则表示其与乙汽车运输公司联系协商,但当天没联系上,第二天,在司机将仪器运往工厂途中,一轮胎被扎破,仪器受到碰撞,甲厂要乙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则要求甲厂支付汽车滞留费,并赔偿由此造成不能履行与某厂的运输合同而支付违约金的损害赔偿。

  问:

1.甲厂应不应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车辆被滞留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2.甲厂应不应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不能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

  3.乙汽车运输公司应不应赔偿甲机床厂仪器受损的损失?

  4.乙公司不应赔偿甲厂仪器受损的损失,乙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失为意外事故所造成。

(3分)

  5.损失是意外风险所造成,应由迟延受领人承担。

(3分)

  六、王某有一女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尚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变相继病故。

财产如何分配?

  七、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

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

  八、某甲在村头发现一头无人照管的母牛,便领回村里,反复打听,没人知道该牛是从哪儿来的。

某甲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牛栏里养了几天。

后某甲发现此牛属优良品种、就将自己家的公牛与其进行了交配。

不久母牛怀胎,某甲更是精心照料,就在母牛临产不久,牛的主人某乙找上门,将母牛牵回。

某甲去找某乙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对小牛的所有权,并要求某乙返还小牛。

这头小牛应归谁所有?

理由是什么?

  九、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

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

此后一连四年没有任务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

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乙及丙继承甲遗产后。

乙携丙与丁结婚。

1992年12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

“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

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二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

”遗嘱的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

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

双方诉至法院。

1.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

  2.某甲被宣告死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十、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

  2.王老太想重立一份遗嘱可以吗?

  第一题

  答:

1.甲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分)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江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上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第二题

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5分)

  2.养殖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王某应赔偿养殖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6分)

  第三题

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4分)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题

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责任,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李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医药费5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分)

  第五题

1.甲厂应赔偿乙公司因车辆滞留所造成的损失。

  2.甲厂应赔偿乙公司不能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3.依照法律规定,甲厂作为债权人应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甲厂未及时接受乙公司的履行,应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

  第六题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财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第七题

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离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

  第八题

1.小牛应归失主某乙所有。

2.理由:

  1.本案中的母牛与小牛的关系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物的所有人有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根据法律规定,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

  4.因归还原主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5.某甲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母牛的孳息即小牛的所有权。

  第九题

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

  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一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第十题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真实。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照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义务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继承权已丧失。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支配权的是()

  A知识产权

  B物权

  C人身权

  D追认权

  2、下列民事活动,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的是()

  A订立买卖合同

  B订立遗嘱

  C演出

  D办理结婚登记

  3、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的排列(由高到低)顺序是()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B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4、下列人员中,()不能作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A失踪人的兄弟姐妹

  B失踪人的债权人

  C失踪人的合伙人

  D失踪人的所在单位

  5、代理人的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是()

  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终止后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C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D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6、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代理

  D.代理人死亡

  7、甲有一批货物欲运送到某地,委托乙联系车辆,乙遂与某运输公司联系,并将该公司介绍给甲,后甲与该运输合同订立运输合同,则乙的行为应属()

  A代表

  B代理

  C居间

  D行纪

  8、关于共有,下列表述是正确的()

  A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B共同共有人对基于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负连带责任

  C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应属按份共有

  D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

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共有财产。

  9、甲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微雕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金陵十二钗,这件艺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

后乙找到甲称此玉石是乙借给甲的父亲观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

则如何确定该玉石所有权的归属?

  A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

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B甲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

  C乙为原材料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甲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甲

  D该玉石应由甲乙二人共有

  10、甲的父亲于1976年10月10日去世,其父亲死后留下的大量遗产由其母亲及兄弟四人继承,甲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1994年12月31日才知道其应继承的遗产被其他兄弟三人分了,甲决定向法院起诉。

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至()时届满

  A1996年10月10日

  B1996年12月31日

  C1995年12月31日

  D诉讼时效早已届满

  11、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A受遗赠儿子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有完全民事能力人的邻居

  D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12、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才能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3、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甲的父亲去世,则合同生效,该合同属于()

  A附条件的合同

  B附期限的合同

  C无效合同

  D未成立的合同

  14、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为该继承人分配的继承份额应()

  A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

  B由他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C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

  D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

  参考答案:

  1—4、DACD

  5—8、ABCB

  9—12、BACB

  13—14、BD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重点一:

民法总论

  重点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重点举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

但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其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非一定同时存在,有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是分离的。

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有行为能力则必定有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存在和消灭的,法人成立的同时就获得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撤销的同时也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受成立时的章程和核准的业务范围限制,行为能力有限,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比较狭窄。

  重点二:

物权

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一、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权利。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

  

(1)物权的原始取得:

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包括:

①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②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

③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

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转移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之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3.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客体或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

  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4.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的权利。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个新主体相结合。

二、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

  重点三:

债权

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一、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

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

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2.赠与合同的特征

  ①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②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③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3.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撤销的种类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

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

  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大小和形式可以不同。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

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

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汇总一

来源:

考试大 

 

【要想考试都不怕,只有常来考试大!

】 

2011年3月20日

  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的解释方法的是()。

  A.文义解释B.类推适用C.体系解释D.历史解释

  2.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支配权和请求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D.绝对权和相对权

  3.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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