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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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书面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设计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依法无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出具证明材料;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及回采项目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需要提交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但需提交建设用地、环评审批材料,尾矿库闭库工程不需要提交第
(一)、
(二)项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内容】技术审查机构收到审查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技术审查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技术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5)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查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审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或未能提供依法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施工资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在从事作业前,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监理。
工厂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四条【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评价内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评价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四)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五)施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九)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还应当提供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标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监督核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
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现场核查的技术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配套文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等文书参照附件格式制定。
第三十二条【制度建设】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
第三十三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07〕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工作联系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
文件号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安全预评价单位
设计能力(库容)
开采方式(筑坝形式)
项目总投入预算
其中:
安全投入预算
项目简介:
项目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预评价报告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技术审查意见书
项目名称
审查事项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审查机构
填 写 说 明
一、本意见书适用范围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本意见书由负责实施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技术审查机构填写。
三、本意见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四、本意见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中的建设项目名称;
“审查事项”栏,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事项分别填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受理人”栏,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受理编号、签发日期和受理人;
“审查机构”栏,填写技术审查机构的全称。
五、本意见书“申请单位”、“所在单位”、“项目类型”、“投资概算”和“安全设施投资额”栏,分别填写申请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中的建设单位的全称、建设项目类型、总投资、安全投资。
六、本意见书“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文号”栏,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时投资审批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编号。
七、本意见书“专家组审查意见”,填写参加审查的专家的审查意见,并由推选的专家组组长签字;
有多个专家组的,可加页分别填写意见。
八、本意见书“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栏,填写参加审查的专家的简要情况,并由本人签字。
九、本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设计审查技术审查机构意见”栏目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简要情况;
“技术审查单位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单位的意见和理由简要说明,并由技术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技术审查机构公章。
十、本意见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
本意见书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意见书的表格一致;
在填写意见书时,意见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意见书的自然页码。
建设单位
所在单位
项目类型
建设地址
总投资
安全投资
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文号
建设项目技术、工艺流程、装置、设施简介: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
(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签名
备注
1
2
3
4
5
6
7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表
专家姓名
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通迅地址
邮编
审查项目
审查时间
专家审查意见(可另加附页)
共页第页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长复审意见表
专家组长姓名
专家组长复审意见(可另加附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技术审查机构意见
审查组人员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单 位
技术审查单位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技术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项目名称:
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项目完工及试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工程、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单项工程验收合格,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自查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查阅单项工程验收资料、试运行资料、自查报告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相关证照
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取得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
查阅相关证照。
人员资格
1.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依法考核合格。
查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
2.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设备检测检验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查阅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资质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提交施工总结报告。
查阅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总结报告。
监理单位资质
施工过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查阅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总结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
项目竣工后,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结论为合格。
应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查阅验收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材料。
8
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通过审批,作重大变更的,需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查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批复文件。
9
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查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10
其他
二、采剥工程验收负责人(签字):
采剥要素
1.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现场检查。
2.边坡防护工程、预加固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空区处理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现场设