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市场地价评估及相关技术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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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

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6.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三年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料)

1.3供应商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料)

1.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图)

1.8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

自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方式:

在“仪征市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

2021年05月2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05月2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本次竞争性磋商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

仪征市万年北路220号

联系人:

徐晓莉

联系方式:

********

2.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

地 址:

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

王田洁

九、为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融资可得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市财政局、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推出了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各供应商如果有融资需求,可以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事宜可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或市人民银行咨询,联系电话:

********、********。

十、其他

1.本次采购采用“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采购、响应、评审和成交结果发布全程电子化,采用不见面方式。

供应商应当按照《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2.供应商如确定参加磋商,可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注册,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具体联系方式见《操作手册》。

3.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本次采购不收取保证金。

5.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仪征市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

6.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有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条款,如不满足,则为无效响应。

第二章磋商须知

1、采购方式

1.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YZFZCCS********号项目。

2、供应商

2.1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合格的供应商

2.2.1满足采购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

2.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本次采购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参加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采购交易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

5、采购文件的约束力

5.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6、采购文件构成

6.1采购文件有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公告

(2)磋商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项目需求

(5)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交易中心联系解决。

6.2采购的最小单位是包。

采购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响应;

采购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响应。

6.3采购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

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6.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按采购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采购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按采购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

8、采购文件的修改

8.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2采购文件的修改将在“仪征市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9、采购文件的语言、度量衡单位、货币

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交易中心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采购文件中的服务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

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0、响应文件构成

1、资格审查响应对照表

2、符合性审查响应对照表

3、非实质性响应对照表

4、磋商响应报价表

5、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

6、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7、其他(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

10.2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相应的响应文件中逐条标明满足与否。

11、证明供应商资格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1.2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

11.3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1.4供应商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服务质量合格以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1.5证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

12、磋商响应报价表

12.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2标的物

采购人需求的服务供应、安装,调试及有关技术服务等。

12.3其它费用处理

采购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3、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及磋商服务说明

13.1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

13.2提供参加本项目类似案例简介;

13.3详细阐述所投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

13.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4、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机构、人员的情况介绍

14.1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采购文件中商务要求的标准。

14.2提供供应商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

15、磋商响应函

15.1供应商应按照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磋商响应函。

16、磋商响应有效期

16.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交易中心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

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交易中心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交易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

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本采购文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7、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18、磋商响应截止日期

18.1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采购公告中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8.2交易中心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延长磋商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9、响应文件的拒收

19.1交易中心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20.1响应文件的撤回

20.1.1电子响应文件的撤回

供应商可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

20.1.2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谈判。

20.2响应文件的修改

供应商可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

20.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20.4在磋商截止时间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21、磋商

21.1交易中心将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

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磋商活动。

21.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涉及到的响应文件解密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

22、磋商小组

22.1磋商开始后,交易中心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2.3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有效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3、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23.1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3.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23.3在评审期间,交易中心将设专门工作人员与供应商联系。

23.4交易中心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24、磋商的澄清

24.1评审期间,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电子函件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24.2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

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

24.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1资格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25.1.2符合性检查:

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交易中心将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交易中心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25.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采购人)和见证方(交易中心)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25.4供应商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交易中心及磋商小组联系。

2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26.1磋商程序

26.1.1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电子函件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

26.1.2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6.1.3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最后报价须加盖电子签章。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6.2评审方法和标准

26.2.1评审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6.2.2评审标准

见本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

27、无效投标及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27.1无效投标条款

27.1.1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

27.1.2供应商未成功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

27.1.3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7.1.4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27.1.5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采购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7.1.6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若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27.1.7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磋商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

27.1.8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27.1.9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

27.2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27.2.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7.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2.3除本磋商文件第2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7.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5因“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开标不成功的。

28、确定成交单位

28.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文件第26.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2采购人应根据磋商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件确定成交供应商。

28.3交易中心将在“仪征市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8.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8.4.2向采购人、交易中心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4.3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28.4.4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28.4.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8.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8.4.7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9、质疑处理

29.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质疑,潜在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9.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29.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3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交易中心、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

29.4质疑函必须按照《质疑函范本》及《授权委托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格式见网址:

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则《质疑函范本》及《授权委托书》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

29.5交易中心及采购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

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采购文件第一章。

29.6交易中心收到质疑申请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交易中心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9.7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

29.8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29.8.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9.8.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29.8.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

29.8.4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29.8.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29.9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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